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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鲁)159-2023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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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鲁159-2023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 JJF 159 2023 重点 排放 单位 计量 审查 规范
山山 东东 省省 地地 方方 计计 量量 技技 术术 规规 范范JJF(鲁)1592023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The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arbon EmissionMeasuring in Key Organization of Emission2023-05-06 发布2023-06-01 实施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JJF(鲁)(鲁)1592023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The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theCarbon Emission Measuring inKey Organization of Emission归 口 单 位:山东省低碳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科学院生态研究所本规范委托山东省低碳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JJF(鲁)(鲁)1592023JJF(鲁)(鲁)1592023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霈(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马磊(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高捷(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参加起草人:李彦闰(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张文帅(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刘颖超(山东省科学院生态研究所)JJF(鲁)(鲁)1592023I目录引言(II)1范围(1)2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碳排放计量审查(2)4.1碳排放计量审查的原则(2)4.2碳排放计量审查的边界(2)4.3碳排放计量审查的方法(2)4.4碳排放计量审查的内容(3)4.4.1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3)4.4.2碳排放计量器具管理(3)4.4.3碳排放计量数据(4)4.4.4碳排放计量人员(6)4.4.5碳排放计量管理制度(6)4.5碳排放计量审查程序(6)4.5.1审查组织(6)4.5.2自查(6)4.5.3审查组(7)4.5.4审查方式(7)4.5.5资料审查(7)4.5.6现场审查(7)4.5.7审查结论确定(8)4.5.8审查结果处理(8)附录 A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表(格式)(10)附录 B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器具一览表(格式)(25)附录 C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人员一览表(格式)(26)附录 D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27)附录 E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记录表(格式)(59)附录 F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报告(格式)(71)JJF(鲁)(鲁)1592023II引言为加强碳排放计量工作监督管理,为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提供计量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生态环境部第 19 号令)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本规范参照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 年修订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 2021 年发布)、Commission ImplementingRegulation(EU)2018/2066 of 19 December 2018 on the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gas emissions pursuant to 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and amending Commission Regulation(EU)No 601/2012 欧盟委员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实施条例 2018/2066 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3/87/EC号指令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及修订欧盟委员会第 601/2012 号条例中的部分内容。本规范为首次发布。JJF(鲁)(鲁)15920231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工作要求,以及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的方法、内容和程序。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工作的审查,非重点排放单位的审查可参照进行。2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JJF 1356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鲁)143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ISO 14064-3温室气体第 3 部分:温室气体声明核查与审定的规范指南 Greenhousegases-Part 3: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the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of greenhouse gasstatements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3术语和定义3.1碳排放carbon emission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修改3.2重点排放单位key organization of emission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2.1,修改3.3碳排放计量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 of carbon emission直接或间接用于碳排放监测、核算(核查)的计量器具。JJF(鲁)1432022,3.2JJF(鲁)(鲁)159202323.4碳排放计量数据data of the carbon emission measuring用于碳排放监测、核算(核查)的原始数据,包括由碳排放计量器具获得的数据和委托外部机构提供的数据。3.5碳排放计量审查examination of the carbon emission measuring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碳排放计量数据管理、碳排放计量人员配备和培训等碳排放计量工作情况的审核与检查。JJF 13562012,3.1,修改3.6排放源emission source可单独识别的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装置或过程,对航天活动而言,指单个飞行器。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EU)2018/2066,1.1.3,修改3.7活动数据activity data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注: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热量等。GB/T 321502015,3.12,修改3.8排放因子emission factor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的系数。GB/T 321502015,3.13,修改4碳排放计量审查4.1碳排放计量审查的原则1)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原则;2)遵循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原则;3)参与碳排放核算(核查)的计量数据可溯源的原则;4)依托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体系、管理体系,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原则;5)独立、公正、保密的原则。4.2碳排放计量审查的边界审查的边界以国家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确定的核算边界为准,包括边界内的排放源、碳排放计量器具、碳排放计量数据、碳排放计量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4.3碳排放计量审查的方法以“指南”中所需活动数据、排放因子为主线,对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碳排放计量数据、碳排放计量人员、碳排放计量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碳排放量核算报告中包含的碳排放计量数据及过程应得到有效控制。JJF(鲁)(鲁)159202334.4碳排放计量审查的内容4.4.1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4.4.1.1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种类、数量、计量性能等应满足“指南”的数据采集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4.4.1.2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1)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 JJF(鲁)143 中 5.3、5.4 对计量性能的要求。2)重点排放单位应明确获得碳排放计量数据的方法,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满足附录 D 的要求,不符合附录 D 要求的,企业应能够提供现行有效的文件证明配备的计量器具能够满足“指南”要求。4.4.2碳排放计量器具管理4.4.2.1重点排放单位应对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和报废处理等环节形成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碳计量数据采集需要和量值准确可靠。4.4.2.2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碳排放计量器具台账或碳排放计量器具一览表,如表 B 所示。台账或一览表中应准确列明计量器具名称、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出厂编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不确定度、溯源方式、溯源机构、溯源周期、所属部门、安装地点等信息。4.4.2.3在用碳排放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检定/校准状态标识,以便查验和管理。4.4.2.4重点排放单位应定期对碳排放计量器具需求和实际配备情况进行评审,以持续满足碳排放核算的要求。4.4.2.5重点排放单位无法自行维护的碳排放计量器具,应委托具备能力的机构进行维护并提供维护证明。4.4.2.6碳排放计量器具检定/校准1)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检定/校准碳排放计量器具的,应建立本单位计量标准,并经考核合格。2)重点排放单位应在表 B 中明确计量器具的溯源方式、溯源机构和溯源周期,并遵守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a.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b.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具备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或重点排放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部门实施检定/校准;c.对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JJF(鲁)(鲁)15920234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4.4.2.7碳排放计量器具使用1)在用碳排放计量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校准状态;2)碳排放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3)碳排放计量器具应在满足规定的环境条件中使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有效;4)对影响碳排放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或软件,在使用中不得改动其铅封、封印及其他保护装置;5)在用碳排放计量器具被怀疑或出现损坏、过载、可能使其与预期用途相悖、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超过检定周期/校准间隔、误操作、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裂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加贴明显的标签或标志,排除不符合原因,经再次检定/校准符合要求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6)使用碳排放量在线监测系统用于碳排放核算的,应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维护,检查运行维护记录是否有效。4.4.2.8碳排放计量器具档案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碳排放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记录;操作作业指导书(必要时);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4.4.3碳排放计量数据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处理、应用和质量控制。4.4.3.1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1)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原则碳排放计量采集数据应与碳排放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或按照规定的方法如实引用委托外部机构提供的数据,不得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数据应完整、真实、准确、可靠。2)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明确数据采集方法、采集时间和测量频次。碳排放量核算报告数据由若干个参数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应确定每一个参数的获取方式。获取方式来源于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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