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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191-2017
地理标志产品
榕江小香鸡
1191
2017
地理
标志
产品
榕江
小香鸡
ICS 65.020.30 B 4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1912017 地理标志产品 榕江小香鸡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ongjiang fragrant chicken 2017-08-18 发布 2018-01-18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1191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2 5 要求.2 6 检验方法.4 7 检验规则.5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榕江小香鸡保护区域.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榕江小香鸡养殖技术.9 DB52/T 1191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榕江县农业局提出。本标准由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农业职业学院、榕江县农业局、贵州省榕江县山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覃崇文、俞远荣、黎国忠、蔡兴芳、刘顺容、雷阳、程江敏、班明政、石明富、张小平、程艳薇、包福书、郭晓芸、支锐。DB52/T 11912017 1 地理标志产品 榕江小香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榕江小香鸡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批准的保护的榕江小香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 5009.1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有机酸的测定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078(所有部分)饲料卫生标准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0014.10 良好农业规范 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NY/T 2798.12 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12部分 畜禽屠宰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28 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NY/T 5030 无公害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5038 无公害食品 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 农业部公告 第16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 第1126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农业部公告 第1224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DB52/T 11912017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榕江小香鸡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在榕江县特殊的气候资源、地貌环境下,采用生态养殖技术,饲养周期达120天以上,其中放养于无污染的山林里90天以上,符合本标准的黔东南小香鸡种。4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榕江小香鸡地理标志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忠诚镇、寨嵩镇、平永镇、乐里镇、朗洞镇、载麻乡、崇义乡、平江乡、三江水族乡、仁里水族乡、塔石瑶族水族乡、八开乡、定威水族乡、兴华水族乡、计划乡、水尾水族乡、平阳乡、两汪乡19个乡镇所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5.1.1 气候 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均温度20 左右,最高39.5,极端最低-5.8;年均降水量1200 mm左右,年均相对湿度80%左右,年平均日照时数1310 h左右,适宜榕江小香鸡的生长发育。5.1.2 场地 饲养场地符合GB/T 20014.10的要求。且地势高燥,坡度小,林木丰富,水源充足,避风向阳的草地、灌木林或果园;规模场应远离市镇、村庄、交通要道1 km以上,远离河流500 m以上,周围3 km内无工厂。集约化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要求。5.1.3 水源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要求。5.2 饲养管理技术 见附录B。5.3 活鸡屠宰加工 5.3.1 鸡源标准 应来自非疫区并符合榕江小香鸡活体质量特色要求的健康鸡只。5.3.2 屠宰 5.3.2.1 屠宰前禁 12 h,保障自由饮水,减少应激。5.3.2.2 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检疫合格。DB52/T 11912017 3 5.3.3 冷却排酸 5.3.3.1 从活鸡屠宰至加工到包装入冷库时间不得超过 2 h。5.3.3.2 胴体鸡在 0 至 4 环境下排酸不少于 24 h。5.4 质量要求 5.4.1 感官要求 5.4.1.1 活鸡外貌特征 母鸡:体型方形,矮小紧凑,头细、脚细,背羽呈黄麻、黑麻、棕麻三种颜色,黑喙黑脚。公鸡:身红尾绿,冠、肉髯乌紫色或红色,黑喙黑脚。5.4.1.2 白条鸡 将榕江小香鸡活鸡停食12 h后宰杀,经放血、脱毛、除内脏(保留肾脏)后,胴体特征为:皮肤淡黄,表面光滑,毛孔较细呈网状排列,肌肉淡红色、有弹性,切面有光泽;皮薄骨细,皮下脂肪少,皮色呈白皮或黑色。5.4.2 上市体重 榕江小香鸡上市体重应符合表1。表1 榕江小香鸡上市体重 项目 指标(kg)母鸡 0.901.20 活鸡(120150 日龄)公鸡 1.101.25 母鸡 0.700.85 白条鸡(120150 日龄)公鸡 0.901.10 5.4.3 理化指标 白条鸡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表2 榕江小香鸡白条鸡理化指标 5.5 卫生要求 5.5.1 加工用水卫生要求 应符合NY 5028的要求。项目 指标 胸肌脂肪(%)5.00 氨基酸总量(%)21.00 蛋白质(%)23.00 肌苷酸/(mg/100 g)210.00 注:氨基酸为干基含量,其他为鲜样含量,取样部位:胸肌 DB52/T 11912017 4 5.5.2 重金属及兽药残留 应符合GB 16869和相应的国家法规及公告的要求。5.5.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3 榕江小香鸡白条鸡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1104 大肠菌群/(MPN/100 g)1104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6 检验方法 6.1 品种特征 6.1.1 活鸡 在正常光线下外貌用目测检查。6.1.2 白条鸡 在正常光线下将胴体置于白色底面的平板上,用肉眼观察其胴体的特征。6.2 上市日龄 以雏鸡出壳至上市前的日龄计算,采用查验饲养记录的方法检查。6.3 健康检查 按照NY/T 2798.12规定执行。6.4 体重测定 6.4.1 活鸡采用分度值不大于 5 g,测量范围为 0 g5 000 g 的衡器称其重量。6.4.2 白条鸡采用分度值不大于 1 g,测量范围为 0 g2000 g 的衡器称其重量。6.5 理化指标检验 6.5.1 蛋白质的测定 按照GB 5009.5的规定执行。6.5.2 总脂肪的测定 按照GB 5009.6的规定执行。6.5.3 总氨基酸的测定 按照GB 5009.124的规定执行。DB52/T 11912017 5 6.5.4 肌苷酸的测定 按照GB 5009.157的规定执行。6.6 卫生指标检验 6.6.1 加工用水的测定 按照NY 5027的规定执行。6.6.2 重金属及兽药残留指标 按照GB 16869和相应的国家法规及公告的规定执行。6.6.3 菌落总数的测定 按照GB 4789.2的规定执行。6.6.4 大肠菌群的检测 按照GB 4789.3的规定执行。6.6.5 沙门氏菌的检测 按照GB 4789.4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饲养管理条件,同时出栏、同一工艺流程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活鸡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0.05%每批抽样数不少于3只。7.2.2 白条鸡 按照GB 16869规定执行。每一批采取随机多点抽样,抽样数量满足检验需要,将抽取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由被抽样单位保存,其于两份供检测单位留样和检测分析。7.3 检验类别及项目 7.3.1 出场检验 每批鸡出场前,应进行逐只检疫检验,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场。检验项目为5.4、5.5规定的项目。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6、5.7规定的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DB52/T 11912017 6 a)新建养殖场首批鸡出栏前;b)饲养或加工条件发生较大改变时或停产半年后恢复饲养或加工,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7.4.1 合格品判定 出场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即判为合格批或该周期型式检验合格。7.4.2 不合格品判定 7.4.2.1 不合格批允许逐只进行检验,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出场检验。7.4.2.2 理化指标中有不合格项的,允许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品。7.4.2.3 卫生指标中有不合格项的,允许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品。7.4.3 复检 7.4.3.1 复检抽样数据为 7.2 规定的 2 倍。7.4.3.2 首次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再次复检。再次复检为终检。再次复检的抽样数与首次复检相同。7.4.3.3 复检结果全部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判定为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 8.1 标志 8.1.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8.1.2 产品标志应包含产地、批次等信息。8.1.3 标志可捆贴在榕江小香鸡的腿部或其他显著部位。8.2 包装 8.2.1 活鸡应采用通风良好并经消毒的竹笼、木框或塑料笼具等包装物装放。8.2.2 白条鸡应使用符合 GB 9683 规定的包装袋包装。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消毒,运输白条鸡必须采用冷藏车,车箱内的温度应低于0。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等物资混装。8.4 贮存 8.4.1 成批的活鸡应存放于已消毒的专用鸡舍内,少量的活鸡可存放在通风良好的笼具内,不受日晒雨淋。8.4.2 白条鸡应速冻后贮存于18 的冷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等物资混存,保质期为 6个月。DB52/T 11912017 7 8.5 销售 应在符合食品流通条件的环境中进行。DB52/T 11912017 8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榕江小香鸡保护区域 图A.1 榕江小香鸡保护区域 DB52/T 11912017 9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榕江小香鸡养殖技术 B.1 场址选择 B.1.1 鸡场选址 按照NY 5038执行。选择坡度不大、地面绿色植物较多、无污染的灌木林、经果林等建放养场。B.1.2 鸡场布局 生产区、生活区和无害化处理区相隔离,并有明确标识,无害化处理区位于生产区的下风向。B.1.3 鸡场环境 鸡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B.2 育雏期饲养管理 B.2.1 育雏前准备 B.2.1.1 育雏舍建设 育雏舍要保温、通风良好,面积以地面育雏期末饲养密度20羽/m230羽/m2为宜。B.2.1.2 用具 开食盘、料桶、饮水器、保温设备、清扫用具、消毒用具、兽医器械、温度计等用具使用前应消毒,数量应满足饲养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