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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HZ 0022 S-2021 枸杞桑椹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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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HZ 0022 S-2021 枸杞桑椹丸 2021 枸杞 桑椹
Q/HFHZ 合 肥 花 州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FHZ 0022S2021 枸杞桑椹丸 2021-01-01 发布 2021-02-01 实施 合肥花州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285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19日Q/HFHZ 0022S2021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枸杞桑椹丸,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标准化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公司对本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文件中的技术指标根据参照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并根据产品特性予以制定。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合肥花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洁。本文件于2021年01月发布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FHZ 0022S2021 枸杞桑椹丸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枸杞桑椹丸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枸杞、桑椹、黄精、人参(人工种植)、决明子为原料,经预处理、蒸煮、晒制、粉碎、混合、制粒成型、包装而成等工艺制成的枸杞桑椹丸。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FHZ 0022S2021 3.1.2 桑葚、黄精、决明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及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同时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产品特有的色泽 目视、鼻嗅、口尝。气味和滋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和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状态 丸状,大小基本一致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5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16 GB 5009.12 酸价(以脂肪酸计)(KOH)/(mg/g)3.0 GB 5009.229 其他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25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方法测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FHZ 0022S2021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按本文件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中除 3.1 以外的全部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5.3 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FHZ 0022S202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要求。并注明本品含“人参(人工种植)”不适宜人群及每日食用限量,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重量、数量和体积,并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7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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