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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 177-2023 割灌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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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 177-2023 割灌机 177 2023
DG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DG/T 1772023 代替DG/T 1772019 割灌机 2023-02-03 发布 2023-02-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 布 DG/T 1772023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基本要求.1 3.1 需补充提供的材料.1 3.2 样机确定.1 3.3 生产量和销售量.1 3.4 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1 4 初次鉴定.2 4.1 一致性检查.2 4.2 安全性评价.2 4.3 适用性评价.3 4.4 可靠性评价.5 4.5 综合判定规则.6 5 产品变更.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产品规格表.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安全防护检查明细表.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用户调查表.13 I DG/T 1772023 前 言 本大纲依据TZ 1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本大纲是对DG/T 1772019割灌(草)机的修订。本大纲与DG/T 177201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名称;修改了范围;修改了需补充提供的材料要求;修改了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修改了一致性检查,增加了便携式电动割灌(草)机有关内容;修改了安全性评价,增加了便携式电动割灌(草)机有关内容;修改了适用性评价的部分内容;修改了可靠性评价的部分内容;修改了综合判定,增加了有关便携式电动割灌(草)机的内容;修改了产品变更,增加了有关便携式电动割灌(草)机的内容;修改了产品规格表,增加了有关便携式电动割灌(草)机的内容;修改了用户调查表的内容。本大纲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G/T 1772019。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技术归口。本大纲起草单位: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总站、山东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本大纲主要起草人:张彦奇、宋鹏行、宋仁龙、王飞、刘旺、汪新勃、禹振军、安红艳、盛顺、胡浩。本大纲所代替大纲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G/T 1772019。II DG/T 1772023 割灌机 1 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割灌机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本大纲适用于以汽油机或额定电压不大于75 V锂电池供电的直流电动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便携式割草机(以下简称割灌(草)机)的推广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 312412014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 GB/T 34570.22017 电动工具用可充电电池包和充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充电器的安全 3 基本要求 3.1 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除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之外,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a)产品规格表(见附录A);b)样机照片(左前方45、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c)用户名单(内容至少应包括购买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型号名称、购机时间等,且提供的用户应是使用产品满80 h以上,数量15户);d)配套发动机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的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复印件或环保信息社会公开文件复印件(适用时);e)电池组(电池包)符合GB 312412014要求的检验报告(CMA)复印件、充电器符合GB/T 34570.22017要求的检验报告(CMA)复印件(适用时)。以上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3.2 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内生产的合格产品,送样数量为2台,其中1台用于鉴定,1台备用。样机由制造商按约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样机由鉴定人员验样并经制造商确认后,方可进行试验。试验鉴定完成且制造商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制造商自行处理。在试验过程中,由于非样机质量原因造成试验无法继续进行时,可启用备用样机重新试验。3.3 生产量和销售量 初次申请推广鉴定时,产品的生产量应不少于30台,销售量应不少于20台。3.4 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被测参数的准确度要求见表1。选用仪器设备的量程和准确度应与表1的要求相匹配。试验用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表1 被测参数准确度要求 序号 被测参数名称 测量范围 准确度要求 1 时间 0 h24 h 1 s/d 2 质量 0 kg6 kg 5 g 6 kg30 kg 0.05 kg 1 DG/T 1772023 表1 被测参数准确度要求(续)序号 被测参数名称 测量范围 准确度要求 3 长度 0 mm5 000 mm 2 mm 4 转速 100 r/min20 000 r/min 2 r/min 5 噪声 40 dB(A)130 dB(A)2级 6 温度 0150 1 7 角度 0 180 1 8 绝缘电阻 0 M500 M 10%4 初次鉴定 4.1 一致性检查 4.1.1 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致性检查的项目、限制范围及检查方法见表2。制造商填报的产品规格表的设计值应与其提供的产品执行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描述的产品技术规格值相一致。对照产品规格表的设计值对样机的相应项目进行一致性检查。表2 一致性检查项目、限制范围及检查方法 序号 检查项目 限制范围 检查方法 汽油机 电动机 1 型号名称 一致 核对 2 结构型式 一致 核对 3 整机净质量 一致 核对 4 配套汽油机 标定功率 一致 核对 /标定转速 一致 核对 /排量 一致 核对 /5 配套电动机 额定功率 一致 核对/额定转速 一致 核对/额定电压 一致 核对/6 配套电池组 类型 一致 核对/型号 一致 核对/额定容量 一致 核对/额定电压 一致 核对/7 配套充电器 型号 一致 核对/输入电压 一致 核对/输出电压 一致 核对/输出电流 一致 核对/8 起动方式 一致 核对 /9 动力传递方式 一致 核对 10 金属刀片规格 一致 核对 11 金属刀片数量 一致 核对 12 柔性绳最大许用长度 允许偏差为 3%测量 4.1.2 判定规则 一致性检查的全部项目结果均满足表2要求时,一致性检查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一致性检查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4.2 安全性评价 4.2.1 安全性能 2 DG/T 1772023 4.2.1.1 操作者耳旁噪声 4.2.1.1.1 试验条件 测定场地至少在半径20 m的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测定场地的中心区域地面应平坦并有良好的吸声特性,地表面覆盖物可以是类似于森林中地面的覆盖物、草坪或其他植物,高度50 mm10 mm。环境温度应在-1030。风速应低于5 m/s,当风速超过1 m/s时,应使用防风罩。测量时,实测噪声值与本底噪声值之差不小于10 dB(A)。测试工况时,汽油机转速应稳定在标定测试转速210 r/min以内;电动机转速应稳定在额定测试转速100 r/min以内。4.2.1.1.2 试验方法 以汽油机为动力的,分别测定怠速、高速运转两种工况下的噪声。怠速工况为发动机在制造商标定的怠速转速运转工况;高速运转工况:对于割灌机,测试时发动机按制造商标定的最大功率点转速的133%运转;对于割草机,若切割部件为柔性绳,柔性绳长度调节至比最大许用长度短5 mm,油门扳机全开。如果最高转速超过最大功率点转速的133%,应控制转速,使其稳定在最大功率点转速的133%状态下。高速运转工况下,如果发动机的转速达不到前述的转速,则在最高空载稳定转速状态下测试。以电动机为动力的,测定在制造商标定的额定转速下空载运转工况的噪声。测试时,操作者的身高应为170 cm10 cm,在作业状态下,在操作者中心线左、右各250 mm,与操作者耳朵等高处,传声器垂直向下,使用声级计“慢”档测量噪声的A计权声压级。每点应重复测试3次,求各点平均值,标定转速(工况)下的3次声压级测定值之差不应超过2 dB(A),否则测定数值无效。两测试点的较大值为整机耳旁噪声的评定值。4.2.1.2 整机平衡(侧挂式)4.2.1.2.1 除了有背带且以地面为支撑的整机外,所有配备有背带的整机均应有可调节的吊挂点,以便使整机在此点吊挂时可保持平衡。处于平衡状态下的整机,其吊挂点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 750 mm,且割灌机从地面到刀片最低点的距离应为 200 mm100 mm;割草机从地面到切割附件最低点的距离应为100200-200+mm。平衡时应满足燃油箱中装半箱燃油且安装生产厂家推荐的切割附件。4.2.1.2.2 有背带且以地面为支撑的整机,应有可调节的吊挂点,以便使整机(燃油箱中装半箱燃油且安装生产厂家推荐的切割附件)与地的接触压力不超过20 N。4.2.1.3 整机密封性能(仅适用于以汽油机为动力机型)机器在正常作业状态下,整机密封性能应良好,不应有漏油、漏气现象。4.2.2 安全防护 安全防护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见附录B。4.2.3 安全信息 4.2.3.1 在控制装置上或附近位置应有清晰的标志或标识,其内容应反映出控制装置的基本功能。4.2.3.2 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但因功能需要而不能防护的危险运动件和高温部位,应在其附近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10396 的要求并在使用说明书中复现。4.2.3.3 使用说明书中应包含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结构简图和操作说明,并明示产品上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及粘贴位置。电动割灌(草)机的使用说明书还应有蓄电池、充电器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说明。4.2.4 判定规则 安全性能、安全防护、安全信息均符合要求时,安全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安全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4.3 适用性评价 4.3.1 评价方法 适用性评价采用性能试验与用户适用性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4.3.2 评价内容 3 DG/T 1772023 评价内容包括常温起动、怠速性能、怠速翻转性能、最高空载稳定转速性能、整机净质量等作业性能和适用性用户意见。4.3.3 性能试验 4.3.3.1 试验项目 a)常温起动 以汽油机为动力的割灌(草)机常温起动试验在-540的环境温度下进行。机器在试验环境中放置时间不小于1 h,然后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起动,记录成功起动的时间。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割灌(草)机常温起动试验在-540的环境温度下进行。机器在试验环境中放置时间不小于1 h,然后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进行起动,连续起动10次,且相邻两次起动间隔时间不大于10 s,观察是否每次均能起动成功。b)怠速性能(仅适用于以汽油机为动力机型)割灌(草)机的怠速值由制造厂规定,试验时逐步调节油门和怠速调节装置使机器达到标定的怠速,测量该转速,并在该转速下稳定运转 5 min,每分钟测量 1 次转速,计算 6 次的平均值和波动率,观察怠速运转时切割装置是否随动(直联式割灌(草)机除外),然后突加油门至最大,观察是否熄火,5 s内由最大位置突减油门至怠速位置,观察是否熄火。转速波动率按公式(1)计算。=maxmin100%nnn (1)式中:转速波动率;maxn最高转速,单位为转每分钟(r/min);minn最低转速,单位为转每分钟(r/min);n 平均转速,单位为转每分钟(r/min)。c)怠速翻转性能(仅适用于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侧挂式机型)割灌(草)机在怠速下稳定运转 3 min 后进行怠速翻转性能试验。操作者握持手把使轴杆处于水平位置,配浮子式化油器的机器纵横四个方向各倾斜 30、配膜片式化油器的机器纵横 4 个方向各反转90,各位置停留时间均不少于 3 s,观察是否熄火。d)最高空载转速稳定性能 使机器在最高转速下进行空载试验,稳定运转 1 min,检查是否有异响、紧固件是否松动,并测量转速,按公式(1)计算。e)整机净质量 测量机器的整机净质量。以汽油机为动力的割灌(草)机的整机净质量指不包括切割附件、切割附件安全罩、背带、燃油和润滑油时的整机质量。电动割灌(草)机整机净质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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