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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EPI 01-2023 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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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EPI 01-2023 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01 2023 餐饮业 环境保护 技术规范
ICS 13.020.40CCS Z09团体标准T/HAEPI 012023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发布稿)2023-01-11 发布2023-01-11 实施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 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AEPI 01-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25选址和总平面布置.26净化系统设计.37油烟净化与排放.48排水与隔油.59噪声与振动控制.610固体废物控制.611运行维护管理.7附录 A(资料性附录)餐饮油烟净化系统清洗要求.9附录 B(资料性附录)台账记录示例.10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AEPI 01-2023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定。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今迈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德芳、辛银平、刘 祥、轩晓博、焦军霞、张 灿、黄晓光、李 楠、陈 涛、孙慧慧、柏义生、马子栋、高晓红、梁 静、张 宽、王惠英。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AEPI 01-20231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单位总体要求、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及运行维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在现有房屋内开办的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含非经营性食堂)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T 16157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CJ/T 295餐饮废水隔油器CJJ 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184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HJ 554饮食业环境保护及规范HJ/T 62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JGJ 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HCRJ 048饮食业油烟净化器认定技术条件DB41/1604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餐饮业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3.2餐饮服务单位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AEPI 01-20232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主要类型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中央厨房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具体划分执行DB41/1604。3.3油烟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3.4餐饮废水食物经前处理、烹饪、加工过程中及锅碗清洗后所产生的废水。主要成分是食物残渣、洗涤剂、油脂和水。大多以胶体或悬浮物状态存在,具有营养成分高、含水率高、油脂和盐分含量高、易腐发酵发臭等特点。3.5餐厨垃圾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肉食、油脂、面点等的加工过程废弃物。3.6油烟净化设施对餐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和异味、恶臭等进行收集及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3.7餐饮废水隔油设施用于分离、收集餐饮废水中的固体物质和油脂,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装置。4总体要求4.1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厨房净高不宜低于 2.5 m。4.2餐饮服务单位宜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宜采取低油脂、密闭烹饪器具、自动化烹饪等措施,减少油烟的产生。4.3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合理安排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4.4餐饮服务单位应设有或预留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隔油设施、固体废物临时分类存放场地、专用烟道等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4.5餐饮油烟净化系统设计主要包括风量、风机设计、管道设计、油烟净化设备选型等。4.6餐饮服务单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5选址和总平面布置5.1选址5.1.1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AEPI 01-202335.1.2禁止在新建单纯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以及饮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应新设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单位。5.1.3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在餐饮综合体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5.2总平面布置5.2.1餐饮服务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等要求,合理组织各种工作流线,减少污染影响。5.2.2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5.2.3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 m。6净化系统设计6.1风量风机6.1.1油烟净化系统处理风量取下列几种计算方法的最大值:a)按照排气罩投影面积计算,每平方米额定风量为(20002500)m3/h;b)按照基准灶头(炒炉)个数计算,每个基准灶头额定风量(20002500)m3/h,其它炉头的风量按照其排气罩投影面积相应折算;c)基准灶头数对应的总发热功率,每108J/h额定风量为(100500)m3/h。d)对于低热值或特殊情况的作业区间,参照专业设计规范进行调整。6.1.2 风机风量应与油烟净化设备的处理风量相匹配,一般要求油烟净化设备处理风量比风机风量稍大,但超出的量应控制在5%以内(具体按现场情况而定)。6.1.3风机全压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风机全压=(管网阻力+设备阻力)安全系数=(管网阻力+设备阻力)115%(1)其中:管网阻力局部阻力与沿程阻力之和;局部阻力变径管、弯头、进风口、出风口等阻力;沿程阻力直管的阻力。6.1.4风机应安装减振器。风机进出风口应安装软连接,出风口应安装减振、消声、隔热防护设备,避免引起噪声污染。若风机周围有居民住宅楼,应按噪声管理要求对风机整体进行隔音、消声处理。6.1.5风机选型应满足餐饮油烟净化装置运行风量、风阻的要求,且为高效、低噪声产品。对实际系统的风量、压损进行准确估算,确定风机型号、规格,且在同参数条件下选择比噪声级低的风机,使系统工作于最优工况点。6.1.6为保证去除效率,设备应工作在负风压状态,即风机应安装在净化设备后面。6.2管道6.2.1净化设备进风口之前应有一段2.5 D(D 为当量直径)的直管。若不满足此条件,应考虑合理安装均流板和导流板。若设备内安装有均流板,净化设备安装位置前后直管应0.5 m。6.2.2排气筒出口段长度至少应有4.5倍管道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6.2.3管道的走向应尽量缩短长度,截弯取直,充分利用设备进、出风口轴线的夹角,取代或减少弯头的应用,以降低管道系统的阻力。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AEPI 01-202346.2.4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度朝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m,管道密封无渗漏。垂直管道底部弯头应设置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并安装D50以上的排油阀。6.2.5净化系统内管道风速应不大于15 m/s;排风管流速不宜低于10 m/s。6.2.6厨房抽排烟管道一般采用矩形(含正方形)截面。根据风速及排风量计算管道面积,管道面积参考HJ 554附录A的推荐值,管道最短边不应小于300 mm。6.2.7吸(排)烟罩、厨房内排风设施和管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厨房外排风管可采用锌铁合金板或镀锌钢板材质。6.3选型6.3.1油烟净化设备处理选型时宜考虑炉灶发热量、尺寸,烟罩形状、尺寸及烟罩安装位置,管道走向等影响因素,应根据实际处理风量选择相应规格型号的净化设备。可根据以下两种方法选型:a)根据集烟罩总投影面积选型处理风量=S3600V油烟净化器额定处理风量(2)其中:S集烟罩总投影面积,m2;V吸风速度,通常取(0.60.7)m/s。b)根据炉灶选型处理风量=zn 油烟净化器额定处理风量(3)其中:z每只炉灶处理风量,通常取(20002500)m3/h;n炉灶数。6.3.2当设计风量大于10000 m3/h 时,净化设备设计处理能力可适当增大(1020)%安全系数,强化设备净化效果。7油烟净化与排放7.1油烟捕集7.1.1餐饮服务企业应为产生油烟或异味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配置集气罩。灶头、烤炉宜采用上吸式排烟罩,火锅、烧烤宜采用环形侧吸罩或可伸缩上(侧)吸罩,铁板烧宜采用条缝式侧吸罩。在炉灶数量多且分布散的区域内,宜采用全室排风设施捕集散逸的油烟。7.1.2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m1.9m,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m/s。7.1.3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蒸箱产生的蒸汽宜单独收集。使用固体燃料的炉灶产生的油烟应单独收集。7.2油烟净化7.2.1一般要求7.2.1.1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与油烟排放设计风量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实际风量,且与排风机联动。7.2.1.2餐饮服务单位应采用金属滤网、离心波轮过滤、吸收式油烟净化烟罩等前处理方式,对大颗粒油烟进行拦截处理。7.2.1.3当餐饮服务单位拥有3个及以上基准灶头或总发热功率大于5108J/h或就餐位数大于 75 座时,宜在前处理措施后增加静电式油烟净化等高效稳定油烟净化设施,形成多级净化,有效去除细颗粒油烟。油烟净化设施应具有铭牌标识,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HAEPI 01-20235a)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单位名称、商标、出厂编号;b)额定处理风量;c)外形尺寸;d)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编号;e)主要性能参数(处理油烟最大浓度值、产品净化效率、产噪值等)。7.2.1.4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用末端增加高级氧化除味器、物理吸附或化学吸附除味器等除味设施对异味加以净化处理。7.2.1.5商业楼宇、餐饮集聚区的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管理要求,将前段处理设施通过风管连接至集中配置的后续油烟净化设施。7.2.2技术要求7.2.2.1选择的油烟净化设施应满足HJ/T 62 相关技术要求。7.2.2.2油烟净化设施应密封完好,本体漏风率小于5%,高效稳定油烟净化设施、除味设施与风管的连接应设置变径和导流管件,减少气流紊乱对油烟净化效果的影响。7.2.2.3设备应设计废油导流和集中排油口,便于收集废油。7.2.3安装要求7.2.3.1应预留足够的油烟净化设备安装和检修空间。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 m。7.2.3.2需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设备说明书进行安装,应与风机保持联动。7.3油烟排放7.3.1排放口油烟污染物应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m,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7.3.2浓度及效率油烟、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以及油烟去除效率应严格执行DB41/1604规定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20(无量纲)。7.3.3监测7.3.3.1餐饮服务单位宜尽可能按DB41/1604的要求设置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提供日常监测与检查的便捷通道,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7.3.3.2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如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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