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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L
0074
S-2023
凝胶糖果低糖型
2023
凝胶
糖果
低糖
1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WLQ/BWL00Q/BWL007474S S20202323代替代替Q/BWL00Q/BWL007474S S20202222凝胶糖果(低糖型)2023-01-062023-01-06 发发布布2023-01-162023-01-16 实施实施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300199S备案生效日期:2023年01月16日Q Q/BWL00BWL007474S S202023232前前言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参照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 1 号修改单)、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和 SB/T 10021糖果 凝胶糖果,并根据产品特性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BWL 0074S-2022凝胶糖果(低糖型)(备案号:34202202569S);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区别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进一步规范、更新、调整;术语和定义,进一步规范、更新、调整。本标准由柏维力生物技术(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延辉、魏光洲、马广婷、李昌俊、余茂宁。本标准于 2018 年 06 月 30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于 2021 年 06 月 25 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于 2022 年 05 月 07 日第二次修订;本标准于 2023 年 01 月 06 日第三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 Q/BWL00BWL007474S S202023233凝胶凝胶糖果糖果(低糖型)(低糖型)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凝胶糖果(低糖型)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食品召回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第 3 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标准。GB 1886.3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1886.3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GB 188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蜂蜡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 1 号修改单)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GB 255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4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 Q/BWL00BWL007474S S202023234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8235亚麻籽油GB/T 23529海藻糖SB/T 10021糖果 凝胶糖果QB/T 4087食用明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20 号 水解蛋黄粉卫生部公告 2009 年第 18 号 乳矿物盐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凝胶糖果(低糖型):本品以食用明胶或食用淀粉、海藻粉、蘑菇粉、水解蛋黄粉、乳矿物盐、磷脂、蜂蜡、甘油、亚麻籽油、生活饮用水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海藻糖、乳糖、甜菊糖苷、鲜奶香精等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种或多种未辅料。本品经化胶、配料、混合、压丸(压片)成型、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有弹性和咀嚼性的凝胶糖果(低糖型)产品。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4.1 原辅料质量要求原辅料质量要求4.1.1 食用明胶:应符合 QB/T 4087 的要求;4.1.2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4.1.3 磷脂:应符合 GB 1886.358 或 GB 28401 的要求;4.1.4 蜂蜡:应符合 GB 1886.87 的要求;4.1.5 甘油:应符合 GB 29950 的要求;4.1.6 亚麻籽油:应符合 GB/T 8235 的要求;4.1.7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8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或 GB 1886.355 的要求;4.1.9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要求:;4.1.10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要求;4.1.11 乳矿物盐:应符合卫生部 2009 年第 18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4.1.12 水解蛋黄粉:应符合卫生部 2008 年第 20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4.1.13 海藻粉、蘑菇粉、鲜奶香精等: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14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用物质。4.34.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符合品种应有的色泽从供样品中随机抽取50g样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 Q/BWL00BWL007474S S202023235装入洁净的测样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目测方法进行外观、色泽、状态、杂质项目的检验。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气味与异味及口尝品其滋味。气味、滋味符合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形状块形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黏连组织略有弹性,有咀嚼性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4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干燥失重/(g/100g)18.0SB/T 10021 中附录A铅(以 Pb 计)/(mg/kg)0.45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总糖(以蔗糖和还原糖计),g/100g5.0GB 5009.7GB 5009.8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1GB 5009.34甜菊糖苷a(以甜菊醇当量计)/g/kg3.5GB 8270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及相关国家公告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相关国家公告的规定a a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的产品需要检验该指标。4.54.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4.6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营养强化剂5.15.1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2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6 6、产品加工过程卫生要求、产品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7403的规定。7 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批次的确定和抽样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 Q/BWL00BWL007474S S2020232367.1.17.1.1 批次的确定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和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1.27.1.2 抽样抽样:在同一个批次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 50kg,随机抽取 2kg(不少于 3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每份样品为 1 kg,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7.2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7.2.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7.2.2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项目。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检验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时;g)停产6个月以上时。7.37.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判定改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8.8.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保质期和食品召回管理和食品召回管理8.18.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8.1.18.1.1 不含新食品原料的凝胶糖果(低糖型)标签按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执行;8.1.28.1.2 含新食品原料的凝胶糖果(低糖型)标签按GB 7718、GB 28050和原卫生部或国家卫计委公告相关的规定执行;8.1.38.1.3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8.2 标识、说明书标识、说明书标识标识、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贮藏方法、制造者名称、制造者地址、制造者联系方式、食用方法。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要求和食品营养成分的规定。8.8.3 3 包装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8.48.4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的质量物品混装运输。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 Q/BWL00BWL007474S S2020232378.58.5 贮存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按照产品要求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