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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617.5-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5部分托运要求
617.5
2018
危险
货物
道路
运输
规则
部分
托运
要求
目次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集合包装及混合包装的标记标志要求 包件标记与标志 集装箱、罐体与车辆标志牌及标记 运输单据附录(规范性附录)菱形标志牌图形附录(规范性附录)标志牌和标记悬挂位置附录(资料性附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格式附录(规范性附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参考文献 前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分为 个部分:第 部分:通则;第 部分:分类;第 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第 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第 部分:托运要求;第 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第 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本部分为 的第 部分。本部分按照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的包装标志和标签、托运要求,与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要求(见 );修改了“运单格式”规定,要求运单由承运人填写(见 ,年版 、附录);删除了“危险货物鉴定表”规定(见 年版 );删除了“危险货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应分别托运”规定(见 年版 );删除了“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有残留物的,仍按原装危险货物办理托运”规定(见 年版 );删除了“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提交危险货物装箱清单”规定(见 年版 );增加了“集装箱、罐体与车辆标志牌及标记”规定(见第 章);增加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规定(见 ,年版附录)。本部分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本部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科思创聚合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船级社认证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范文姬、吴金中、田诗慧、黄诗音、王笃鹏、钟原、贾祥臣、战榆林、李东红、陆民、赵朋文、沈小燕、彭建华、钱大琳、赖永才、任春晓、张会娜、张玉玲。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 部分:托运要求 范围 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的一般要求、集合包装及混合包装的标记标志要求、包件标记与标志、集装箱、罐体与车辆标志牌及标记、运输单据。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托运要求。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气瓶警示标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部分:通则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部分:分类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 术语和定义 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标记 一种图形标志,标识于货物外包装上,提示运输信息、注意事项等,主要包括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以“”开头,简称“编号”)、货物名称,或高温、危害环境、放置方向等特殊信息。包件标志 粘贴(或喷涂)在包件外表面,形状呈菱形,标明包件中危险货物的主要和次要危险性。菱形标志牌 外形为菱形,用于标识运输对象危险特性的标志牌,喷涂或固定(粘贴、悬挂)于运输单元上,标明所载危险货物的主要和次要危险性。矩形标志牌 外形为矩形、底色为橙色,喷涂或固定(粘贴、悬挂)于运输单元上,标明所载危险货物的危险性 识别号和 编号的标志牌。集合包装 为了方便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和存放,将一个或多个包件装在一起以形成一个独立包装单元所用的包装物。如将多个包件放置或堆垛在托盘上,并用塑料带、收缩膜或其他适当方式紧固;或放在箱子或板条箱等外保护包装中。对放射性物质而言,集合包装为由单一托运人使用的包装。主容器 装载 、危险货物的包装中,具有防渗漏特性的最内层容器。一般要求 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托运人应依据 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且确认该货物允许进行道路运输。使用的包装、大型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和罐体应符合 的规定,并按照本部分第 章和第 章的要求粘贴标记、标志。托运人应向承运人如实提供危险货物特性信息,以及 规定的托运清单、法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牌的材质、性能及试验方法应符合 的规定。车辆标志牌的规格样式及使用要求应符合第 章的规定。集合包装及混合包装的标记标志要求 集合包装要求 应按以下要求对集合包装进行标记和标志:)集合包装上标明“集合包装”字样,或同时标明“”字样,文字高度不小于;)从集合包装外部无法清晰识别内装所有包件上的 编号、标志和标记的,按照 和 的要求在集合包装上标注 编号,按照 的要求粘贴危险货物对应的标志,如果所托运货物具有环境危害性,按 的要求粘贴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包件内装的不同危险货物对应相同的 编号、标志或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则只需粘贴一个即可;)从集合包装外部无法清晰识别内装包件方向标记的,在集合包装相对的两面粘贴方向标记。集合包装中的每个危险货物包件,都应符合 的规定。集合包装不应损害包件的性能。标有方向标记的危险货物包件放在集合包装或大型包装内时,其放置方向应符合相应的标记。集合包装应符合 中 包件混合装载要求。混合包装要求两种及以上危险货物装在同一个外包装内时,包件上应按照每种危险货物的要求做标记和粘贴标志。若危险货物对应的标志相同,则只需在外包装上粘贴一个标志。包件标记与标志 包件标记 基本要求 包件的外部应醒目、耐久地标上内装危险货物对应的 编号。一般情况下,字母“”和编号的高度应不小于,但对于容量小于或等于 或净重小于或等于 的包件或水容积小于或等于 的气瓶,标记高度应不小于;对于容积小于或等于 或净重小于或等于 的包件,标记的尺寸可适当缩小。无包装物品的标记应标示在物品或其托架或装卸、存储设施上。包件标记应满足以下要求:)清晰可见且易辨识;)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弱其显示功能。救助包装和救助压力容器应另外标明“救助”字样,或同时标明“”字样,“救助”或“”字样的高度应不小于。容积超过 的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应在其相对的两面做标记。第 类爆炸品的特殊规定第 类爆炸品应在包件上标记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标记应清晰可见且不易磨损。第 类气体的特殊规定 可再充装容器应清晰醒目且耐久地标记气体或混合气体的 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对技术名称要求如下:)对未另作规定的类属条目()下分类的气体,应标记气体的技术名称;)混合气体应在技术名称中显示危险性最高的一种或两种成分,其他成分不必显示。如果充装的是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可再充装容器应清晰醒目且耐久地标记其最大充装质量和容器自重(含充装时连接在容器上的配件),或总质量。可再充装容器应清晰醒目且耐久地标记容器下次检验的日期(年月)。上述标记可镌刻或喷涂在容器上,也可显示在耐用的信息牌标签上,并固定在容器外表面,或用其他的等效方式。危害环境物质标记 装有符合 中 危害环境的物质的包件,应粘贴有危害环境物质标记,标记应可耐久使用。如果单一包装或组合包装的每个内包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不必粘贴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内装液体容量小于或等于;)内装固体净重小于或等于。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应粘贴在 编号附近,且应满足 和 的要求。危害环境物质标记为与水平线呈 角的正方形,符号树为黑色,符号鱼为白色,底色为白底或其他反差鲜明的颜色,最小尺寸为 ,菱形边线的最小宽度为,标记图例如图 所示。如果包件的尺寸较小,标记的尺寸和边线宽度可相应压缩,但标记应清晰可见,且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图 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图例 方向标记 除 规定的包件之外,内容器装有液态危险货物的组合包装、配有通风口的单一包装应粘贴方向标记。方向标记应粘贴在包件相对的两个垂直面上,箭头朝上。方向标记应为长方形,尺寸与包件的尺寸相适应,标记符号为两个黑色或红色箭头,底色为白色或其他反差鲜明的颜色,可选择在方向箭头的外围加上长方形边框,方向标记图例如图 所示。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方向标记应清晰可见。图 方向标记图例 以下包件可不粘贴方向标记:)内装压力容器的外包装;)装有危险货物的内包装置于外包装之中,每一内包装的装载量不超过,内包装和外包装之间有充足的吸收材料,足以吸收内包装中的全部液态危险货物;)内装主容器的外包装,主容器内含有 项感染性物质,且每一主容器的装载量不超过;)内装货物在任何方向上都不会泄漏的外包装(如温度计中的酒精或汞、气雾剂等);)外包装所装危险货物均密封在内包装中,且每一内包装的装载量不超过。除标明包件正确放置方向以外的其他箭头,不应与方向标记同时粘贴在包件上。包件标志 标志使用要求 除非 中表 第()列特殊规定有要求,危险货物的包件应粘贴表 第()列给出的主要或次要危险性类别对应的标志。除 所规定的情况之外,标志符合下列要求:)如果包件的尺寸足够大,所有标志应粘贴在包件同一表面;)对于内装第 类爆炸品的包件,标志还应粘贴在紧邻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的位置;)粘贴标志不应被遮盖;)多个标志应彼此紧邻粘贴;)当包件形状不规则或尺寸太小时,可在包件上牢固系挂一个标牌来粘贴标志,也可采取其他等效方式。对于容量超过 的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应在相对的两个侧面上粘贴标志。对于 附录 和附录 中已列明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标志还应满足下列特殊要求:)粘贴了 项标志已表明货物具备易燃特性,无须粘贴第 类易燃液体标志。另外,型自反应物质的包件应粘贴第 类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志,除非试验数据证明此类包装中的自反应物质不具有爆炸性。)粘贴了 项标志已表明货物具备易燃特性,无须粘贴第 类易燃液体标志。但还需粘贴以下标志:)型有机过氧化物应粘贴符合第 类爆炸品的标志,除非试验数据证明此类包装中的有机过氧化物不具有爆炸性;)若货物符合第 类腐蚀性包装类别和包装类别的包装标准,则需粘贴第 类标志。对于感染性物质包件,除粘贴 项感染性物质标志之外,还应根据该物质的其他危险特性粘贴相应标志。标志规格和分类 标志的颜色、符号和式样应符合附录 要求。国际多式联运的道路运输部分,如果包件标志与本部分存在差异,但满足国际多式联运其对应运输方式的要求,可视为满足本部分的要求。标志应粘贴在反衬颜色的表面上,或用虚线或实线标出外缘。标志形状为与水平线呈 角的正方形(菱形),尺寸最小应为 ,菱形边缘内侧线的最小宽度应为,内侧线与边缘之间的距离为。上面两条边缘线的颜色与标志上部图形或符号相同,下面两条边缘线的颜色与标志下部类号或项号的颜色一致,标志图例如图 所示。在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标志的所有要素均应与图例比例一致。说明:对第 项、项和 项的标志,图例底角显示数字“”。对第 项和 项标志,图例底角显示数字“”。标志的下半部分显示附加文字 数字 字母。标志的上半部分显示类别图形;对第 项、项和 项标志,显示项号;对符合 号式样的标志,显示“易裂变”字样。图 类 项标志图例 若包件较小,标志的尺寸可以缩小,但符号和标志中的要素应清晰可见。标志边缘内平行线与标志外缘线之间的距离为。边缘内直线宽度应为。内装第 类气体的气瓶,可根据其形状、放置方向和运输固定装置,粘贴符合 要求的标志。标志大小可按照 的规定予以缩小,以便牢固粘贴在气瓶的非圆柱体部分(肩部)。如有危害环境特性的,还应粘贴危害环境物质标记。标志和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可适当重叠粘贴,但应保证危险性标志文字和符号不被遮盖。除符合 项、项和 项外,标志的上半部分应为图形符号,下半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第 类、第 类、第 类、项、项、第 类、第 类和第 类危险货物的类号或项号;)第 类中 项、项和 项,显示数字“”;)第 类中第 项和 项,显示数字“”。根据 规定,标志内可包含文字,如 编号或说明危险性的文字(如“易燃”),但这些文字不应遮盖其他标志要素。除 项、项和 项外,第 类的标志应在下半部分、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