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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MJ 0001 S-2022 红枣发酵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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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MJ 0001 S-2022 红枣发酵酒 2022 红枣 发酵
Q/FJJW福 建 省 美 加 酒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JMJ 0001S2022红枣发酵酒2022-11-30 发布2022-12-20 实施福建省美加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Q/FJMJ 0001S20221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份: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农药残留限量依据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建省美加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美加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加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J 0001S20222红枣发酵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红枣发酵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干制红枣、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白砂糖、枸杞、桂圆干、食品加工用酵母、酒曲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前处理、配料、发酵(或部分发酵)、过滤、陈酿、勾兑、过滤、杀菌(或不杀菌)、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发酵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愣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8672 枸杞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GB/T 35883 冰糖DB35/T955 地理标志产品 莆田桂圆QB/T 4577 甜酒曲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J 0001S202233.1原辅材料要求3.1.1干制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或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的要求。3.1.2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或 GB 13104 的要求。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或 GB 13104 的要求。3.1.4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或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的要求。3.1.5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6桂圆干:应符合 DB35/T955 的要求;采自农户的原料应无虫害果、无霉变果,符合 GB 2762 及GB 2763 的要求。3.1.7食品加工用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要求。3.1.8酒曲:应符合 QB/T 4577 的要求。3.1.9其他食品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组织形态,允许有适量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本产品品种固有的酒香味,酒香醇和、无异味风格酒体协调,具有本品应有的风格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a(20),(%v vol)8.0总糖(以葡萄糖计)/(g/L)100.0总酸(以柠檬酸计)/((g/L)5.012.0挥发酸(以乙酸计)/(g/L)2.0干浸出物/(g/L)8.0铅(以 Pb 计)/(mg/L)0.2注: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2758规定。3.5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3.5.1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J 0001S202243.5.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过程卫生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检验。5.2理化检验5.2.1酒精度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总糖、总酸、挥发酸、干浸出物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随机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3000ml,且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封存,保留备查。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J 0001S202256.4产品检验6.4.1产品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总糖、总酸、挥发酸、干浸出物。6.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如果微生物指标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应从产品中加倍的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7.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8 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7.2标签中还应以标识酒精度、警示语、保质期。酒精度单位标识为“%vol”,警示语标识“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7.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包装、运输、贮存8.1包装包装用食品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 GB 4806.5、GB 4806.7 或相关标准的要求;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应符合相应 GB/T 6543 的有关规定。8.2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8.3贮存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在常温下贮存。9保质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MJ 0001S20226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时,产品保质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标注。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可免于标示保质期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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