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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95-2023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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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95-2023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 1295 2023 水生 监测 技术 指南 河流 生物 评价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2952023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water ecological monitoringaquatic organism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of rivers(on trial)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3-04-20 发布2024-01-01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 布HJ 12952023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25监测方法.3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47评价方法.4附录 A(资料性附录)着生藻类监测方法.7附录 B(资料性附录)底栖动物测定结果计算.11附录 C(资料性附录)IBI 指数评价方法.12附录 D(资料性附录)水生生物评价分级参照值.15附录 E(资料性附录)底栖动物 BMWP 科级记分列表.16附录 F(资料性附录)底栖动物耐污值列表.18附录 G(资料性附录)硅藻的指示值和敏感值列表.26HJ 12952023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河流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师范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4 月 2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9520231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河流的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HJ 710.7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内陆水域鱼类HJ 710.8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淡水底栖大型无脊椎动物HJ 1215水质浮游植物的测定滤膜-显微镜计数法HJ 1216水质浮游植物的测定0.1 ml 计数框-显微镜计数法SC/T 9102.3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第 3 部分:淡水SL/T 793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可涉水河流wadeable river水深较浅,采样期内可以徒步安全通过监测河段并采集样品的溪流和小型河流。3.2不可涉水河流non-wadeable river受水深或流速等因素限制,采样期内需要借助船只进入监测点位采集样品的河流。3.3生境habitat生物出现在环境中的空间范围与环境条件总和,又称栖息地。3.4参照状态reference condition区域内某一类型水体中,未受或几乎未受人类活动干扰的状态,或现有最优状态,或历史数据所代表的状态,或修复后期望达到的状态,用于评估区域内同一类型其他水体的生态状态。3.5生态区域ecoregion一些外貌结构相似,受相同气候、土壤条件影响,具有相似自然生物群落和物种的生态系统所构成HJ 129520232的区域性单元。3.6生物完整性biological integrity水生生态系统具备支持和维护区域内平衡的、完整的、自适应的生物群落的能力,生物群落具有与自然生境状态相适应的物种组成、多样性和功能组织。3.7生物完整性指数index of biological integrity(IBI)对人类活动干扰引起的生物完整性变化敏感的多个生物学指标或参数的综合指数,用于描述生态系统的生物群落完整性状况。4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4.1前期调查4.1.1调查收集水文、气候、地质(包括沉积类型)、地貌资料。如河流宽度、河床结构、河流滨岸带形态,水位、水深、水量、流速及流向等历史水文状态变化资料,降水量、蒸发量资料。4.1.2调查污染物的时空分布情况。如河流周围城市和人口分布、工业布局、工业污染源及其排放口、城市生活排水、农田退水,农药、化肥的使用种类、数量和使用时间等。4.1.3调查拦河闸坝的概况。如闸坝的类型和分布等。4.1.4调查河流沿岸土地利用现状。如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沙地、戈壁、盐碱地、裸土地等),特别是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情况。4.1.5调查水资源、水体功能和各类水功能区的分布,特别是饮用水源地和重点水源保护区的分布。4.1.6调查采样点交通状况和可达性等。4.2点位布设4.2.1布设原则4.2.1.1代表性原则:监测点位宜具有空间代表性,覆盖典型生境,反映区域环境污染特征及人为活动的影响,可满足监测的需求。监测点位宜全面覆盖流域或区域范围,避开局部特殊区域(如死水区、回水区和排污口)。4.2.1.2一致性原则:监测河段宜与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在河段保持一致,宜方便获取水文和水质监测数据。4.2.1.3可行性原则:宜以最少的点位获取具有代表性的监测信息,同时兼顾采样的可行性和便捷性。4.2.1.4延续性原则:宜沿用历史监测点位,保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4.2.1.5安全性原则:监测点位的布设应保障监测人员与设备的安全。4.2.2布设方法4.2.2.1根据区域内河流形态、水文状况、水环境质量、水生生物分布等因素的差异,将河流分为不同的河段,开展初期监测。初期监测河段长度,可涉水河流宜小于 10 km,不可涉水河流宜小于 50 km,江河干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河段长度。可根据初期监测的结果,确定生物群落结构具有显著差异的河段作为监测河段。4.2.2.2每个河段布设 25 个监测点位。以监测点位为中心确定采样河段,采样河段的上游起点和下游终点设置方法见表 1。不可涉水河流也可按河宽倍数的方法确定采样河段。在采样河段内选择适于水HJ 129520233生生物生存的生境采集水生生物样品。表 1监测点位采样河段上游起点和下游终点的设置河流分类上游起点与监测点位的距离 Lu/m下游终点与监测点位的距离 Ld/m采样河段长度 Lt/m可涉水河流5050100不可涉水河流500500100020B20B40B注:B 为河流宽度。4.2.3参照点位及参照状态为开展水生生物评价,确定参照点位并建立参照状态,方法如下:a)参照点位法:在未受或几乎未受人类活动干扰的区域布设参照点位,建立参照状态。参照点位的确定方法可参照 SL/T 793 执行;b)最优状态法:若监测区域受人类活动干扰时,选择监测区域内可获得的最优状态,也可选择监测河段周围或同一生态区域内同类型河流中最优状态建立参照状态;c)历史数据法:若可获取监测区域未受人类活动影响时的历史数据,以历史数据建立参照状态;d)期望状态法:根据管理目标确定修复后期望达到的状态;e)以上方法难以建立参照状态时,采用专家经验方法确定参照点位及参照状态。4.3监测频次和时间4.3.1确定原则根据监测目的,结合河流水文、季节、生物群落的变化,在保证可获取具有时间代表性样品的前提下,确定最低的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4.3.2监测频次和时间4.3.2.1监测频次可为多年一次、一年一次、一年多次。4.3.2.2年内监测,可按月监测、按季节监测、也可按径流量的年内变化周期(如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监测。4.3.2.3根据水生生物的生命周期、生活史特征(如羽化期或繁殖期)、季节变化特征、监测目的等因素确定监测时间。4.3.2.4不同监测点位宜在同一时期内开展监测,缩短不同点位监测时间的跨度,确保监测结果在时间上的统一性。4.3.2.5若在规定的监测时间段内河流水文气象条件(如降雨集中期、冰冻期)不适宜采样,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样时间。4.3.2.6受潮汐影响的河段,宜在退潮期采样。5监测方法5.1着生藻类根据河流生境类型和着生藻类分布特征,选取适当的采样设备和采样方法,采集具有代表性的定量、定性样品,定性样品宜充分采集各类基质上的着生藻类。监测方法参照附录 A 执行。HJ 1295202345.2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根据河流生境类型和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简称底栖动物)分布特征,选取适当的采样设备和采样方法,采集具有代表性的定量、定性样品,宜充分采集各生境类型的底栖动物。监测方法参照 HJ 710.8执行,长江流域按照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方案执行。测定结果参照附录 B 计算。5.3鱼类可参照 HJ 710.7 和 SC/T 9102.3 执行。5.4记录5.4.1记录采样设备、采样方法、采样量、采样河段生境类型等信息。5.4.2样品种类鉴定记录物种名称、拉丁名、定性结果和定量结果等信息。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6.1采样前明确野外采样负责人,并制定采样计划。野外采样负责人评估采样计划完整性、采样点位准确性、采样方案可行性和样品采集效果。6.2采样前宜避免扰动生物类群,在定量采样完成之后开展定性采样。6.3底栖动物、着生藻类和鱼类的样品采集过程和保存方法可分别参照 HJ 710.8、本标准附录 A、HJ 710.7和 SC/T 9102.3 的相关要求执行。6.4采样过程中接触过生物样品的采样器具宜及时清洗,避免样品沾污,必要时更换采样器具。6.5若优势种鉴定结果存疑,可请分类学专家确认。6.6新物种、新记录种宜留存完整的样品标本,请分类学专家确认后,永久保存。6.7样品鉴定和计数中宜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如 10%),由 2 名人员分别完成,评估结果的一致性。7评价方法7.1评价方法适用性河流常用水生生物评价方法适用性见表 2。表 2常用水生生物评价方法适用性评价方法适用性生物类群生物完整性指数(IBI)利用水生生物定性、定量监测数据,从生物完整性角度开展评价。着生藻类、底栖动物、鱼类生物监测工作组记分(BMWP)利用底栖动物的定性监测数据,依据不同底栖动物类群对污染物的耐受性或敏感性差异开展评价。底栖动物生物指数(BI)利用底栖动物的定量监测数据和各分类单元耐污值数据,依据不同底栖动物类群对污染物的耐受性或敏感性差异开展评价。底栖动物生物学污染指数(BPI)利用底栖动物的定量监测数据,依据底栖动物指示类群的结构特征开展评价。底栖动物综合硅藻指数(CDI)利用硅藻的定量监测数据和各硅藻种类对环境的指示值及敏感值数据,依据不同硅藻种类对污染的指示性或敏感性差异开展评价。着生藻类香农-维纳多样性指数(H)利用水生生物定量监测数据,从物种多样性角度开展评价。着生藻类、底栖动物、鱼类HJ 129520235续表评价方法适用性生物类群群落或种群特征参数依据生物群落或种群特征参数,基于监测现状值与期望值差异的方法开展评价,如土著物种分类单元数、指示类群结构组成等。着生藻类、底栖动物、鱼类7.2评价方法的选择根据评价目的,结合监测区域的工作基础、存在的问题及评价方法的适用性(7.1),确定评价指标,选择适用的评价方法。宜选用 IBI 方法,也可参照附录 C 中 C.3.2 开展判别能力分析,采用对环境压力判别能力高的其他评价方法,分级评价根据附录 C 中 C.4.2 建立分级评价等级,也可参照附录 D表 D.1。7.3评价指数7.3.1生物完整性指数(IBI)生物完整性指数(IBI)方法包括以下内容:a)建立参照状态;b)建立候选参数清单;c)筛选核心参数;d)构建生物完整性指数;e)验证。评价方法参见附录 C。7.3.2生物监测工作组记分(biolog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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