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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CY
0003
S-2020
山珍菌
2020
山珍
Q/BCY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Q/BCY 0BCY 000003 3S S-202020 20 山山 珍珍 菌菌 20202020-1111-0101 发布发布 20202020-1111-1515 实施实施 贵州本草源食品有限公司贵州本草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1 Q/BCY 0003S-2020 前前 言言 本标准依据按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而起草。本标准由贵州本草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标准起草单位:贵州本草源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 飞、常 倩。2 Q/BCY 0003S-2020 山山 珍珍 菌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珍菌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食用菌(平菇、鸡菇菌等)为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盐、酱油、姜、食用香辛料(花椒、八角、茴香、草果等)为辅料,经原料预处理、调味、过油、包装等特定工序制作的食用菌制品:山珍菌。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Q/BCY 0003S-2020 3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所用原料平菇、鸡菇菌等食用菌应外观正常、无霉斑、无变质、无异味,符合 GB 7096 和有关管理规定。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4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5 花椒、八角、茴香、草果等食用香辛料应符合 GB/T15691 的规定。3.1.6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物质。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菌体为块、条状等形状。气味及滋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菌香滋味及气味,菌香独特,无霉味及其他异味。杂 质 无其它肉眼可见杂质。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丝干燥失重/(%)35 盐 分/(%)14.0 总 砷(以 As 计),mg/kg 0.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铅(Pb)/(mg/kg)0.9 镉(Cd)/(mg/kg)0.5 总汞(Hg)/(mg/kg)0.1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mg/kg)5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a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a 样品的采集分析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 4 Q/BCY 0003S-2020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用感官品评法进行评定。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干燥失重)按 GB 5009.3 的规定进行测定。4.2.2 总砷按 GB 5009.11 的规定进行测定。4.2.3 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进行测定。4.2.4 镉按 GB 5009.15 的规定进行测定。4.2.5 总汞按 GB 5009.17 的规定进行测定。4.2.6 二氧化硫按 GB 5009.34 的规定进行测定。4.2.7 氯化物 GB 5009.44 的规定进行测定。4.2.8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77 的规定进行测定。4.2.9 酸价按 GB 5009.229 的规定进行测定。4.3 微生物指标 4.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的规定进行检验。4.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4789.10 的规定进行检验。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检验。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组批 产品以同一次配料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袋(包)样品,其中 3 袋(包)作检验样品,另 3 袋(包)留样备检。5.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箱内附上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5 Q/BCY 0003S-2020 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6 规定的所有要求,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的原料产地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当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双倍抽取同批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当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进行复验。6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28050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有防雨及防晒措施。不应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撞击。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应有防潮措施,远离火源。成品堆放应离墙离地20厘米以上。不应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与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