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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1826-2020 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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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1826-2020 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 1826 2020 食品 营养 强化 蛋白 磷酸
ICS 67.220.21 CCS X 41 T/ZZB 18262020 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 Food nutrition enhancer casein phosphpeptide 2020-11-11 发布 2020-11-30 实施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团体标准 T/ZZB 18262020 I 目 次 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技术要求.36 试验方法.47 检验规则.6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9 质量承诺.7 T/ZZB 1826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康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凤琴、杜鹃、黄善撑、姜敏芳、蒋建平、李阳。本标准评审专家组长:盛华栋。本标准由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解释。T/ZZB 18262020 1 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酪蛋白磷酸肽的术语和定义、分子结构和相对分子质量、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质量承诺。本标准适用于以牛乳酪蛋白为原料,用酶解法生产制得的食品营养强化剂酪蛋白磷酸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测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测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测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测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测 蜡样芽胞杆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测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测 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标准 GB 500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224922008 大豆肽粉 GB/T 227292008 海洋鱼低聚肽 GB 29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GB 316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 GB 316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酪蛋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T/ZZB 18262020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等电点不溶物含量 the content of insoluble at isoelectric point 在酪蛋白等电点(pH=4.6)条件下,样品溶液中不溶性物质的含量。3.2 分子结构和相对分子质量 molecular structure and relative molecular mass 主要有效成分是含有1个6个磷酸丝氨酸残基的多肽,其相对分子质量为1 000 u5 000 u。4 基本要求 4.1 设计研发 4.1.1 通过功能定位的定向酶解指导,确定产品生产的酶解工艺。4.1.2 通过优化工艺环节,缩短生产流程时间,改善产品感官口感。4.2 原辅料 4.2.1 酪蛋白应符合表 1 的要求,且符合 GB 31638 中的要求。表1 酪蛋白质量指标 项目 限值 检测方法 色泽 白至乳白色粉末 目测 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 g 90.0 GB 5009.5 凯氏定氮法 脂肪,g/100 g 2.0 GB 5009.6 碱水解法 4.2.2 蛋白酶应选用 GB 2760 中允许使用的蛋白酶产品,并符合 GB 1886.174 的要求。4.2.3 加工助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3 工艺与装备 4.3.1 采用瞬时超高温杀菌工艺,自动监控灭菌温度、时间参数。4.3.2 采用真空低温浓缩工艺,监控真空度、温度参数。4.3.3 包装车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十万级及以上。4.4 检验检测 4.4.1 开展原料酪蛋白中色泽、蛋白质、脂肪的检测。4.4.2 开展成品中滋味、气味、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干燥减量、灰分、总氮、等电点不溶物含量、酪蛋白磷酸肽含量、肽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孢杆菌和阪崎肠杆菌的出厂检测。4.4.3 金探过程应在线检测。T/ZZB 18262020 3 4.4.4 应具备恒温鼓风干燥箱、马弗炉、消化炉、冷冻离心机、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柜、超净工作台检验检测仪器。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2的感官要求。表2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滋味、气味 具有蛋白水解物特有的滋味、气味,略带苦味和水解腥味,无其他异味 色泽 白色至乳黄色 组织状态 粉末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异物 5.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理化要求。表3 理化要求 项目 要求 干燥减量(w)/%7.0 灰分(w)/%10.0 总氮(以干基计,w)/%12.0 酪蛋白磷酸肽含量(以干基计,w)/%20.0 等电点不溶物含量(以干基计,w)/%20.0 肽含量(w)/%50.0 总砷/(mg/kg)0.5 铅/(mg/kg)2.0 汞/(mg/kg)0.08 铬/(mg/kg)2.0 5.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微生物要求。T/ZZB 18262020 4 表4 微生物要求 项目 要求 菌落总数/(CFU/g)1 000 大肠菌群/(MPN/g)3.0 霉菌和酵母/(CFU/g)30 沙门氏菌/(/25g)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25g)不得检出 蜡样芽胞杆菌/(CFU/g)30 阪崎肠杆菌/(/100g)不得检出 5.4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的要求。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6.1.1 将适量试样均匀置于清洁、干燥的白搪瓷盘内,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6.1.2 称量 1 g 样品,加 100 mL 温水溶解配制 1%的溶液,通过鼻嗅的方式评价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6.2 干燥减重 按GB 5009.32016中规定的直接干燥法进行。6.3 灰分 按GB 5009.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4 总氮 按GB 5009.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5 酪蛋白磷酸肽含量(以干基计)按GB 316172014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6.6 等电点不溶物含量 按GB 316172014中附录A.3.4中的方法进行测定,称取试样0.5 g1.5 g,精确至0.000 2 g,置于一个事先恒重的50 mL离心管A中,加入15 mL水使其完全溶解。用盐酸溶液调节试样溶液的pH至4.6,然后置于冷冻离心机中,在约4 下5 000 r/min7 000 r/min离心30 min,取沉淀置于105 烘干至恒重。T/ZZB 18262020 5 等电点不溶物含量的质量分数按式(1)计算:(1)式中:m1恒重后离心管A和沉淀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m2离心管A的质量,单位为克(g);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w0试样的干燥减量,%。实验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算术平均值的10%。6.7 肽含量 按GB/T 227292008中6.3或GB/T 224922008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6.8 总砷 按GB 5009.1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9 铅 按GB 5009.12的相关规定进行。6.10 汞 按GB 5009.17的相关规定进行。6.11 铬 按GB 5009.123的相关规定进行。6.1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相关规定进行。6.1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的相关规定进行。6.14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的相关规定进行。6.15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的相关规定进行。6.16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性测试。6.17 蜡样芽孢杆菌 按GB 4789.14的相关规定进行。%1001021wmmmwT/ZZB 18262020 6 6.18 阪崎肠杆菌 按GB 4789.40的相关规定进行。6.19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组批 产品按批检验,生产企业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天投料的酪蛋白磷酸肽为一批。7.3 抽样规则 产品应以生产批次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取样时应按照每批喷粉顺序前中后抽样,混匀,分三包,每包样品200 g左右,一份用于理化测定,一份用于常规微生物测定,一份用于致病菌测定。当生产的产品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取样。7.4 出厂检验 7.4.1 出厂检验项目:滋味、气味、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干燥减量、灰分、总氮、等电点不溶物含量、酪蛋白磷酸肽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孢杆菌和阪崎肠杆菌。7.4.2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7.5 型式试验 7.5.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试制鉴定;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判定为合格品。7.6.2 对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超标不予复检,按不合格品处理;其他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可加倍取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产品不为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29924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T/ZZB 18262020 7 8.2 包装 用符合 GB 2806.1 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8.3 运输 8.3.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需专库存放,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8.3.2 成品堆放应离墙、离地。8.3.3 成品不得与潮湿有异味和被污染的物品、有毒有害物质堆放在一起。8.4 贮存 8.4.1 成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潮湿、有毒、有异味等不卫生物品混运。8.4.2 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8.4.3 搬运时要小心轻放。9 质量承诺 自生产日期起,在原包装条件下,按正常运输、贮存18个月内,对于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24小时内向客户做出积极响应,及时为客户提供退换货处理等服务和解决方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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