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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5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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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5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953 2018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95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boiler (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07-31 发布 2018-07-31 实施 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1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6 10 合规判定方法.3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气体燃料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表.3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4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4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6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锅炉产排污系数.67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7 月 31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07 月 3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执行GB 13271的锅炉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对于执行GB 13223的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锅炉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2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锅炉排污单位 boil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含有锅炉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企业,及满足本单位生产或生活需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3 基准烟气量 benchmark gas volume 指在基准氧含量条件下,单位燃料与空气完全燃烧后生成的干烟气量(标态)。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单台出力 10 吨/小时(7 兆瓦)以下且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以下的气体燃料锅炉排污单位仅需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自行监测要求等内容,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报内容参见附录 A。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3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信息,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锅炉排污单位填报“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满足本单位生产或生活需要的锅炉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行业类别。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名称 锅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其中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为必填项,辅助单元为选填项。表表 1 锅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锅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计量单位 热力生产单元 燃烧系统 燃煤锅炉 是否为备用锅炉 是否 锅炉额定出力 t/h 或 MW 燃油锅炉 锅炉额定出力 t/h 或 MW 燃气锅炉 锅炉额定出力 t/h 或 MW 燃生物质锅炉锅炉额定出力 t/h 或 MW 其他/储运和制备单元 贮存系统 燃料料仓 容积 m3 燃料堆场 占地面积 m2 脱硫剂料仓 容积 m3 燃油储罐 容积 m3 氨水罐 容积 m3 水煤浆储罐 容积 m3 醇基液体燃料储罐 容积 m3 粉煤灰库 容积 m3 脱硫副产物库房 容积 m3 灰渣场 占地面积 m2 其他/制备系统 碎煤机 处理量 t/h 筛分机 处理量 t/h 石灰石制粉设备 处理量 t/h 其他/输送系统 输煤中转站 处理量 t/h 皮带运输机 输送量 t/h 燃料上料装置 输送量 t/h 其他/4 续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计量单位 辅助单元 软化水制备系统 离子交换树脂罐 容积 m3 酸罐 容积 m3 碱罐 容积 m3 除盐水箱 容积 m3 其他/冷却水系统 冷却塔 流量 m3/h 其他/4.3.2 生产设施编号 锅炉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锅炉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3.3 产品(介质)名称 分为蒸汽、热水和有机热载体等。4.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蒸汽计量单位为吨/小时,热水和有机热载体计量单位为兆瓦。4.3.5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4.3.6 其他 锅炉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锅炉用水、有机热载体、其他。工艺辅料种类包括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如:脱硫剂(石灰石、石灰、氧化镁、氢氧化钠、碳酸钠、电石渣、白泥、其他)、脱硝还原剂(尿素、氨水、其他)、常用水处理药剂(混凝剂、助凝剂、絮凝剂、离子交换剂、阻垢剂、降碱剂、缓蚀剂、消沫剂、防油垢剂、其他)、其他。燃料种类包括烟煤、无烟煤、褐煤、普通柴油、燃料油、醇基液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其他燃料。4.4.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吨/年或万立方米/年。4.4.3 燃料信息 锅炉燃料信息按前三年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进行填报,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5 年的按设计燃料分析数据进行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运行周期年内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填报,具体填报内容见表 2。表表 2 锅炉排污单位燃料信息填报内容表锅炉排污单位燃料信息填报内容表 排污单位 锅炉类型 单台出力 10 吨/小时(7 兆瓦)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 单台出力 10 吨/小时(7 兆瓦)以下且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以下的锅炉排污单位 燃煤锅炉a和燃生物质锅炉(1)优先填写燃料工业分析数据(收到基水分、收到基灰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收到基固定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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