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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SG 0005 S-2023 极诺®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西洋参胶囊 2023 极诺 174 蝙蝠 青霉 菌丝体 西洋参 胶囊
芜湖艾森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SG Q/ASG 0005S-2023 代替Q/ASG 0005S-2021 极诺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西洋参胶囊 2023-01-05 发布 2023-01-18 实施 芜湖芜湖艾森格艾森格生物技生物技术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300217S备案生效日期:2023年01月16日Q/ASG 0005S-2023 前前 言言 极诺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西洋参胶囊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注G20220353,注册人为上海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芜湖艾森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受上海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极诺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西洋参胶囊。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比较极诺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西洋参胶囊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国食健注G20220353)所附产品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原标准Q/ASG 0005S-2021极诺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西洋参胶囊(备案号:34202102733S)。本标准与原标准 Q/ASG 0005S-2021 相比,主要区别如下:-注册人由原先“芜湖市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元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由原先“国食健注 G20130089”变更为“国食健注 G20220353”;本标准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芜湖艾森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勇、汪俊、班逢顺、汪艳。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21年05月19日,2023年01月05日第一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SG 0005S-2023 1 极诺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西洋参胶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极诺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西洋参胶囊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食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项术语和定义中规定产品的生产、检验及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YBB00122002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 38 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国食健注 G2022035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2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中药材标准1996年版第二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四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SG 0005S-2023 2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极诺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西洋参胶囊:本品是以绞股蓝、淫羊藿、西洋参、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为原料,经提取(西洋参、淫羊藿、绞股蓝用 10 倍量的 75%乙醇 7580回流提取 2 次,每次 2h)、浓缩、真空干燥(-0.075-0.085MPa,70)、粉碎、混合、制粒、装囊、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保健功能的极诺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西洋参胶囊,标志性成分为总皂苷、腺苷。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绞股蓝:应符合广西中药材标准及附录 A1的规定;4.1.2 西洋参、淫羊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3 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应符合附录 A2的规定;4.1.4 明胶空心胶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四部的规定。4.2 所有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且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色 泽 内容物呈棕褐色至褐色 取样品 10 粒,将内容物倒出,置于一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及形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味微苦,具中药气味,无异味 状 态 硬胶囊,完整光洁,无粘结、无破损;内容物为颗粒和粉末;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标志性成分指标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总皂苷(以人参皂苷 Re 计),g/100g 6 附录 B1 腺苷,mg/100g 100 附录 B2 4.5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3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1.0 GB 5009.11 总汞(以 Hg 计),mg/kg 0.3 GB 5009.17 水分,%9 GB 5009.3 灰分,%10 GB 5009.4 崩解时限,min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四部 六六六,mg/kg 0.2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 0.1 GB/T 5009.19 其他食品添加剂 按 GB 2760 的规定执行 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真菌毒素限量 按 GB 2762、GB 2763、GB 2761 的规定执行 4.6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规定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SG 0005S-2023 3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项 目目 采样方案采样方案a及限量及限量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0.92 GB 4789.3“MPN 计数法”霉菌和酵母,CFU/g 50 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10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GB 4789.4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7 装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中“制剂通则”项下“胶囊剂”的规定;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的方法检验。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和(或)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及GB 17405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同一班组,一次投料作为一个批次。每批按 3/1000 随机抽样,但每批应不少于 12 瓶。平均分成三份,一份供理化检验,一份供微生物检验,一份留样备查。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厂质量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标志性成分、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装量差异。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f)更换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时;g)停产6个月以上时。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功效、理化、装量差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且不得复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SG 0005S-2023 4 8 标签、标识、标志、说明书、包装、运输与贮存、食品召回管理、保质期 8.1 标签、标识、标志 标签、说明书按GB 7718、GB 16740、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国食健注G20220353)及附件中的要求执行,并标明委托方名称、地址及受委托方名称、地址等。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8.2 说明书 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原料绞股蓝、淫羊藿、西洋参、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粉 辅料无 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含:总皂苷 6g、腺苷 100mg 适宜人群免疫力低下者、易疲劳者 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孕妇、乳母 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的保健功能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日2次,每次2粒,口服 规格0.4g/粒 贮藏方法密封,置阴凉干燥处 保质期24个月 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适宜人群外的人群不推荐食用本产品。8.3 包装与规格 8.3.1 包装:直接接触本产品的内包装材料种类、名称及标准应符合 YBB00122002 标准的规定,外包装箱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的规定。运输包装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卸装时不得松散。8.3.2 规格:0.4g/粒,60 粒/瓶,120 粒/瓶。允许发展其它包装。8.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品混运。8.5 贮存 本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8.6 食品召回管理 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8.7 保质期 本品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24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SG 0005S-2023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原料的要求 A1 胶股蓝质量要求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指标性成分 绞股蓝皂苷 菌落总数,CFU/g 1000 大肠菌群,MPN/g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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