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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0808-2018
包装饮用天然水
0808
2018
包装
饮用
天然
ICS 67.160.20 X 51 ZZB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T/ZZB 08082018 包装饮用天然水 Packaged natural drinking water 2018-11-30 发布 2018-12-31 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T/ZZB 0808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产品要求.2 6 试验方法.4 7 检验规则.4 8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 9 质量承诺.6 T/ZZB 0808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力、徐胜、刘敏芳、翟鹏贵、冯芳、钱朝锋、高世君、王爽。本标准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T/ZZB 08082018 1 包装饮用天然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天然水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承诺。本标准适用于包装饮用天然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不包括采用回收周转容器包装的饮用天然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包装饮用天然水 packaged natural drinking water 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自然涌出泉水、泉水、山泉水、深层湖(库)水、井水等)为生产用源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处理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设计 4.1.1 应具备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产品设计及研发人员不得少于 10 人。4.1.2 应具有产品研发和设计匹配的场地及设施,实验室面积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4.1.3 源水经加工后应保留一定的人体所需的天然矿物元素。T/ZZB 08082018 2 4.2 原料要求 4.2.1 水源要求 4.2.1.1 应选择优质天然水源,原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对水源水有关规定,并不得经过公共供水系统,不得经过任何化学处理(如添加氯气、漂白粉等)。4.2.1.2 水源开采需取得水资源使用许可,可开采(取水)量不少于 20 立方米/小时。4.2.1.3 以深层湖(库)水为水源的,取水深度(取水口距水面)应不小于 20 米,湖(库)水容量应不少于 5 亿立方米。4.2.1.4 每季度按照 GB 5749 对水源水质的要求进行全项目监测。4.2.2 水源地保护要求 4.2.2.1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水源地卫生防护应符合 GB 19304 的规定。4.2.2.2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水源地卫生防护除符合 GB 19304 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水源地应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并有卫生防护区图;b)设立严格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距取水点外围半径不小于 30 m 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c)设立限制区。在距取水点外围半径不小于 50 m 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4.3 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4.3.1 应符合 GB 19304、GB 14881 的规定。4.3.2 生产线需具备全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若使用塑料包装容器,塑料包装容器的吹瓶生产设备应与天然水灌装设备连线生产。4.3.3 生产过程中产品的电导率、水中臭氧浓度(采用臭氧杀菌工艺的)应具备在线自动监测能力。4.4 检验能力要求 应具备感官、电导率、pH值、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等指标的检测能力及相关检测仪器设施。4.5 环保要求 环保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5 产品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GB 19298的相应规定。5.2 特征(界限)指标 必须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符合表1的规定。T/ZZB 08082018 3 表1 特征(界限)指标 项目 指标 电导率(25),S/cm 20500 钾,mg/L 0.35 钙,mg/L 4.0 钠,mg/L 0.8100 镁,mg/L 0.5 偏硅酸,mg/L 1.8 5.3 水质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污染物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其他指标 项目 指标 pH 6.58.0 铝,mg/L 0.18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0.9 锌,mg/L 1.0 银,mg/L 0.04 铬(六价),mg/L 0.04 汞,mg/L 0.001 硒,mg/L 0.01 硫酸盐(以 SO42-计),mg/L 100 氯化物(以 Cl-计),mg/L 100 氟化物(以 F-计),mg/L 0.9 硝酸盐(以 NO3-计),mg/L 40 二氯甲烷,mg/L 0.02 苯,mg/L 0.01 三氯乙烯,mg/L 0.06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5 甲苯,mg/L 0.1 一氯二溴甲烷,mg/L 0.09 四氯乙烯,mg/L 0.035 氯苯,mg/L 0.03 乙苯,mg/L 0.01 1,2-二氯苯,mg/L 0.1 T/ZZB 08082018 4 表2(续)项目 指标 1,4-二氯苯,mg/L 0.25 1,2-二氯乙烷,mg/L 0.03 1,1-二氯乙烯,mg/L 0.025 1,1,1-三氯乙烷,mg/L 1.8 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5.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检测。6.2 特征(界限)指标 钾、钠、钙、镁、偏硅酸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检测;电导率按GB 173231998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测。6.3 水质指标 理化指标的检测按照GB 19298的规定执行,污染物指标的检测按照GB 2762的规定执行。pH、铬(六价)、二氯甲烷、苯、三氯乙烯、二氯一溴甲烷、甲苯、一氯二溴甲烷、四氯乙烯、氯苯、乙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检测;铝、铁、锰、铜、锌、银、汞、硒、硫酸盐、氯化物、氟化物、硝酸盐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检测。6.4 微生物指标 按GB 19298的规定执行。6.5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销售)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销售)。T/ZZB 08082018 5 7.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pH、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标签、包装、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7.2 型式检验 7.2.1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最少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b)新产品试制鉴定时;c)正式生产时,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设备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时;d)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5.1、5.2、5.3、5.4、5.5 的全部内容。7.3 组批 同一日期,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 20 瓶(2 L 以上抽取 16 瓶)。5 瓶(2 L 以上的取 3 瓶)用于感官、pH、溴酸盐、标签、包装、净含量要求的检验;5 瓶用于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的检验;其余留样备用。7.5 判定规则 7.5.1 水源检验 水源水质所有项目必须符合规定。7.5.2 出厂检验 7.5.2.1 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2.2 感官、pH、溴酸盐、标签、包装、净含量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 型式检验 7.5.3.1 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指标的判定同出厂检验。7.5.3.2 其他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识 8.1.1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识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标签 8.2.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T/ZZB 08082018 6 8.2.2 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天然水”。8.2.3 产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该产品实际生产取水点的水源类别(如自然涌出泉水、泉水、山泉水、深层湖(库)水、井水等)及真实水源地地名。同时标注本产品特征(界限)指标名称及含量范围,如钾、钠、钙、镁、偏硅酸、电导率。8.3 包装 8.3.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的规定。8.3.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8.3.3 灌装产品,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紧密。8.3.4 包装箱必须牢固,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8.4 运输 8.4.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4.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5 贮存 8.5.1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5.2 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 100 mm 以上的垫板。8.5.3 在 0 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8.6 保质期 符合8.4和8.5条规定时,保质期:小于3000 mL的包装不少于12 个月;净含量大于或等于3000 mL的大包装不少于1 个月。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条件,按上述规定具体标注产品的保质期。9 质量承诺 9.1 产品应具有可追溯性,应追溯到生产批次。9.2 由专人专线负责售后服务,及时解答客户咨询疑问。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 24 小时内作出响应处理。9.3 本产品在正常运输、贮存的情况下,在产品保质期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立即开展产品追溯、实施下架、召回等应急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后续处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