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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L 0036 S-2023 针叶樱桃维生素C泡腾片(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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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L 0036 S-2023 针叶樱桃维生素C泡腾片固体饮料 2023 针叶 樱桃 维生素 泡腾片 固体 饮料
1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WLQ Q/BWL/BWL 0036S0036S2022023 3代替代替Q/BWLQ/BWL 0036S0036S20202222针叶樱桃维生素针叶樱桃维生素 C 泡腾片(固体饮料)泡腾片(固体饮料)2023-01-062023-01-06 发布发布2023-01-162023-01-16 实施实施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300196S备案生效日期:2023年01月16日Q/Q/BWL0036SBWL0036S-2022023 32前前言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要求,比较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和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BWL 0036S-2022针叶樱桃维生素C泡腾片(固体饮料)(备案号:34202204353S),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进一步规范、更新、调整;术语和定义,进一步规范、更新、调整。本标准由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延辉、魏光洲、马广婷、李昌俊、余茂宁。本标准于2016年05月16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19年06月15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修订;本标准于2022年05月09日第三次修订;本标准于2022年08月01日第四次修订;本标准于2023年01月06日第五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BWL0036SBWL0036S-2022023 33针叶樱桃维生素针叶樱桃维生素 C C 泡腾片(固体饮料)泡腾片(固体饮料)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针叶樱桃维生素C泡腾片(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食品召回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第 3 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 1 号修改单)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钠)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55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BWL0036SBWL0036S-2022023 34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 饮料检验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T 20881低聚异麦芽糖GB/T 20882.6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6部分:麦芽糊精GB/T 23528.2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低聚果糖GB/T 29602固体饮料NY/T 1884绿色食品 果蔬粉QB/T 4260水苏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原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20 号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国家原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6 号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3.1 针叶樱桃维生素针叶樱桃维生素 C C 泡腾片(固体饮料)泡腾片(固体饮料)以针叶樱桃粉为主要原料,添加维生素 C,使用或不使用辅料果蔬粉、麦芽糊精、乳粉、低聚异麦芽糖粉、食用葡萄糖粉、水苏糖、低聚果糖、乳糖、低聚半乳糖、抗性糊精(水溶性膳食纤维)、及其他国家原卫生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食品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等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原料称量、制粒、干燥、整粒、混合、压片、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针叶樱桃维生素 C 泡腾片(固体饮料)产品。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4.1 原辅料质量要求原辅料质量要求4.1.1针叶樱桃粉、果蔬粉:应符合NY/T 1884的要求;4.1.2维生素C: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4.1.3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2.6的规定;4.1.4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4.1.5低聚异麦芽糖粉: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4.1.6食用葡萄糖粉: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4.1.7水苏糖:应符合QB/T 4260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BWL0036SBWL0036S-2022023 354.1.8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2的规定;4.1.9乳糖:应符合GB 25595的规定;4.1.10 低聚半乳糖:应符合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的要求并与之实质等同;4.1.11 抗性糊精(水溶性膳食纤维):应符合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公告的要求并与之实质等同;4.1.12 其他新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原卫生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公告要求及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13 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1.14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滋味、气味滋味、气味正常,无异味状态片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维生素 C,mg/100g100GB 5009.86 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备注:维生素 C 的添加量应符合 GB14880 要求,本品中实际含维生素 C 量因其他原料本底带入维生素 C 可能会高于维生素 C 实际添加量。4.44.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4.4.1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54.5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64.6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表 4 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BWL0036SBWL0036S-2022023 36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或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74.7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5 5 净含量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6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7 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7.1 抽样抽样具有相同生产日期(或批号)、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1kg,平均分为三份,一份供理化检验,一份供微生物检验,一份留样备查。7.27.2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7.2.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7.2.2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BWL0036SBWL0036S-2022023 37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项目。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时;G)停产6个月以上时。7.37.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有害物限量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8.8.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8.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8.1.18.1.1 不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按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执行;8.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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