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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BC 0003 S-2021 甘油二酯食用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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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BC 0003 S-2021 甘油二酯食用油 2021 甘油二酯 食用油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DBC Q/GDBC 0003S-2021 甘油二酯食用油 2021-06-10 发布 2021-07-20 实施 广东百草正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60302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3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BC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广东百草正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百草正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新元。本标准于 2021 年 06 月 10 日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07 月 20 日开始实施。Q/GDBC 0003S-2021 1 甘油二酯食用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甘油二酯食用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甘油二酯油为原料,经过滤、分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甘油二酯食用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6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特丁基对苯二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 第18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甘油二酯油应符合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 第 18 号)的要求。3.1.2 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3.2 感官检验 Q/GDBC 0003S-2021 2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检验 项 目 要 求 滋味及气味 具有甘油二酯食用油的滋味及气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g/100g 0.1 溶剂残留量,mgkg 20 铅(以Pb计),mgkg 0.1 总砷(以As计),mgkg 0.1 酸价(KOH),mg/g 3 过氧化值,g100g 0.25 黄曲霉毒素B1,gkg 9 苯并(a)芘,gkg 10 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产品不应掺有其他油脂。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 2716的规定执行。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 5009.236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溶剂残留量 按GB 5009.26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黄曲霉毒素 B1 Q/GDBC 0003S-2021 3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苯并(a)芘 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6.2.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 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3.2、3.3、3.4、3.5、3.6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和标签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3 的要求,包装材料不可含有塑化剂。表3 包装材料 项 目 要 求 耐高温蒸煮复合袋、铝膜复合袋 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 玻璃瓶 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 Q/GDBC 0003S-2021 4 纸箱 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塑料袋、塑料桶 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 7.3 运输 产品运输有专用的工具,运输过程应加遮盖,防止日晒雨淋渗透标签脱落,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处,要有防虫、防鼠设施,应根据生产日期存放,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50cm,应置货架上,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在一起堆放。在符合本标准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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