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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JY
0001
S-2020
潘潘酒配制酒
2020
潘潘酒
配制
Q/DHJY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DHJY0001S-2020 潘潘潘潘酒(酒(配制酒配制酒)20202020-0 05 5-0 01 1 发布发布 20202020-0 05 5-3030 实施实施 贵贵 州州 省省 仁仁 怀怀 市市 大大 蚝蚝 酒酒 业业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发布发布 1 Q/DHJY0001S-2020 前前 言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制。本标准由贵州省仁怀市大蚝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仁怀市大蚝酒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仁远、潘宁、杜贵兴、潘忠华。2 Q/DHJY0001S-2020 潘潘潘潘酒酒(配制酒配制酒)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潘潘酒(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酱香型白酒为酒基,以人参(人工种植)、松茸、玛咖粉、蛹虫草、枸杞子、益智仁、桑椹、山药、覆盆子、牡蛎为原料,经预处理、浸提、过滤、调配、贮存、过滤、灌装、包装等特定工艺制成的潘潘酒(配制酒)。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3 要求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 GB 2757 和 GB/T 26760 的规定。3.1.2 人参(人工种植)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3 蛹虫草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 第 3 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4 玛咖粉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 第 13 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 Q/DHJY0001S-2020 3.1.5 枸杞子、益智仁、桑椹、山药、覆盆子、牡蛎应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6 松茸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8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 1。表 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淡黄色 组织状态 澄清透明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 气味及滋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见表 2。表 2 项 目 要 求 a酒精度,%Vol(20)3555 b甲 醇,g/L 0.6 铅(Pb),mg/L 0.2 b氰化物(以 HCN 计),mg/L 6.0 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4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4 Q/DHJY0001S-2020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酒精度的测定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甲醇的测定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铅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氰化物的测定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的测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每次投料生产包装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瓶样品,将样品平均分为 2 份,1 份作检验样品,另 1 份作备检样品。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产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5.3.2 型式检验 本标准中 3.23.5 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 应对备检样品或从同批产品中随机双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 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婴幼儿、14 周岁以下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瓶口封闭应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5 Q/DHJY0001S-2020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剧烈振动,防止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垫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