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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537-2011
乳用及种用动物调运操作规范
537
2011
动物
调运
操作
规范
DB31/T537-20115.3审批5.3.1参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及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见附录B),准予调运。5.3.2对在审核过程中未通过的,区(县)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5.4备案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市兽医主管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6报检6.1调运乳用及种用动物人沪的,货主应提前15天,凭本市出具的跨省引进乳用及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6.2申请人应在实施调运7日前将确定的调运日期、调运路线等情况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7调运7.1运输乳用及种用动物时,货主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原则科学选择调运路线,禁止穿越动物疫病封锁区域及受威胁区域,做好运输管理工作。7.1.1运载工具应坚固、完整、宽散、防渗漏、有完善的通风和防雨设备。7.1.2启运前运载工具应经清洗、消毒处理,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运动物。7.1.3垫料及相关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消毒。7.1,4运输过程中应密切注意动物的动态,防止挤压,产生的粪便等污物以及病死动物禁止沿途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7.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及种用动物入沪的,货主应凭检疫证明、相关消毒证明、本市出具的跨省引进乳用及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凭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境道口,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查证、验物和消毒;确需经航空或水路入沪的,由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到点核查;经检查符合要求,方可进人本市。7.3调运乳用及种用动物出沪的,所在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凭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审批文件受理报检,并依照GB16549、GB16567的规定实施产地检疫。8现场查验8.1乳用及种用动物到达指定饲养场时,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现场查验和消毒。8.1,1对运抵的动物群体和个体依照GB16549的规定进行临床检查,查验调运动物是否与调运申报材料及检疫证明信息一致。8.1.2在卸运前,对运输工具、装卸器具及相关人员参照DB31/T432的有关要求进行消毒。8.2现场查验时,发现乳用及种用动物疑似传染病时要立即封锁现场,停止卸运,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同时上报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8.3现场查验未发现异常的,签发“隔离观察通知书”,在指定的隔离饲养区域实施隔离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