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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FSA
004-2021
食用调味油含第1号修改单
004
2021
食用
调味
修改
附件3:本修改单经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团标评审委员会评定,并由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2021年11月3日第31号公告发布,自2021年11月22日起实施。(修 改 事 项)1.食用调味油(T/ZZFSA 004-2021)中条编号4.44.7依次调整为4.54.8;2.食用调味油(T/ZZFSA 004-2021)增加4.4的内容为:4.4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ICS 67.200.10CCS X 14T/ZZFSA 004-2021食用调味油Edible flavoring oil2021-01-06 发布2021-01-06 实施郑郑州州市市食食品品安安全全协协会会发布团体标准Z Z F S A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Z Z F S A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FSA 004-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蜀海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雪麦龙食品香料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镇、李廷渲、张瑞娟、付向阳、管乐、王乐、武娜、杨飞、杨智祥。本文件首次发布。Z Z F S A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Z Z F S A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FSA 004-20211食用调味油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定义、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食用调味油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Z Z F S A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FSA 004-20212食用调味油edible flavoring oil以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脂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提取或添加可食用动、植物中的呈香呈味物质混溶于食用油脂中,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具有特征风味的食用调味油。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性状油状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常温下呈液态的产品,在自然光下进行观察;常温下非液态的产品,经水浴加热成液态后,在自然光下进行观察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气味、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取适量试样置于 150ml 烧杯中,水浴加热至 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品其滋味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以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以食用动物油脂为主要原料酸价(KOH)(以脂肪计)/(mg/g)52.5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0.20GB 5009.227丙二醛/(mg/100g)-0.25GB 5009.181水分及挥发物/(g/100g)3.0GB 5009.236黄曲霉毒素B1/(g/kg)10GB 5009.22苯并(a)芘/(g/kg)10GB 5009.27Z Z F S A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FSA 004-202134.4真菌毒素限量和污染物限量4.4.1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中其他调味品的规定。4.4.2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其他调味品的规定。4.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4.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中其他调味料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4.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中其他调味料的规定。4.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批次。5.2抽样方法和数量5.2.1出厂检验时,从成品库内对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出厂检验项目及备检样品的需要。5.2.2型式检验时,从成品库内对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5.3出厂检验5.3.1产品需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5.4型式检验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关键设备或关键工艺有重大变动,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时;e)其他。5.5判定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判定: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使用备检样品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Z Z F S A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FSA 004-20214品,若复检项目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6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有关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6.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4保质期应根据产品工艺特性确定保质期。7其他食品经营过程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Z Z F S A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