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164楚天法治2023.16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其救济探究与讨论◆庄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新疆乌鲁木齐830000)【摘要】我国法律对于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作了很多相关的规定,对于不予执行的文书,一般会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实.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审查结果不符合预期.对此,需要通过查阅资料、分析过往实际案例,找到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并采取相关的救济手段.本文主要对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审查核实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提出了针对以上情况的救济措施,旨在更好地解决社会各类债权纠纷,实现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运行价值.【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民事案件;不予执行原因;救济措施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是债权人保证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能够使债权人不经诉讼流程和判决而直接快速地实现债权。但是该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受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因为某些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实现,这就违背了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本文主要对当前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针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方式,希望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一、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具体情形为了了解目前我国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具体情况,笔者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找到截至2023年5月的相关裁判文书共计407份。其中,民事判决书85份,执行裁定书314份,另外,还有决定书、通知书等8份。本文以上述样本为基础,分析了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同时,对此类案件不予执行的事由、裁判依据和结果等进行了分析。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不予执行的具体理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与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不符该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在借款人或借款数额基础上,执行证书与公证债权文书上面的内容不符。也就是说,在执行证书上,双方所确认的执行标的本金数额不在债务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上所承诺接受的本金范围之内。第二种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比如,公证债权文书上面描述的事实不清楚,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的相关内容与签订合同时出具的借款显示不同,借款金额不一致。(二)公证机构未尽到审查义务,没有遵守公证程序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