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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T
0001
S-2020
碱派酱香酒配制酒
2020
碱派酱香酒
配制
Q/GT贵州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T0001S-2020碱派酱香酒(配制酒)2020-6-28 发布2020-6-30 实施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图酒业有限公司发布Q/GT 0001S-20201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图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图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正勇 高敏、施雨霈、胡飞。Q/GT 0001S-20202碱派酱香酒(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酱香碱派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图酒业有限公司以酱香型白酒为酒基,以葛根、山药为泡酒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浸泡、分离,调配勾兑而成的具有的碱派酱香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GB 2757、GB/T 26760标准的规定。3.1.2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GT 0001S-20203表1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无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物将样品注入洁净干燥的酒杯中(注入量为酒杯的 1/22/3),在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在室温下嗅其香气味,喝入少量样品品尝其口味及风格香气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口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无异味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3.3理化卫生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卫生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53.0GB 5009.225甲醇b,g/L0.6GB 5009.266氰化物b(以HCN计),mg/L7.5GB 5009.36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pH7.07.8GB 5009.237注: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不得超过2.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批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4.2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不少于2000mL)。将样品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4.3检验Q/GT 0001S-202044.3.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酒精度、甲醇。产品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4.4型式检验本标准3.23.5 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料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从同批产品中随机双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标签5.1.1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醒目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5.1.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5.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玻璃瓶或陶瓷瓶灌装。瓶口封闭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振动,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5.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清洁通风的库房中,并严禁烟火。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同库贮存。包装箱应离地离墙适当距离,叠放高度不宜超过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