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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LSP
0002
S-2022
乳脂粉
烘焙专用粉
2022
乳脂
烘焙
专用
Q/BLSP 福 建 省 邦 领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BLSP 0002S2022 乳脂粉(烘焙专用粉)2022-11-20 发布 2022-12-20 实施 福建省邦领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BLSP 0002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遵循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脂肪指标根据产品实际特性而制订;铅指标依照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而制订,且铅指标严于该标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参照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订,致病菌指依照 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订。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遵照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标准由福建省邦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邦领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福朋、佘燕辉、纪映平。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LSP 0002S2022 2 乳脂粉(烘焙专用粉)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脂粉(烘焙专用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糖浆、奶油、食用油脂制品为主要原料,以酪蛋白酸钠、乳粉、磷酸氢二钾、柠檬酸钠、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 60)、大豆磷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酰乳酸钠、食用盐、-胡萝卜素或复配着色剂(主要成分为-胡萝卜素)、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过原料预处理、混合、均质、杀菌、干燥、筛分、包定量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乳脂粉(烘焙专用粉),产品为烘焙食品原料(使用在食品分类号为 07.01 的“面包”、07.02 的“糕点”、07.03 的“饼干”中)。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标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酰乳酸钠 GB 1886.2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又名酪朊酸钠)GB 1886.3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盐藻来源)GB 1886.3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LSP 0002S2022 3 GB 5009.2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种磷酸盐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4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 60)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19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GB/T 20882.2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2 部分:葡萄糖浆(粉)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83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发酵法)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LS/T 3219 大豆磷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 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葡萄糖浆 应符合 GB/T 20882.2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2 奶油 应符合 GB 19646 的规定。3.1.3 食用油脂制品 应符合 GB 15196 的规定。3.1.4 酪蛋白酸钠(酪朊酸钠)应符合 GB 1886.212 的规定。3.1.5 乳粉 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6 磷酸氢二钾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LSP 0002S2022 4 应符合 GB 1886.334 的规定。3.1.7 柠檬酸钠 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8 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 60)应符合 GB 13481 的规定。3.1.9 大豆磷脂 应符合 LS/T 3219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10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3.1.11 硬脂酰乳酸钠 应符合 GB 1886.92 的规定。3.1.12 食用盐 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13-胡萝卜素 应符合 GB 1886.317 或 GB 8821 或 GB 28310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14 复配着色剂 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3.1.15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白色至乳白色、乳黄色或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的色泽 组织形态 粉末状或颗粒状,无明显结块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5.0 蛋白质/(g/100 g)0.5 脂肪/(g/100 g)20 铅(以Pb计)/(mg/kg)0.2 磷酸盐(以PO43-计)a/(g/kg)15.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LSP 0002S2022 5 表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胡萝卜素a/(g/kg)1.0 a 仅限于配料中有添加该添加剂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特别指定,均以CFU/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 000 50 000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沙门氏菌(/25 g)5 0 0 霉菌 5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限量值。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按标签标示稀释后的制成品应符合下列要求:3.6.2.1 酪蛋白酸钠、柠檬酸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6.2.2 磷酸氢二钾使用量15.0 g/kg(以磷酸盐 PO3 4-计)。3.6.2.3 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 60)使用量3.0g/kg。3.6.2.4 硬脂酰乳酸钠使用量2.0 g/kg。3.6.2.5-胡萝卜素使用量1.0 g/kg。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一定量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取10 g样品,用100 ml约70 的蒸馏水溶解后,立即嗅其气味,辨其滋味,静置2 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LSP 0002S2022 6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脂肪 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磷酸盐 按 GB 5009.2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胡萝卜素 按 GB 5009.8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中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中的规定执行。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中的规定执行。5.3.4 霉菌 按 GB 4789.15 中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5 其他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6.1.1 组批规则 以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生产过程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1.2 抽样方法 抽样以“批”为单位,抽样基数不少于 40 个独立包装,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 6 个独立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样品运送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检验净含量所需的产品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BLSP 0002S2022 7 6.2 检验分类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b)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c)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3.2 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3 微生物项目如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本批产品直接判定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识 7.1.1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产品应符合 GB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