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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T
1295-2020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级评价
1295
2020
再生资源
回收
站点
等级
评价
ICS 13.030.50 Z 00 G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供 销 合 作 行 业 标 准 GH/T 12952020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级评价 Grade evaluation for collection site of renewable resource 2020-06-04 发布 2020-09-01 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 布 GH/T 1295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隽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鸿泰塑业有限公司、天津理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涛、牛锋、赵斌、杜波、陈新准、金银刚、罗思、李曼、宋莉、刘福德、赵俊英。GH/T 12952020 1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级评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级评价的评价原则、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等级划分和等级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的等级划分、评价和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回收经营活动的回收站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H/T 1093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范 SB/T 10719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H/T 1093、SB/T 107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评价原则 4.1 公正客观性 评价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4.2 全面准确性 评价工作应从多角度全面分析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整体状况,评价结果应全面、准确、可靠。4.3 连续性 评价工作应是连续的,达到保持和持续改进的目的。5 基本要求 参评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应遵守再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条件,具备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所回收的再生资源应在其经营许可的范围内;GH/T 12952020 2 站点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要求;应有固定的可保障经营需要的场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运营管理应符合 GB 2894、GB 50016 及环保、消防相关要求;注册满一年,且经营期间内无污染环境、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6 评价指标体系 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求,见表1。表 1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求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要求 分值 1.站点建设(23 分)1.1 站点规划(2 分)交通便利,便于回收,不扰民,得 2 分;扰民,不得分 0-2 1.2 站点面积(2 分)回收站点营业面积30 m2,得 2 分;营业面积30 m2,得 1 分 1-2 1.3 建筑设施(13 分)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与周边环境协调,得 3 分;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与周边环境不协调,但不影响市(乡、镇)容,得 1 分;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影响市(乡、镇)容,不得分 0-3 经营场所采用全封闭式,得 3 分;采用半封闭式,不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得 1 分;未进行封闭,回收物品裸露在外,不得分 0-3 贮存场地平整、硬化,得 2 分;贮存场地平整,未硬化得 1 分;贮存场地未硬化且不平整,不得分 0-2 贮存场地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设施或装置,得 2 分;贮存场地不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不得分 0-2 场地内用间隔墙划分出相对独立的收购区、挑拣区、分类存放区,得 3 分;场地内划分出相对独立的收购区、挑拣区、分类存放区,但未用间隔墙进行隔离,得 1 分;场地内未进行区域划分,不得分 0-3 1.4 辐射范围(2 分)回收服务辐射范围1000 户,得 2 分;回收服务辐射范围1000户,得 1 分 1-2 1.5 回收规模(4 分)回收种类3 种,得 2 分;回收种类3 种,得 1 分 1-2 年回收量100 吨,得 2 分;年回收量100 吨,得 1 分 1-2 GH/T 12952020 3 表 1(续 1)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要求 分值 2.经营管理(43 分)2.1 规范制度(15 分)具有经营管理规范和岗位服务标准,且悬挂/张贴于站点内的明显位置,得 3 分;具有经营管理规范和岗位服务标准,未悬挂/张贴于站点内的明显位置,得 1 分;不具有经营管理规范和岗位服务标准,不得分 0-3 回收站点内部悬挂/张贴相关资质文件,得 2 分;未悬挂/张贴任何相关资质文件,不得分 0-2 回收站点内部悬挂/张贴站点经营人员的照片、个人简介、联系方式,得 2 分;未悬挂/张贴任何经营人员的照片、个人简介、联系方式,不得分 0-2 回收站点内部悬挂/张贴收购品种及价格表,得 2 分;未悬挂/张贴收购品种及价格表,不得分 0-2 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得 2 分;未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度,不得分 0-2 建立综合治理责任制度,得 2 分;未建立综合治理责任制度,不得分 0-2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得 2 分;未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不得分 0-2 2.2 人员管理(11 分)所有从业人员接受过岗位知识、技能和安全消防培训,得 3 分;部分从业人员接受过岗位知识、技能和安全消防培训,得 1 分;无从业人员接受过岗位知识、技能和安全消防培训,不得分 0-3 所有从业人员持有相关培训证书,得 2 分;部分从业人员持有相关培训证书,得 1 分;无从业人员持有相关培训证书,不得分 0-2 有 2 名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得 3 分;有 1 名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得 2 分;无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得 1 分 1-3 从业人员统一着装,并制发统一的回收标识,得 3 分;从业人员统一着装或制发统一的回收标识,得 1 分;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且未制发统一的回收标识,不得分 0-3 GH/T 12952020 4 表 1(续 2)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要求 分值 2.经营管理(43 分)2.3 存放管理(9 分)回收物品按照再生资源的种类进行分类存放,堆放整齐,得 3分;进行分类存放,堆放不整齐,得 1 分;未进行分类存放,不得分 0-3 回收物品不露天堆放,不占用公共场地和通道,回收场地保持清洁,得 3 分;部分回收物品露天堆放,但不妨碍交通和居民生活,不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得 1 分;回收物品露天堆放,且占用公共场地和通道,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分 0-3 定期且及时清运堆放的回收物品,得 3 分;不定期但及时清运堆放的回收物品,得 2 分;未及时清运,不得分 0-3 2.4 交易行为(5 分)按明确标示的回收价格进行交易,现场计量,向交易对方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得 5 分;按明确标示的回收价格进行交易,现场计量,未向交易对方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得 3 分;未按明确标示的各品种再生资源回收价格进行交易,不得分 0-5 2.5 统计工作(3 分)购销台账规范完整,得 3 分;购销台账不规范,得 1 分;无购销台账,不得分 0-3 3.设备(20 分)3.1 计量器具(5 分)配备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取得检定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定期校验核准,得 5 分;配备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取得检定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未定期校验核准,得 3 分;配备未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分 0-5 3.2 消防设备(5 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得 2 分;未设置安全消防标志,不得分 0-2 配备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设备,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更换,得 3 分;配备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设备,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更换,不得分 0-3 3.3 运输设备(6 分)配备封闭式运输设备,得 3 分;配备半封闭式运输设备,运输过程中无废弃物飞扬、逸散、渗出、污染地面或散发恶臭,得 1分;未配备运输设备,或配备的运输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废弃物飞扬、逸散、渗出、污染地面或散发恶臭,不得分 0-3 及时清洗,保持运输设备清洁卫生,得 2 分;未及时清洁,不得分 0-2 GH/T 12952020 5 表 1(续 3)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要求 分值 3.设备(20 分)3.3 运输设备(6 分)运输设备采用统一标识和编号,得 1 分;未采用统一标识和编号,不得分 0-1 3.4 安防设备(4 分)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和安装闭路监控设施,可完全覆盖经营场所,得 4 分;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和安装闭路监控设施,部分覆盖经营场所,得 2 分;经营场地内未设置照明设施和安装闭路监控设施,不得分 0-4 4.客户服务(8 分)4.1 投诉处理(3 分)设有咨询、投诉功能的顾客反馈渠道,建立完整的投诉档案,得 3 分;设有咨询、投诉功能的顾客反馈渠道,未建立投诉档案,得 1 分,未设有咨询、投诉功能的顾客反馈渠道,不得分 0-3 4.2 满意度(5 分)服务满意度调查,满意度90%,得 5 分;80%满意度90%,得 3 分;60%满意度80%,得 1 分;满意度60%,不得分 0-5 5、信息化程度(6 分)5.1 信息化系统(4 分)购销台账、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等统计数据进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得 2 分;购销台账、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等统计数据未进行电子信息化管理,不得分 0-2 已实现在线预约、上门回收和线上支付,得 2 分;未实现在线预约、上门回收和线上支付,不得分 0-2 5.2 在线回收业务(2 分)网络回收量占站点总回收量5%,得 2 分;0%网络回收量占站点总回收量5%,得 1 分;无网络回收量,不得分 0-2 注:表中无法定量的评价指标,评价人员进行打分时,可按照实际情况和评价要求,酌情给予评价要求中两档评分之间的整数分值。7 评价方法 7.1 评价方式 7.1.1 符合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可自愿申请等级评价。7.1.2 等级评价应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并统一制作和发放回收站点等级标牌和证书。7.1.3 宜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等级评价工作。7.2 评分方法 GH/T 12952020 6 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级评价时采取综合评分的方法,通过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并计算综合评价得分,评分依据是本标准规定的评价指标的实施情况。综合评价得分(T)由站点建设(C)、经营管理(M),设备(E),客户服务(S)、信息化程度(I)五个一级指标的得分累加而得。满分共计100分。具体指标分值按式(1)计算综合评价得分T。ISEMCT+=(1)式中:T综合评价得分;C站点建设评价得分;M经营管理评价得分;E设备评价得分;S客户服务评价得分;I信息化程度评价得分。8 等级划分和管理 8.1 等级划分 根据评分结果,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评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为本标准的最低要求,70分以下为评价不合格。评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级别划分:a)三星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70 分 T 80 分;b)四星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80 分 T 90 分;c)五星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T 90 分。8.2 等级管理 8.2.1 首次参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回收站点,可限期整改后重新评价一次,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在重新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等级评价。8.2.2 已评定等级的回收站点,出现无法满足基本要求(5)中的规定时,如固定经营场所被拆除、污染环境或发生安全事故,应取消其等级。8.2.3 已评定等级的回收站点,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对等级予以确认,核查可采取重点抽查、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顾客意见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