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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YL 0001 S-2022 活菌型凝胶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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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YL 0001 S-2022 活菌型凝胶糖果 2022 活菌型 凝胶 糖果
Q/GDYL 0001S-2022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DYL Q/GDYL 0001S-2022 活菌型凝胶糖果 2022-03-23 发布 2022-04-15 实施 广东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3005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YL 0001S-2022 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文件由广东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同时适用于济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济西工业园区。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查琳琳、侯廷帅、曲珍玉、谭福春、黄敬凯、廉雪花。本文件于2022年03月23日首次发布。Q/GDYL 0001S-2022 2 活菌型凝胶糖果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活菌型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巧克力酱、海藻酸钠、明胶、琼脂、凝结芽孢杆菌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植物调和油、全脂乳粉、脱脂乳粉、浓缩乳清蛋白粉、白砂糖、果葡糖浆、结晶果糖、麦芽糊精、菊粉、低聚半乳糖、中链甘油三酯、饮用水、可食用菌种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辛,癸酸甘油酯、赤藓糖醇、麦芽糖醇、甜菊糖苷、三氯蔗糖、安赛蜜、卡拉胶、结冷胶、刺槐豆胶、果胶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加工助剂液体石蜡、氯化钙中的一种,经过化料、浇膜、干燥、挑选、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活菌型凝胶糖果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含第1号修改单)GB 1886.2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白油(又名液体石蜡)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1886.2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Q/GDYL 0001S-2022 3 GB 96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T 19343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果胶 GB 255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结冷胶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T 26762 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 GB 28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辛,癸酸甘油酯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含1号修改单)GB 299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槐豆胶(刺槐豆胶)GB/T 30403 日用塑料提桶 QB/T 2818 聚烯烃注塑包装桶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关于发酵乳杆菌CECT5716等3个菌种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第6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巧克力酱应符合 GB/T 19343 的规定。3.1.2 凝结芽孢杆菌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 年第 6 号的规定。3.1.3 食用植物调和油、中链甘油三酯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4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5 浓缩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3.1.6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7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3.1.8 结晶果糖应符合 GB/T 26762 的规定。3.1.9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10 菊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09 年第 5 号的规定。3.1.11 低聚半乳糖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20 号的规定。3.1.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3 可食用菌种应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的规定。3.1.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且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Q/GDYL 0001S-2022 4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性,具有正常产品的色泽。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嗅,无异味。状态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凝结芽孢杆菌,CFU/50 颗 1106 铅,mg/kg 0.4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海藻酸钠、明胶、琼脂、辛,癸酸甘油酯、赤藓糖醇、麦芽糖醇、甜菊糖苷、三氯蔗糖、安赛蜜、卡拉胶、结冷胶、刺槐豆胶、果胶,加工助剂液体石蜡、氯化钙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其质量要求分别符合GB 1886.243、GB 6783、GB 1886.239、GB 28302、GB 26404、GB 28307、GB 8270、GB 25531、GB 25540、GB 1886.169、GB 25535、GB 29945、GB 25533、GB 1886.215、GB 1886.45的要求。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凝结芽孢杆菌:按附录A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3 微生物限量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测。Q/GDYL 0001S-2022 5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需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应当依照原辅料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凝结芽孢杆菌、大肠菌群、净含量。6.2.2 每批产品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产品在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主要原料及工艺有变动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时,应对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6.4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检验项目用量两倍数量的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6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检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按GB 7718中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要求标示。7.1.2 涉及到的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镀铝无菌袋包装,应符合GB 4806.1、GB 4806.6、GB 4806.7以及GB 9685的要求;外包装采用塑料桶或瓦楞纸箱,塑料桶应符合GB/T 30403、QB/T 2818的要求,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2.2 内包装应严密,无破损漏包。7.2.3 外包装应完整,牢固,外表清洁,与所装内容物相吻合。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及清真禁忌物混装运输。Q/GDYL 0001S-2022 6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在 0以下运输时应有防冻措施。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及清真禁忌物同库贮存。7.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距地面应 10cm 以上。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包装标示执行。Q/GDYL 0001S-2022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凝结芽孢杆菌的测定方法 A.1 设备和材料 A.1.1 超净工作台。A.1.2 高压灭菌锅。A.1.3 一次性培养皿。A.1.4 无菌移液管。A.1.5 装有9mL无菌磷酸盐缓冲液试管。A.1.6 水浴锅或培养箱:501,用于琼脂保温。A.1.7 培养箱:402,用于微生物培养。A.1.8 无菌离心管或试管:20或50mL。A.1.9 均质拍打器和均质袋。A.1.10 高速匀浆机:用于打碎、混匀样品。A.1.11 涡旋振荡器。A.1.12 水浴锅:751,用于样品的激活。A.2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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