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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HNX 021-2021 青稞麦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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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HNX 021-2021 青稞麦片 021 2021 青稞 麦片
ICS 67.060CCS X 11T/QHNX团体标准T/QHNX-021-2021青稞麦片20211125 发布20211210 实施青 海 省 农 学 会发 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QHNX021-2021I前言本文件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青海省农学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农林科学院、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大垚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青麦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希娟、张文刚、党斌、张杰、杜艳、郝静、马萍、甘生智、翟婕、杜德龙、陈建林。本文件由青海省农学会实施。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QHNX021-20211青稞麦片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青稞麦片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青稞为原料,经过清理、脱皮、润水、熟化、压片、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即食或加热食用的可冲调青稞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GB/T 5491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510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0青稞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 208 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QHNX021-2021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2006谷物及其制品中-葡聚糖含量的测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青稞麦片以青稞为原料,经清理、脱皮、润水、蒸制、压片成型、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的即食或加热食用的可冲调片状青稞制品。4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应符合 GB/T 11760 的要求。4.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产品呈薄厚均匀的片状,允许有少量碎末、干燥松散,无结块;冲调后呈现粘稠糊状物;无肉眼可见杂质4.4 理化要求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0.0-葡聚糖(以干基计)(g/100g)3.0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9.0脂肪酸值(以干基 KOH 计)(mg/100g)90.04.5 农药残留限量原料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中谷物的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QHNX021-202134.6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7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8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9640 的规定。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中粮食制品的规定。4.9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要求净含量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10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 色泽取样品30 g,散倒于洁净、干燥的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5.1.2 气味与滋味取样品30 g,置于一个适宜容器中,倒入200 mL 80以上的开水,搅拌均匀,焖泡13 min或煮沸1 min,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1.3 组织形态取 30 g 样品,散倒于洁净、干燥的白色平盘中,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形态。另取一份等质量样品,置于 400 mL 烧杯中,用 200 mL 80以上的开水冲调并搅拌,焖泡 13 min 或煮沸 1 min,观察其状态。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葡聚糖按照 NY/T 200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蛋白质按GB 5009.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脂肪酸值按 GB/T 5510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农药残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QHNX021-20214按GB 23200.11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真菌毒素5.2.7.1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7.2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5.2.7.3 赭曲霉毒素A按GB 5009.96规定的方法测定。5.2.7.4 玉米赤霉烯酮按GB 5009.209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污染物限量5.2.8.1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8.2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8.3 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8.4 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微生物指标5.2.9.1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2.9.2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2.9.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2.9.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2.9.5 志贺氏菌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净含量按 JJF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6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天、同一班次用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从每批产品中按质量的万分之一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抽样量最低应不少于 2.0 kg。6.3 检验分类6.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脂肪酸值、菌落总数。6.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应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b)正常产品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e)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QHNX021-202156.4 判定规则6.4.1 出厂检验6.4.1.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2 型式检验6.4.2.1 型式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为合格品。6.4.2.2 型式检验结果有两项或两项以下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2.3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7.1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害、无异味,内包装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 标签标志运输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运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晒、防雨。不得使用有损产品包装的工具,不得抛摔。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专用的食品仓库内,库内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阴凉,并有防虫、防鼠、防火等设施。7.4.2 产品在储存过程中,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性或易发潮货物。7.4.3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物质、易变质、有异味、易腐败、易生虫等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共同存放,且应放距地面、墙壁 25 cm 以上。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文件各项要求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0 个月。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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