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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ENG 002-2022 地理标志产品 红原牦牛奶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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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ENG 002-2022 地理标志产品 红原牦牛奶粉 002 2022 地理 标志 产品 红原 牦牛 奶粉
ICS 67.100.10 CCS X 16 T/NENG 团体标准 T/NENG 0022022 地理标志产品 红原牦牛奶粉 2022-08-16 发布 2022-08-20 实施 红原县诺尔纳格牦牛协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ENG 002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红原县诺尔纳格牦牛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红原县诺尔纳格牦牛协会、红原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牦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曲崧、冉光珍、税晓燕、李伟、罗强、彭措扎西。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ENG 0022022 2 地理标志产品 红原牦牛奶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 红原牦牛奶粉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红原牦牛生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真空浓缩、压力喷雾干燥、流化床干燥、筛粉、包装等工艺生产的红原牦牛奶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413.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溶解性的测定 GB 5413.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杂质度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ENG 0022022 3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NY/T 11722006 生鲜牛乳质量管理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红原牦牛奶粉的产地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批准的保护范围,即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5 要求 原料要求 5.1.1 奶源牛品种要求 红原牦牛(地方类群)。5.1.2 奶源产地条件 海拔3000至4500米,以大渡河的梭磨河支系和白河的溪流为水源,以含有红景天、松贝、虫草、雪莲花、甘松、秦艽、羌活、大黄、黄芪等植物的天然草场为放牧地。5.1.3 奶源牛饲养方式 放牧饲养。5.1.4 生乳采集要求 早上6点至8点,手上涂抹奶油对牦牛进行挤奶工作。5.1.5 生乳质量要求 5.1.5.1 到厂的红原牦牛生乳应符合 GB 19301 的规定及 NY/T 11722006 中第 4 章规定的质量标准。5.1.5.2 红原牦牛生乳的理化指标除应符合 5.1.5.1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生乳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g/100 g)3.5 脂肪/(g/100 g)4.5 酸度/(T)1218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ENG 0022022 4 表2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呈均匀一致的乳黄色或乳白色 滋味、气味 具有纯正的乳香味 组织状态 干燥均匀的粉末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全脂牦牛乳粉 部分脱脂牦牛乳粉 脱脂牦牛乳粉 脂肪/26.0 1.526.0 1.5 蛋白质/非乳脂固体a的37 28.0 钙(以Ca计)/(mg/100 g)970 杂质度/(mg/kg)16 复原乳酸度/(T)1318 不溶度指数/mL 1.0 水分/5.0 铅(以Pb计)/(mg/kg)0.5 总砷(以As计)/(mg/kg)0.5 铬(以Cr计)/(mg/kg)2.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2.0 黄曲霉毒素M1b/(g/kg)0.5 a 非乳脂固体()=100-脂肪()-水分()。b 按生乳折算。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b 5 2 10 000 100 000 大肠菌群 5 1 10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25 g-a 样品的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 4789.18 执行。b 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好氧或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污染物限量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ENG 0022022 5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真菌霉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 取适量试样置于50 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理化指标 6.2.1 脂肪 按GB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钙 按GB 5009.9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杂质度 按GB 5413.30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复原乳酸度 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不溶度指数 按GB 5413.29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水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ENG 0022022 6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10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11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6.2.12 黄曲霉毒素 M1 按GB 5009.24规定的方法测定。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采用第二法 大肠菌群平板计数法。6.3.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采用第二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平板计数法。6.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出厂检验 7.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脂肪、蛋白质、杂质度、复原乳酸度、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ENG 0022022 7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 5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7.3.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产品定型时;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组批 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抽样方法和数量 7.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 kg(不低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7.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 kg(不低于 16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标志、标签 8.1.1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1.3 灌装完好的产品输送至喷码机处根据实际的生产日期打印批号。8.1.4 产品可追溯信息标记应清晰。包装 根据包装箱的规格将打印完好的产品装入指定的纸箱中。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文件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贮存 8.4.1 产品存放应符合“一垫五不靠”的原则。“一垫”指下面垫有托盘,“五不靠”指四面不靠墙,上面不靠顶棚,物品存放应离墙 30 cm、离地 15 cm、离灯 50 cm。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ENG 0022022 8 8.4.2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仓库中,库内环境良好,无异味,避免强光直射,库房温度应在 0 30 之间,相对湿度 30RH70RH。8.4.3 库房应做到防鼠、防蝇、防蟑、防虫设施。防鼠设施:如在库房四周墙角安装粘鼠板;防蝇措施:如安装灭蝇灯、悬挂粘蝇条;防蟑、防虫设施:如安装门帘等。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以实际包装标注为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ENG 0022022 9 附录A (规范性)红原牦牛奶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红原牦牛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图A.1。图A.1 红原牦牛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NENG 0022022 10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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