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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PZT 0043 S-2023 大豆卵磷脂豆肽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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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PZT 0043 S-2023 大豆卵磷脂豆肽粉固体饮料 2023 大豆 卵磷脂 豆肽粉 固体 饮料
安徽鹏芝堂保健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PZTQ/APZT 0043S2023大豆卵磷脂豆肽粉(固体饮料)2023-01-05 发布2023-02-05 实施安徽鹏芝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300168S备案生效日期:2023年01月13日Q/APZT 0043S2023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固体饮料(GB/T 296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等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安徽鹏芝堂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鹏芝堂保健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涛。本标准于2023年01月05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PZT 0043S20231大豆卵磷脂豆肽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豆卵磷脂豆肽粉(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 A、D、E 的测定GB 5009.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 B1 的测定GB 5009.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 B2 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903.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醋酸视黄酯(醋酸维生素 A)GB 147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1(盐酸硫胺)GB 1475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2(核黄素)GB 147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E(dl-醋酸生育酚)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PZT 0043S20232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55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叶酸GB 1903.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胆钙化醇(维生素 D3)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QB/T 2583纤维素酶制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卫健委 2021 年 第 2 号关于-淀粉酶等 16 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 2010 年 第 15 号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 3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大豆卵磷脂豆肽粉(固体饮料)以青豆、红豆、赤小豆、薏米、莲子、绿豆、玉米、胶原蛋白肽、大豆软磷脂粉肽、玉米低聚肽粉、维生素 A、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C、维生素 D3、维生素 E、叶酸、木糖醇、复合氨基酸、纤维素酶(溶纤酶)、蛋白酶、小分子活性肽等为原辅料,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固体饮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青豆、红豆、赤小豆、薏米、莲子、绿豆、玉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3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4.1.4大豆软磷脂粉肽:应符合 GB/T 22492 的规定。4.1.5纤维素酶(溶纤酶):应符合 QB/T 2583 的规定。4.1.6玉米低聚肽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 年 第 15 号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 3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4.1.7维生素 A:应符合 GB 1903.31 的规定。4.1.8维生素 B1:应符合 GB 14751 的规定。4.1.9维生素 B2:应符合 GB 14752的规定。4.1.10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4.1.11维生素 D3:应符合 GB 1903.50 的规定。4.1.12维生素 E:应符合 GB 14756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PZT 0043S202334.1.13叶酸:应符合 GB 15570 的规定4.1.14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4.1.15蛋白酶:应符合 2021 年 第 2 号关于-淀粉酶等 16 种“三新食品”的公告。4.1.16其它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 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滋味、气味无异臭,无异味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结块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蛋白质/(g/100g)10GB 5009.5维生素 A/(mg/kg)4-17GB 5009.82维生素 B1/(mg/kg)9-22GB 5009.84维生素 B2/(mg/kg)9-22GB 5009.85维生素 C/(mg/kg)10002250GB 5009.86维生素 D/(mg/kg)0.01-0.02GB 5009.82维生素 E/(mg/kg)1040GB 5009.82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Pb)/(mg/kg)0.9GB 5009.124.5微生物限量4.5.1 固体饮料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b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第二法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PZT 0043S20234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霉菌/(CFU/g)5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5.1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2食品营养强化剂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每一次投料量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抽样7.2.1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1kg(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原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执行。7.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PZT 0043S202358.2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6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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