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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QK
0438
S-2022
鹿血八珍铁颗粒其他方便食品
2022
鹿血
八珍
颗粒
其他
方便
食品
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QK Q/AQK 0438S2022 鹿血八珍铁颗粒(其他方便食品)2022-12-24 发布 2022-12-31 实施 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300327S备案生效日期:2023年01月29日Q/AQK 0438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桂芹。本标准于2022年12月24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38S-2022 1 鹿血八珍铁颗粒(其他方便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鹿血八珍铁颗粒(其他方便食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焦磷酸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0383 生姜 GB/T 31735 龙眼 GB/T 35885 红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38S-2022 2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 年第 10 号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鹿血八珍铁颗粒(其他方便食品)以红糖、食用葡萄糖、鹿血粉、茯苓、丹凤杜丹花、红枣、桂圆、阿胶、山楂粉、玫瑰花(重瓣红玫瑰)、生姜、维生素 C、焦磷酸铁为主要原料,经前处理、粉碎、混合、制粒、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颗粒状冲调类其他方便食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4.1.3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4.1.4 鹿血粉:根据原卫生部卫监督函20128 号规定,鹿血可作为普通食品使用,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或有关规定。4.1.5 茯苓、阿胶: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或标准。4.1.6 丹凤牡丹花:应符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 年第 10 号公告以及相关规定和/或标准。4.1.7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4.1.8 桂圆:应符合 GB/T 31735 的规定。4.1.9 山楂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规定。4.1.10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以及相关规定和/或标准。4.1.11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4.1.12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4.1.13 焦磷酸铁应符合 GB 1903.16 的规定。4.1.14 所用上述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按 GB 19640 规定的方法检测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状态 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38S-2022 3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0.0 GB 5009.3 铁(Fe)/(mg/kg)3580 GB 5009.90 维生素 C/(mg/kg)300750 GB 5009.86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45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1的规定。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 2 50 102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其他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 0.2%,或每组批不少于 1kg。7.3 出厂检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438S-2022 4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GB 28050 的有关规定标注。8.1.2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8.2.1 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 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本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