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探寻122楚天法治2023.16企业共享用工法律风险与规制探讨◆张延培(许昌学院法学院,河南许昌461000)【摘要】“共享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能解决企业用工短缺和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对于国家、企业以及劳动者都具有一定的意义.“共享用工”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三方合同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一重的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共享用工”这种复杂的劳动关系对企业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劳动者可能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存在双重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的工伤,可能面临着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且企业为了盈利,存在违法用工的风险.为了规制法律风险,需要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明确“共享用工”协议的内容,划清责任范围.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规范.【关键词】共享用工;劳动法律关系;法律风险;风险规制世界各国用工形态中存在一种广泛而灵活的用工形式,即共享用工。一方面,一些企业因停工停产或开工不足,员工无法全员正常上班;另一方面,一些企业需要大量员工从事商品物资的应急生产及配送。于是,停工或开工不足的劳动力闲置企业将员工派到劳动力紧缺的企业工作,促进了企业之间通过协商建立的“共享用工”模式的发展。一些企业开始探索人员短期内的共享,被社会媒体广泛称作共享员工。这一模式由盒马生鲜、西贝、云海肴等企业率先探索并使用。随后,沃尔玛、京东、苏宁、联想等知名企业也纷纷加入,应用的岗位涉及分拣、摆架、仓库整理、一线流水操作等。这一用工模式是特定阶段内控制人力成本,填补人力缺口,增加员工经营收益的创新措施,可以被复制、模仿、借鉴,填补正常用工的空白区。但共享用工这一新兴用工方式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或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分配、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厘定、纠纷处置适用路径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研究企业间共享用工的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于共享用工的法律关系,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相关理论挖掘也不够深入。共享用工独立于劳务派遣,区别于劳务外包,不同于劳务关系,是一种复杂的三方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对应主体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传统的劳动法理论已经不能对共享用工这种劳动新形式进行更好的界定和分类。梳理企业间共享用工的风险及防控,也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通过分析企业在共享用工时存在的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一定的风险防控建议,对于完善企业管理和用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