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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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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网络 交易平台 经营者 法律 定位
法治建设 楚天法治 浅析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位何叶梅刘劲均(吉利学院,四川 成都 )【摘要】本文笔者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研究对象,就目前的学术观点和现行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定位展开分析,通过理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商家以及消费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研究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经济方面的大背景;第二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理分析,主要针对其自身的概念、理论界和立法界对其法律定位的观点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主要是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视角出发,结合商家和消费者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上进行分类,就其现行法律法规下的义务与责任进行阐述;第四部分是基于前文,开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的阐述;第五部分是根据第四部分的内容,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建议.【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消费者;法律责任 年月日到 年 月 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收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民事一审案件达万件,整体呈现上升趋势,我国的网络购物法律纠纷几乎呈现爆发式增长的趋势。对比传统的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于其网络交易模式的新颖性,还会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的同时,也会因为基于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信任去选择商家和商品。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如何做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定位,对于未来的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定来说,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理分析(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概念网络交易平台,是互联网时代下经济发展的新生产物,在传统的商品交易模式中,一般由买卖双方直接达成合意,然后在现实中直接完成交付,只有在少数时候,买卖双方需要通过第三方传达意思。但对于网络购物的交易模式来说,商家作为卖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商品信息,消费者作为买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家取得联系并最终达成交易,之后又通过物流送达的方式完成商品的交付,而消费者的价款也是先暂存在平台,在确认交付后才再由平台解冻转移给商家。由此可见,在网络交易模式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买卖双方之间完成交易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要是在买卖双方之间提供网络场所和其他配套服务,以帮助其独立开展和完成交易活动,并且网络交易平台业务只能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行经营。另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术观点中,对于其称呼还存在多个说法,但表达的意思都大致相同,为方便说明,笔者全文采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一词。(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位目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位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是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认定为“卖方”或是“合营方”,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商家绑定在一起。这样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也过度放大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不利于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和刺激市场主体的发展。第二,是 将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经 营 者 认 定 为“柜 台 出 租方”。商家进入网络交易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并且商家销售商品和发布信息等行为通常会支付一定费用,同现实中的交易场地租赁关系虽然存在相似的地方,但实际上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并未采取收费的模式,网络交易模式也存在较多的种类,例如“Bt oC”和“Ct oC”等,显然不能一概而论。第三,是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认定为“居间人”。网络交易平台介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一方面根据商家的需求发布相关的商品信息,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给出相应商品的检索结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也起到了一定的撮合作用。但同时也要注意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不主动为相对人寻求交易机会,相应的商品信息、交易达成也完全依靠买卖双方的自主选择,显然也不能直接进行套用。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商家(卖家)之间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商家主要负有以下义务。第一,核验登记和报送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法治建设 楚天法治 要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商家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具体包括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许可等,并且就相关信息需要在固定的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报送。第二,信息公示辅助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要提供技术性的手段为商家就自身主体信息履行公示披露义务提供辅助,并且对于商家是否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在平台内进行标注。第三,平台内审查义务。对商家和平台内的商品、服务等内容,需要持续开展审核排查的工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需要针对性地采取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信息保存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商家的主体信息和相关交易的信息应进行保存。在保存的时间上,没有规定具体的上限,仅针对商家退出平台之日和交易完成之日起的三年内。(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买家)之间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除了服务协议,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网络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具体如下。第一,信息披露义务。此处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服务等需要真实、全面、准确和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二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需要根据消费者的需要及时向消费者披露商家的相关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倘若在消费者的请求下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商家相关信息的,则需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搭售行为的提醒注意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促进平台内交易数量的增长,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会通过搭售的形式推荐其他商品和服务,此时应当采取一定的行为提醒消费者注意,保障消费者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应知或明知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下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此处的应知对应上文的平台内审查义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具有审查义务的部分,则属于应知的情况。而明知主要是指消费者主动告知,以及具体情形明显被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晓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则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安全保障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的商品、服务等,应该在其审核义务的基础上,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倘若未尽到该义务,导致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受到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广告推送以及具体的经营行为等,必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 广告法以及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在此不作具体阐述。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近年来,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在日新月异的市场状况下都迅速做出了应对和调整,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前者在 年月日经修订后生效,后者自 年月日正式生效,而相应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同时废止,其中重点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进行了完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一)法律责任设置的种类较为单一我国目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定了较多的义务,但是在法律责任的部分基本上都是对行政责任的规定,部分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规定也不够细致。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如果不符合法律规范,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要还是采取督促其自查自纠的办法,将行政责任作为管理的主要手段,太过于依赖行政部门的调控工作,并且过度介入也会违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市场环境的优化发展。这种法律责任设定过于单一,导致在违法行为的处理上存在滞后性,无法及时保护到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无法在市场规律和宏观调控 之 间 找 到 平 衡 点,难 以 发 挥 出 市 场 经 济 模 式 的优势。(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监督审查义务的有效范围难以界定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监督审查范围过于宽泛,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这样不仅会导致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增加,也会导致整个平台商品信息流通的效率降低,法律所规定的监督范围过于宽泛,反而导致实际的有效监督审查范围难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就消费者权益受损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相关案件审判结果来看,大部分法院片面地将能够提供商家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作为认定是否履行监督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监督审查义务采取了不同认定的裁判文书的更是寥寥无几。由此可见,目前的法律法规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监督审查的范围上规定过于宽泛,不符合客观规律,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三)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形下,认定必要措施的标准较为模糊在消费者的一般观念中,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消费,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进行背书和担保,因此可以放心地选择商品和服务。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虽然未直接根据消费法治建设 楚天法治 者的消费行为获利,但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交易的达成也会间接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带来效益,因此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置一定的义务是较为合理的。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必要措施的认定上面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结果为准,还是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能采取措施的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准。这都无法通过法律规定得出结论,也就导致在消费者维权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合规自查上面存在障碍。四、建议根据上文所提到的不足之处,一方面要推进落实相关主体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和相关社会组织等,建立起有效的网络交易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另一方面也要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出发,在完善实体立法的基础之上,审判机关也要推进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接下来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出发,简要提出几点建议。(一)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标准通过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一方面能够完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救济途径,更好地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推进网络交易市场以及电子商务产业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够起到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合规化运营的作用,杜绝其居于中间地位攫取各方利益却又规避自身法律责任的情况发生。但同时,也不能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置过重的义务和责任,应该以维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合理的界点。(二)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监督审查义务的范围通过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监督审查义务的范围,重新制定出一个合理、有效的标准,不仅是为审判工作提供裁判的依据,更好地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也是参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实际情况,为其履行监督审查义务提供指导作用,避免因为设定义务的范围过于宽泛,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而起到相反的作用。(三)建立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对于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形,如果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置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具体指导,就会导致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困难,甚至于借此作为规避自身法律责任的理由。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都将向消费者披露平台内经营者的有效信息作为必要措施的认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做法,不利于 保障 消费 者 的合 法权 益。因此,建立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提供具体措施的指导范例,例如“冻结交易资金”“封停平台内经营者账号”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五、结束语在信息技术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商品交易模式也在发生转变,在面对市场经济的新生产物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道重要防线。笔者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位入手,在对现有的学术观点和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总结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如法律责任的设置较为单一等问题,给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建议。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所述尚浅,谨以此文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能为未来的立法工作和学术研究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参考文献:韩洪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J当代法学,():吴仙桂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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