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ialTechnologyInnovation产业科技创新2023,5(3):121~125在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法律规定第一次出现,揭开了我国的居住权立法的序幕,但国内学者对于居住权立法的讨论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2001年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1]。而目前我国的居住权立法,主要体现在对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关系的调整。旨在解决父母、离婚夫妻、保姆等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在此情形下,居住权的功能定位仍是社会保障性质的,其立法更加偏重于家庭伦理性及政策性导向。但居住权的功能定位的潜在可能性远非如此,将居住权的功能定位转向其潜在含有的经济性价值,则会为居住权立法体系找寻到一片更为广阔的天地,将居住权制度之功用推向新的高地。在借鉴外域居住权立法经验时能够发现,现代的居住权制度已经背弃了传统居住权的社会保障的固定功能定位束缚,也由罗马法遵循而来的伦理性立法转向技术性立法[2]。在这种前提下需要以更加广阔的视角来审视现代居住权的功能定位,在传统的社会保障性的功能定位基础之上,让居住权制度的光芒体现在其经济效益价值上,对居住权进行技术性立法,在财产领域创设并丰富投资性居住权的相关规定。1居住权的渊源最早的居住权概念首先出现于公元533年优士丁尼皇帝的敕令,在优士丁尼颁布居住权谕令[3]之后,居住权得以真正以独立面貌登上历史舞台。而区别于先前密切联系的用益权和使用权,在房屋使用居住的基础上,让居住权人可以有出租房屋的权利,从而让居住权人现实生活的需求得以满足,而不仅仅只是从理论角度推演权利的应然状态。优士丁尼发布居住权谕令完美体现了萨维尼所言的民事立法具有的双重目标[4],即对争议问题作出决断,以及将古老的习惯实定法化。在这之后的1000多年里,罗马法逐步拓展自己的物权体系[5]。在整个罗马法发展史上,基于用益权为根本而发展出的人役权,在诞生初期都是强调人的身份限制关系,维系群体关系之用,为一个家庭内部的生存供养之目的,主要发挥着依人身关系所维系的生存保障功能。但在漫长的演变过程中,权力的功用逐渐异化变得更加复杂,逐渐成为一种细化解构所有权权利内容的权利分化工具,资源配置成为了最重要的规范目的。而我国居住权的具体内容,仍然强调的是权利的人身性与社会保障属性,相较于居住权发展的整体历史进程,若仅是注重居住权的人身特定性与社会保障性,就会制约了居住权在社会资源灵活调配的经济性功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