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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L
1004
S-2023
磷虾蛋白肽固体饮料
2023
磷虾
蛋白
固体
饮料
1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WLQ/BWLQ/BWL10041004S S20202323代替代替Q/BWLQ/BWL10041004S S20202 22 2磷虾蛋白肽磷虾蛋白肽固体饮料固体饮料2023-01-062023-01-06 发发布布2023-01-162023-01-16 实施实施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300201S备案生效日期:2023年01月16日Q Q/BWLBWL10041004S S-202023232前前言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参照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29602固体饮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和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BWL1004S-2022磷虾蛋白肽固体饮料(备案号:34202204357S);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进一步规范、更新、调整;术语和定义,进一步规范、更新、调整。本标准由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提出起草,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胜宇、陈军、刘延辉、魏光洲、马广婷、李昌俊、余茂宁。本标准于2018年08月28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21年09月03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于2022年05月07日第二次修订;本标准于2022年08月01日第三次修订;本标准于2023年01月06日第四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 Q/BWLBWL10041004S S-202023233磷虾蛋白肽磷虾蛋白肽固体饮料固体饮料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磷虾蛋白肽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食品召回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第 3 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标准。GB 1886.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 1 号修改单)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22492大豆肽粉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 Q/BWLBWL10041004S S-202023234GB/T 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GB/T 23781黑芝麻糊GB/T 29602固体饮料QB/T 2879海洋鱼低聚肽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5号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3.1 磷虾蛋白肽固体饮料磷虾蛋白肽固体饮料:本品是以磷虾蛋白肽粉(含量18%)、鳕鱼胶原蛋白肽粉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黑芝麻粉、黑豆、燕麦麸粉、番茄粉、奇亚籽粉、酪蛋白磷酸肽、磷脂酰丝氨酸、姜黄粉、食品用香精(甜味改良剂、麦乳精粉末香精)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本品经称量、配料、混合、杀菌或不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磷虾蛋白肽固体饮料产品。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4.1 原辅料质量要求原辅料质量要求:4 4.1.1.1.1 磷虾蛋白肽粉、鳕鱼胶原蛋白肽粉:应符合 GB/T 22729 和 QB/T 2879 的要求;4.1.2 黑芝麻粉:应符合 GB 23781 的要求;4.1.3 酪蛋白磷酸肽:应符合 GB 31617 的要求;4.1.4 姜黄粉:应符合 GB 1886.60 的要求;4.1.5 食品用香精(甜味改良剂、麦乳精粉末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1.6 黑豆、燕麦麸粉、番茄粉、奇亚籽粉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7 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4.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器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80左右蒸馏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固体饮料无结块4.3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 Q/BWLBWL10041004S S-202023235蛋白质含量(质量分数)/%0.7GB 5009.5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a锡(以 Sn 计)/(mg/kg)150GB 5009.16酪蛋白磷酸肽/g/kg1.6GB 31617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 GB 2760、GB 14880 及相关国家公告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饮料;4.4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4.4.1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方法测定。4.4.2以其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表 3、表 4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 4致病菌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或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致病菌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mL)1000CFU/g(mL)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4.5 净含量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5 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营养强化剂5.15.1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2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 Q/BWLBWL10041004S S-2020232366 6产品加工过程卫生要求产品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7 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7.1 抽样抽样具有相同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1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备查。7.27.2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7.2.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7.2.2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项目。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检验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时;g)停产6个月以上时。7.37.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有害物限量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感官、理化、净含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8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保质期和和食品召回管理食品召回管理8.18.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8.1.18.1.1 不含新食品原料的磷虾蛋白肽固体饮料标签按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执行;8.1.28.1.2 含新食品原料的磷虾蛋白肽固体饮料标签按GB 7718、GB 28050和原卫生部或国家卫计委公告相关的规定执行;8.1.38.1.3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8.2 标识、说明书标识、说明书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贮藏方法、制造者名称、制造者地址、制造者联系方式、食用方法。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要求和食品营养成份的规定。8.38.3 包装包装应采取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8.48.4 运输运输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 Q/BWLBWL10041004S S-202023237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