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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HZ 0019 S-2021 人参葛根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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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HZ 0019 S-2021 人参葛根固体饮料 2021 人参 葛根 固体 饮料
Q/HFHZ 合 肥 花 州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FHZ 0019S2021 人参葛根固体饮料 2021-01-01 发布 2021-02-01 实施 合肥花州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282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19日Q/HFHZ 0019S2021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人参葛根固体饮料,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标准化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公司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根据产品特点及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29602固体饮料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而制定,其中铅已严于国家标准。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则进行编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合肥花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文龙。本标准于2021年01月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FHZ 0019S2021 人参葛根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葛根固体饮料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菊苣、栀子、桑叶、百合、薏苡仁、葛根、木耳、木瓜为原料,经选材、粉碎、混合、灭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人参葛根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同时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2 菊苣、栀子、桑叶、百合、薏苡仁、葛根、木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及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FHZ 0019S2021 3.1.3 木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棕色 取试样适量,置于一清洁、干燥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色泽、杂质和状态,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气味和滋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和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状态 呈粉状、无结块、无霉变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方法测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FHZ 0019S2021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3.1 以外的全部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5.3 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要求。并注明本品含“人参(人工种植)”不适宜人群及每日食用限量,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重量、数量和体积,并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FHZ 0019S2021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7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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