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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418-2015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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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418-2015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2418 2015 企业信用 信息 征集 规范
ICS 03.080.99 A 20 备案号:48433-2016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24182015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specification for enterprise 2015-12-15 发布 2016-01-25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418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弓龙植、王宏、林红、张利、陈勇、修海燕、魏冉婷。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4182015 1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原则、征集内容、征集方式、报送、处理及管理的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信源汇总单位向信源单位征集信用信息,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117 信用基本术语 GB/T 22118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信用 credit 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获得资金、物质或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的承诺为条件。注:广义的信用指诚信原则在社会上的广泛应用。GB/T 22117-2008,基本术语2.1.1 3.2 企业信用信息 enterprise credit information 信源单位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优良行为信息、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管辖范围内的车辆信息。3.3 信用信息征集 credit reporting 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接收、整理、储存的活动。3.4 信用信息交换数据平台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用于征信和发布信用信息的统一数据交换平台。3.5 信源单位 source institution 依据职能职责产生或掌握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即信用数据)的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4 基本原则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4182015 2 合法性原则、一致性原则、独立性原则、保密性原则符合GB/T 22118的规定。5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5.1 信息来源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来源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5.2 信息征集方式 采用政务内网、政务外网、互联网直接报送和光盘刻录人工报送四种方式。5.3 征集范围 5.3.1 企业基本信息 用于识别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的相关信息。5.3.2 个人信息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董事、监事及相关从业人员、专家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5.3.3 交通运输运营车辆信息 交通运输运营车辆的识别、营运的相关信息。5.3.4 重要案件信息 有关诉讼和违法的重要事件的相关信息。5.3.5 企业优良行为信息 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荣誉证书的相关信息。5.3.6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 企业的行政处罚及审判的相关信息。5.4 信息征集内容 5.4.1 征集内容 征集内容为经省委省政府确认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权利等重要事项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个人信息、车辆信息、案件信息,具体见附录A。5.4.2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附录表A.1中信息。5.4.3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提供附录表A.2中信息。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4182015 3 5.4.4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提供附录表A.3中信息。5.4.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提供附录表A.4中信息。5.4.6 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提供附录表A.5中信息。5.4.7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提供附录表A.6中信息。5.4.8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附录表A.7中信息。5.4.9 海关 海关提供附录表A.8中信息。5.4.10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附录表A.9中信息。5.4.11 商务厅(局)商务厅(局)提供附录表A.10中信息。5.4.12 科学技术厅(局)科学技术厅(局)提供附录表A.11中信息。5.4.1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附录表A.12中信息。5.4.14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附录表A.13中信息。5.4.15 通信管理局 通信管理局提供附录表A.14中信息。5.4.16 司法厅(局)司法厅(局)提供附录表A.15中信息。5.4.17 公安厅(局)公安厅(局)提供附录表A.16中信息。5.4.18 交通运输厅(局)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4182015 4 交通运输厅(管理局)提供附录表A.17中信息。5.4.19 财政厅(局)财政厅(局)提供附录表A.18中信息。5.4.20 民政厅(局)民政厅(局)提供附录表A.19中信息。5.4.21 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提供附录表A.20中信息。5.4.22 林业厅(局)林业厅(局)提供附录表A.21中信息。5.4.23 旅游局 旅游局提供附录表A.22中信息。5.4.24 国土资源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提供附录表A.23中信息。5.4.25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供附录表A.24中信息。5.4.26 物价局 物价局提供附录表A.25中信息。5.4.27 教育厅(局)教育厅(局)提供附录表A.26中信息。5.4.28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附录表A.27中信息。5.4.29 地方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提供附录表A.28中信息。5.4.30 其他相关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提供附录表A.n中信息。5.5 信息征集格式 5.5.1 数据报送格式 5.5.1.1 XML 格式符合下述要求:a)指标项应完全,数据表中主键为必填项;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4182015 5 b)数据中不应出现特殊字符,如:、!、?、¥等;c)文件大小不应超过 500 M;d)以指标集为单位,每个指标集为一个 XML,XML 文件名为数据表名称。5.5.1.2 EXCEL 格式符合下述要求:a)指标项应完全,数据表中主键为必填项;b)数据中不应出现特殊字符,如:、!、?、¥等;c)EXCEL 文件中每个 SHEET 最多行数不要超过 65536 行;d)指标集分 SHEET 存放到一个 EXCLE 中。每个 SHEET 的第一行为数据项名称,SHEET 名为数据表名称。6 信用数据处理 6.1 信用信息数据处理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a)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b)实现信用信息数据的可追溯管理;c)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性;d)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信息进行核实,保证信息处理的合法性;e)不良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为 5 年。6.2 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其内容一般包括:a)征集到的信用信息数据导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采用必要的方法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发布到“信用吉林”网站,供公众查询使用;b)在“信用吉林”网站生成企业基本信息、信誉度提示、警示提示等应用数据项,不显示数据的具体内容;c)互联网搜索项限定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信用代码;d)信源单位可通过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共享企业身份、业绩、提示、警示信息和企业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7 信用数据的管理 7.1 数据更新时间 根据信源单位的特点,信用信息数据应分为:实时更新、定量更新和增量更新。7.2 数据统计 每季度中旬统计上季度信源单位数据报送的情况,每季度下旬统计上季度省市二级平台交换的情况,并通过“信用吉林”网站的信源单位数据更新栏目发布。7.3 信用信息数据维护 信用信息数据维护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a)信用信息数据导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后,通过后台系统对数据进行清洗、比对。将各信源单位提供的数据归类并进行核对,确保所有数据中,同一企业同一子类的数据一致;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4182015 6 b)若数据处理过程中,数据存在分歧,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应书面通知提供该信息的相关信源单位核查,相关信源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更正该信息的核查结果,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核查结果后 5 个工作日内更正该信息;c)若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可向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申请改正。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应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并通知提供该信息的相关信源单位核查,相关信源单位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更正该信息的核查结果,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d)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应定期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7.4 数据安全 7.4.1 信用信息数据在存储 信用信息数据在存储过程中,应满足以下要求:a)信用数据应保存在保密机房(保密机柜)内的存储设备中,未经批准禁止将存储介质带入、带出保密机房(保密机柜);b)记录过企业信用数据的存储介质光盘应及时登记存档,避免信用数据的泄露;c)信用数据库开发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资质,数据归集处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数据安全教育;d)数据交换单位应共同签署备忘录,具体见附录 B。7.4.2 网络安全 作为处理信用原始数据的涉密局域网络与互联应物理隔离。实时监督网络安全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4182015 7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信源单位信用信息数据表 信源单位信用信息数据表见表A.1表A.n。表A.1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类别 子类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金)投资总额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行业代码 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注册商标 经营期限起 经营期限止 注册时间 执照发照机关 注册机构代码 企业工商注册信息 企业状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分支机构名称 住所 负责人信息 经营范围 行业代码 经营期限 核准登记日期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信息 登记发照机关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4182015 1 表 A.1(续)类别 子类 姓名 性别 国籍 民族 住所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信息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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