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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FSA
008-2022
混合粮食加工品
008
2022
混合
粮食
加工品
ICS 67.060CCS X 11T/ZZFSA 008-2022混合粮食加工品Mixed processed grain products2022-08-15 发布2022-08-15 实施郑郑州州市市食食品品安安全全协协会会发布发布团体标准T/ZZFSA 008-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镇、黄亚萍、邓迎春、李廷渲、张瑞娟、杨智祥、吕崇伟。本文件首次发布。T/ZZFSA 008-20221混合粮食加工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混合粮食加工品的定义、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混合粮食加工品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492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4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508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GB/T 5509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混合粮食加工品mixed processed grain products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机械等方式加工后的谷物、豆类、薯类为主要原料,经或不经前处理(筛选、碾磨、轧片、粉碎)、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一定比例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混合粮食加工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T/ZZFSA 008-20222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GB/T 5492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状态4.3理化指标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4.5GB 5009.3杂质a/%1.0GB/T 5494磁性金属物b/%0.003GB/T 5509含砂量b/%0.02GB/T 5508仅限颗粒状的产品。仅限全粉(糁)状的产品。4.4真菌毒素限量和污染物限量4.4.1以谷物为主的产品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中谷物碾磨加工品的规定,以豆类为主的产品真菌毒素应符合 GB 2761 中豆类的规定,以薯类为主的产品真菌毒素应符合 GB 2761 中干制薯类的规定。4.4.2以谷物为主的产品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谷物碾磨加工品的规定,以豆类为主的产品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豆类的规定,以薯类为主的产品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干制薯类的规定。4.5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4.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4.6.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T/ZZFSA 008-20223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批次。5.2抽样方法和数量5.2.1出厂检验时,从成品库内对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出厂检验项目及备检样品的需要。5.2.2型式检验时,从成品库内对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5.3出厂检验5.3.1产品需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水分、杂质。5.4型式检验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关键设备或关键工艺有重大变动,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时;e)其他。5.5判定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判定: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使用备检样品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若复检项目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6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有关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6.2包装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6.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T/ZZFSA 008-202247其他食品经营过程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