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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SSP 0007-2021 无骨脆肉鲩鱼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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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SSP 0007-2021 无骨脆肉鲩鱼柳 0007 2021
ICS 67.120.30X 20团体标准T/ZSSP 0007-2021代替 T/ZSSP 0007-2020无骨脆肉鲩鱼柳Boneless crisp grass-carp fish fillet2021-05-27 发布2021-05-27 实施中山市食品学会发布发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SSP 0007-2021I前言本文件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中山市食品学会和中山洪力健康食品产业研究有限公司共同提出。本文件由中山市食品学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山市食品学会、中山市技师学院、中山洪力健康食品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中山市东星食品有限公司、广东药科大学、创味舌尖冻干食品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中山东鹏水产品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学会、中山市强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中山市盛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坦洲镇农业服务中心。本文件起草人:林俊忠、龚启宙、谢彩玲、郑萍、彭双喜、刘霭莎、王志江、吴小禾、张延杰、谭浩堂、吴小勇、何均洪、朱华兴、陈大海、文梁洪、胡志高、雷敏芝。本标准代替T/ZSSP 0007-2020。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SSP 0007-20211无骨脆肉鲩鱼柳无骨脆肉鲩鱼柳1范围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无骨脆肉鲩鱼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销售。本文件适用于以脆肉鲩活鱼,通过放血、宰杀、去鳞、分割取片、拉除鱼刺、冰镇清洗、速冻(产品热中心温度-18)等工艺制作而成的无骨脆肉鲩鱼柳。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T 5055青鱼、草鱼、鲢、鳙 亲鱼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9695.19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GB/T 25007速冻食品生产HACCP应用准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SB/T 10699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DB44/T 845地理标志产品 中山脆肉鲩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SSP 0007-20212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3.1脆肉鲩Crisped grass carp喂食经浸泡的蚕豆110天130天的草鱼。3.2无骨Boneless脆肉鲩处理过程中使用了拉除鱼刺的工艺,又叫去骨。3.3无骨脆肉鲩鱼柳Boneless crisp grass-carp fish fillet以脆肉鲩活鱼,通过放血、宰杀、去鳞、分割取片、拉除鱼刺、冰镇清洗、速冻(产品热中心温度-18)等工艺制作而成的无骨脆肉鲩鱼柳。4技术技术要求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脆肉鲩:应符合GB/T 5055和DB44/T 845的规定。4.1.2以上原辅料还需分别符合GB2762、GB2763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水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水产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水产品正常的组织状态,肌肉紧密、有弹性。组织结构熟制后肉质紧密、爽脆软滑,带有韧性,肉丝不易拉断。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净含量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挥发性盐基氮,mg/100g20无机砷(以 As 计),mg/kg0.1铅(以 Pb 计),mg/kg0.5镉(以 Cd 计),mg/kg0.1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4.5食品添加剂要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SSP 0007-20213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0CFU/g10000CFU/g注 1: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5.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要求;5.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告。6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应符合SB/T 10699规定。7试验方法试验方法7.1取样方法按照 GB/T 9695.19 的规定执行。7.2感官要求取样品一份,去除包装,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观察其形态和色泽,切开观察内部组织形态、有无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熟制后品尝其口感,逐项按表 1 中要求的项目对照检验。7.3净含量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4挥发性盐基氮按 GB 5009.228 规定的方法测定。7.5无机砷按 GB 5009.11 的方法测定。7.6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7.7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7.8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7.9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 GB 4789.4 和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7.10农药残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SSP 0007-20214按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方法测定。7.11兽药残留按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方法测定。8检验规则检验规则8.1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8.2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厂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8.3出厂检验8.3.1每批产品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8.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和热中心温度;其他项目作定期检验,每年不少于二次。8.4抽样检验净含量抽样检验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执行;其他项目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量满足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需要以及留样的需要。8.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8.6判定规则8.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8.6.2产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它指标如有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重新抽样(或采用留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如仍有不合格项目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标签、包装、运输、贮存9.1标签9.1.1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9.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2包装9.2.1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9.2.2 单件包装应完整,封口严密,无破损。包装箱应牢固、完整,外表清洁。9.3运输9.3.1 运输工具必须干燥、清洁、运输中不得倒放、侧放及重压。9.3.2 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运,并应避免曝晒、雨淋。9.3.3 装运前,应将厢体温度降至-10,运输期间,车辆温度应保持低于-15,9.4贮存及销售9.4.1 产品应存放在温度-18冷库内。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SSP 0007-202159.4.2 堆放时应离地离墙大于 10cm,且不应堆放过高。9.4.3 产品不得与有毒或有特殊气味的物品、变质、虫蛀的物品及易污染的物品存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避免日晒、雨淋。9.4.4 产品应在-15的低温条件下销售。_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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