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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CF 0007 S-2022 柠檬酸盐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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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CF 0007 S-2022 柠檬酸盐饮品 2022 柠檬酸 饮品
1CS67.160X51ODLCF海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DLCF0007S-2022柠檬酸盐饮品海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暴u5备案有效期:202年7月b日至20少年1月丝日2022-07-10发布2022-07-20实施海南东联长富制药有限公司发布Q/DLCF0007S-2022前言本标准由海南东联长富制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海南东联长富制药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兴、陈贤、王昭宁。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DLCF0007S-2022柠檬酸盐饮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柠檬酸盐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用蒸馏水、柠檬酸、柠檬酸钾、柠檬酸钠、麦芽糊精、甜菊糖苷、食品用香精等为原料,经过配制、搅拌、灌装、灭菌、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柠檬酸盐饮品的生产控制、检验和贮运等环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GB188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钾GB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pH值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20884麦芽糊精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P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1Q/DLCF0007S-202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蒸馏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纯化水标要求,由饮用水经机械过滤和活性炭过滤,再经二级反渗透过滤制成纯化水,纯化水经蒸馏制成。3.1.2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要求。3.1.3柠檬酸钠:应符合GB1886.25的要求。3.1.4柠檬酸钾:应符合GB1886.74的要求。3.1.5柠檬酸:应符合GB1886.235的要求。3.1.6甜菊糖苷:应符合GB8270的要求。3.1.7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无色或淡黄色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气味与滋味具有轻微果香,微酸甜,无异味光下观察色泽、性状和杂质,并嗅其性状澄明液体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所指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20,按折光计),%2.5GB/T12143pH值4.5GB5009.237铅以Pb计),g/九0.2GB5009.123.4微生物限量4.4.1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4.2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其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ml表示)项月检验方法nM菌落总数,CFU/g或ml6210210GB4789.2大肠菌群,CFU/g或ml52110GB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或ml20GB4789.152Q/DLCF0007S-2022表3微生物限量(续表)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ml表示)项目检验方法cm酵母,CFU/g或ml20GB4789.15沙门氏菌500GB4789.4注:样品的处理及采集按GB4789.1及GB/T4789.21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5的要求。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批投料、最终混匀后灌装的产品为一个批次。5.2抽样每批产品按包装件数的1%随机抽样,不足1千件者按1千件计。抽样量不得少于18个最小独立包装。每批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L,抽样数量的1/3用于感官检查、理化指标和鉴别检查检验,1/3用于卫生指标检验,1/3用于留样,另根据产品的具体规格抽取适当的样品进行净含量检验。5.3出厂检验5.3.1应由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在产品包装箱外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碳水化合物、微生物指标(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检商业无菌,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检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做不定期抽检。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的全面考核,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主要原辅料来源有较大改变或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距时;)长期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5判定规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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