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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的运作:魏晋南北朝的仪注文书与礼典编纂_聂溦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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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 魏晋 南北朝 注文 编纂 聂溦萌
第 60 卷 第 4 期2023 年 7 月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Vol60,No4Jul 2023礼的运作:魏晋南北朝的仪注文书与礼典编纂聂 溦 萌(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089)摘要:魏晋南北朝时期,日常礼仪事务中使用名为“仪注”的文书。太常、尚书、门下三个机构都参与到仪注文书撰制、奏上、审批过程中,分工符合它们在一般政务运作中的角色。在两晋刘宋,历次施行的仪注文书构成存档和查阅、援引的基本单位,但很可能已被加以整编,以便查阅。齐梁朝廷在档案整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参酌彼此,撰制定本,修成 五礼仪注,成为国家的正式礼典。一面勾连礼仪事务与文书,一面勾连一代典章的运作体系,经过两晋南朝的发展逐渐成熟。与魏晋以后仪注文书对应,两汉史料中有称作“礼仪”的文书,东汉曹褒为和帝冠礼作“新礼章句”,或为“仪注”之滥觞。汉代有礼仪文书而未能修成“汉礼”,症结在于其礼仪事务多因秦旧制,制作礼典则是儒家理想,日常运作与典章制作难以衔接。关键词:仪注文书;礼仪事务;礼典;官方编纂中图分类号:K 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23)04-0070-12汉魏以后,国家体制中一套从文书制作、档案整理纵贯到文献编纂的机制逐步发展成熟,唐代国章朝典、官修史志蔚为大观,即得益于此。更重要的是,这个文本处理的机制背后意味着一套行政运作机制:政务运作围绕文书完成,过去的文书档案成为未来处理决策的参考,其中一些最终被编入典章,成为更稳定的规范。这种文书行政体制的发展,是魏晋南北朝制度史值得瞩目的问题。本文将关注汉魏南北朝时期礼仪事务运作中的文书、文书的收藏整理以及礼仪典章的修撰。谈及礼仪事务文书,早已为学界注意的是中古正史保留的大量奏议,其中反映的“礼官议”的政务处理过程也已基本清楚。较为隐晦的是与南北朝礼典同样名为“仪注”的一种文书,它可能是比礼议奏案更为基础的礼仪事务处理文书。明确如何围绕仪注文书开展一项礼仪活动,以往仪注文书如何在此后礼仪事务处理中被作为故事查检、参照,以及礼典编纂与文书档案、行政运作的深刻联系,不仅能够加深对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文书行政体制发展的认识,也能够促进思考儒家的“礼”如何与渗入、植根于国家行政运作体制中。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仪注文书及相关政务运作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仪注”一称用于不同层面。最为人熟知的是作为文献著述的仪注:隋志 史部收稿日期:20220831作者简介:聂溦萌,女,北京市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汉魏六朝文书行政体系中的官修史研究”(项目编号:19CZS005)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的初稿、修改稿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2019 年 5 月在中山大学“首届中国文体学青年学者学术研讨会”与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史视野下的魏晋制度变迁工作坊”上报告,感谢与会的严耀中、牟发松、楼劲、范兆飞、徐冲、孙正军、程苏东等诸位先生的批评指正。参见金子修一:根据 宋书礼仪志 对南朝上奏文的研究 ,古代中国与皇帝祭祀,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中村圭爾:南朝議,大阪市立大学文学部人文研究 第 40 卷,1988 年,第669723 页。第 4 期聂溦萌:礼的运作:魏晋南北朝的仪注文书与礼典编纂71有“仪注”类,所收著作不少也以“仪注”为题。其中既有私人有关礼仪的撰述,也有官府行用的礼仪故事汇编,甚至更为权威的王朝礼典。仪注还是一种日常文书的名称,研究唐代礼典的学者已经指出,举行礼仪活动前需撰立仪注文书,它是王朝礼典指导礼仪实践的中介物,“开元礼 并不等同于仪注,但仪注又依 开元礼 而定”。这种仪注文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业已存在,过去对它认识不清。实际上,中古正史(尤其是 礼志 乐志)记载有关礼仪的史事、论争时提到的“仪注”,很多属于仪注文书,不能把它们和 隋书经籍志 中的“仪注”混为一谈。如晋“咸康七年(341),尚书蔡谟奏八年正会仪注”,陈“天嘉元年(560)八月癸亥,尚书仪曹请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仪注”,陈太建“六年(574)十一月,侍中尚书左仆射建昌侯徐陵、仪曹郎中沈罕奏来年元会仪注”等记载,明确显示所提及的仪注有具体时间、事由限定,在礼仪活动开始前不久才被撰写。由此可以证明,无论唐代还是魏晋南北朝,都有日常性的仪注文书,专为每一次具体的礼仪活动而制,其性质是“事先规范”而非“记录”。它与王朝礼仪典章相互依存,在唐代礼典业已颁布的情况下,仪注文书依开元礼 而定,而魏晋南北朝时期两者的关系则主要呈现为反向的一面:仪注文书不断积累、改订、汇总,最终促成礼典的修撰。本节先讨论这一时期一篇仪注文书诞生和施用的政务运作环境,下节再考察仪注文书成为档案故事,直至纂集成典的过程。与仪注相关的机构主要是尚书和太常,史料中多见尚书(或称“有司”)奏仪注的记载,但真正撰写仪注的应是太常。宋书礼志 载晋太康元年(280)王公有司奏请封禅,奏文末云“请告太常具礼仪”,礼志 又谓“(晋)成帝将纳杜后,太常华恒始与博士参定其仪”。宋孝武帝在战乱中准备即位典礼,但“军府造次,不晓朝章”,当时恰好有谙习礼仪制度的徐爰来奔,遂“以兼太常丞,撰立仪注”。为了让徐爰撰立仪注而特命他兼任太常丞,说明撰立仪注是太常丞的任务,至少是太常机构的职责。陈文帝即位,尚书奉诏遣博士议谒庙礼,陈书儒林传 收录了此时博士沈文阿的议,其末云“谨撰谒庙还升正寝、群臣陪荐仪注如别”。在详议时直接撰拟仪注,也当由于这是其职责所在。由太常撰仪注,符合这一时期尚书与卿寺州郡职能角色的差异:尚书在很多日常政务中承担的都是审核、奏上及颁下、监督的职能。因此当尚书发起一项礼仪事务时,先委托太常撰立仪注,仪注完成后交回尚书进行审查。尚书的审查多依靠省内保存的过去施用的仪注档案,或以之为基础的汇编文献,如发现问题,要发还太常讨论,确认无疑后方可由尚书奏上。关于尚书曹检核仪注故事,下节将详细讨论。尚书将仪注上奏皇帝,要先经门下省审核,因此史料中能够见到门下官员驳仪注。上文提到的咸康八年正会仪注就出现在这类记载里:刘安志:关于 大唐开元礼 的性质及行用问题 ,中国史研究 2005 年第 3 期,第 95117 页。房玄龄等:晋书 卷二三 乐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718 页。本文引用时对标点做了适当修改,不再一一说明。魏徵等:隋书 卷八 礼仪志三,北京:中华书局 1973 年版,第 151 页。魏徵等:隋书 卷一三 音乐志上,第 309 页。沈约:宋书 卷一六 礼志三,北京: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439 页;卷一四 礼志一,第 337 页。两则史料中的“礼仪”和“仪”都指仪注,详见后文。沈约:宋书 卷九四 恩倖徐爰传,第 2307 页。沈文阿当时为博士,陈书 卷一六 刘师知传 载有“博士沈文阿议”(北京:中华书局 1972 年版,第 229 页),时间与此相当,亦可证。姚思廉:陈书 卷三三 儒林沈文阿传,第 436 页。对于一些久已阙废或特别重要的礼仪祭祀,仅以常规流程尚不足以处理,也会由诏书特别指派精通礼学谙熟故事者撰定仪注。72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成帝咸康七年,尚书蔡谟奏八年正会仪注,惟作鼓吹钟鼓,其余伎乐尽不作。侍中张澄、给事黄门侍郎陈逵驳又:晋成帝咸和五年(330)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兼侍中散骑侍郎荀弈、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新荒以来,旧典未备。臣等参议,谓可如恒议,依故事阙而不读。”诏可。以上两例,对尚书所奏仪注做出驳议的都是门下省官员:侍中、黄门侍郎、给事黄门侍郎。这并非由于门下省在礼仪方面有特别职掌,刘宋时的尚书奏案上固定地有“关门下位”,即门下官员审核署名之处,仪注的上奏和其他奏事一样,也要先经过门下省官员的审核,再由皇帝诏书裁决。皇帝裁决批准的仪注,可以颁下施行。负责举办仪式的部门、人员根据仪注进行准备。宋书礼志:康帝建元元年(343)纳后褚氏,而仪注陛者不设旄头。殿中御史奏:“今迎皇后依昔成恭皇后入宫御物,而仪注至尊衮冕升殿,旄头不设,求量处。”纳后礼仪的设计本非殿中御史所掌,但奏上的是仪注中皇帝升殿时的仪仗法物配备问题,可知应是纳后仪注颁下各相关机构执行后,殿中官员参照仪注准备本司所负责的环节时发现了问题。根据奏的下文和答诏可知,皇帝升殿不设旄头是由于纳褚皇后所需物品沿用先帝纳杜皇后时旧物,但此次仪注在另一个环节的规格高于纳杜后时的规格,挪用了原来在此使用的旄头。这是一个极为实际的问题,也体现出仪式进入具体操办环节时的现实性。皇帝本人参加典礼前也会根据仪注了解流程:晋武帝泰始七年(271)四月,帝将亲祠,车驾夕牲,而仪注还不拜。诏问其故。博士奏:“历代相承如此。”帝曰:“非致敬宗庙之礼也。”于是实拜而还,遂以为制。颁下的仪注虽经皇帝裁可,但这更多是程序意义上的,未必真经过了皇帝本人的详细了解和认可。晋武帝在殷祠之前对仪注提出质疑,但没有要求修改,而是直接在仪式中按自己的想法执行。很可能是由于当他注意到仪注这部分内容时已在殷祠将要举行之际,流程上无法再修改仪注。这当然是极特殊的情况,但由此可以推测皇帝参加典礼,不是只靠现场官员赞导,也要提前根据仪注熟悉流程,其他参加者亦应如此。隋书礼志 记载陈代元会礼仪云:“陈制,先元会十日,百官并习仪注,令仆已下,悉公服监之。”盖元会礼规模庞大,对参加者预习仪注的要求更加严格,遂有此制。以上说明了每次礼仪活动中的仪注如何撰制、上奏、批准、施行。尚书曹发起一项礼仪事务,下太常撰仪注,仪注回到尚书省进行审查,然后关送门下审查,呈送皇帝批准,颁下实施,成为本次礼仪活动的正式指导。这套程序与已为学界熟知的“礼官议”相仿,只是把其中的议替换为仪注。在这个过程中,房玄龄等:晋书 卷二三 乐志下,第 718 页。沈约:宋书 卷一五 礼志二,第 384 页。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301304 页;聂溦萌:刘宋太子监国有司仪注的释读、定性与六朝尚书省的政务运作 ,“中古中国制度礼仪与精神生活”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社科院古代史研究所,2021 年 8 月。沈约:宋书 卷一四 礼志一,第 337 页。宋书 点校本此节据 通典 改字,实误,见卷一四校勘记一二,第 372 页。宋志 原文应读作“并出即用,故至今阙”,晋志 “故至”作“故致”,文义更明。沈约:宋书 卷一四 礼志一,第 350 页;又见 晋书 卷一九 礼志上,第 608 页。魏徵等:隋书 卷九 礼志四,第 183 页。第 4 期聂溦萌:礼的运作:魏晋南北朝的仪注文书与礼典编纂73太常、尚书、门下的分工符合它们在一般政务运作中的角色,也就是说,礼仪事务的运作完全融入了普遍的行政运作。围绕仪注文书的运作相当于提前以书面形式对礼仪活动做出模拟演练和调整,使相关部门能据以统筹各方,顺利应对每次礼仪活动可能遭遇的具体问题。因此,作为日常文书的仪注的作用不能由已行之故事或编定的礼典完全取代。而撰制仪注和组织礼官议,应该是尚书、太常协作处理礼仪事务的两种最主要的形式。二、东晋南朝时期作为故事档案的仪注(一)尚书检核仪注故事仪式举行后,存档的仪注文书就成为故事先例,可以成为后人处理礼仪事务的参照。邢义田指出汉代的日常行政主要以律令、故事、经义为依据。晋书 载东晋元帝为丞相时,熊远奏请“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同样是重视律令、经传、故事。约三十年后,大臣蔡谟与辅政庾冰争论一个官员的追赠,说“凡处事者,当上合古义,下准今例”。关于礼仪事务,尽管当时法律有所规定,但远远不能覆盖其复杂性,因此史书所见东晋南朝时礼仪问题的讨论、决策,主要还是依据经典和故事。宋书 南齐书礼志 所载礼议案奏中常有尚书“检”故事的说法。如宋孝武帝孝建三年(456)一份奏议首句云:“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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