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2-12-3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陆海统筹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研究”(21AZD062)。[作者简介]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祖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适用中的审思与突破王灿发,张祖增,王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科技理性的纯粹化催生了生态风险的社会化,内生于此的风险预防原则因具有突破传统意义上“生态环境无损害则无救济”思维范式的价值功用而在环境司法中获得充分的适用空间,其内在价值主要体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视域下对救济性环境司法的“补充功能”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视角下对行政权在环境风险规制中主导地位的“督促功能”。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裁判中适用虽已初具共识,但仍面临作为适用依据的体系性法律规则缺失、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的认定存在困境以及作为适用场域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单轨制”运行特征等三重困境。为进一步发挥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作用,需要以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预防原则为接口,塑造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典中的文本表达方式;以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核心要素——“重大风险”为概念起点,完善“重大风险”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以确保司法权的谦抑性为前提,拓展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适用场域。[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环境司法裁判;“重大风险”;环境法典[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478(2023)03-0090-11[DOI]10.19649/j.cnki.cn22-1009/d.2023.03.0102023年第3期总第231期CHANGBAIJOURNALNo.32023SumNo.231自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创造性提出“风险社会”这一论断以来,风险正以科学不确定的基本面向在社会化道路上大踏步迈进,其充斥着包括法学在内的各个社会学科,风险分配逻辑正逐渐取代财富分配逻辑而衍更为主宰现代社会的话语体系。在此背景下,作为社会风险渗透的主要场域,科技理性引发的生态风险正成为环境法发展完善过程中不可规避的时代议题。职是之故,以最大限度阻却科技不确定性演变为环境问题现实诱因的风险预防原则成为风险社会视域下环境法原则体系中最具创造性与影响力的规范手段之一。从比较法视野来看,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滥觞于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后被《瑞典环境法典》《法国环境法典》《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意大利环境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