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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AA
014-2019
化妆品用原料
骆驼脂质提取物
014
2019
化妆品
原料
骆驼
提取物
ICS 71.080.70 X 14 团 体 标 准 T/CAAA 0142019 T/CAAA 0142019 化妆品用原料 骆驼脂质提取物 化妆品用原料 骆驼脂质提取物 Cosmetic ingredients extract of camel fat Cosmetic ingredients extract of camel fat 2019-01-07 发布 2019-01-07 实施2019-01-07 发布 2019-01-07 实施中国畜牧业协会 发布发布 T/CAAA 014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畜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骆驼研究院、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蒙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斯仁达来、郭富城、明亮、伊丽、何静、海勒、吉日木图。T/CAAA 0142019 化妆品用原料 骆驼脂提取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骆驼脂的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骆驼脂质提取物的生产。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1 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JJF 1070-2018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骆驼脂提取物 extract of camel fat 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骆驼的驼峰、板油、肉膘、网膜、附着于内脏器官的脂肪组织、骨脂或乳脂中,经提炼获得的产品。4 技术要求 4.1 性状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1T/CAAA 0142019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特有的色泽,呈白色或略带黄色、无霉斑。滋味、气味 具有特有的色泽、滋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组织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将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水浴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品其滋味。4.2 技术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技术指标 项目 项 目 要 求 酸价(KOH)/(mg/g)2.5 过氧化值/(g/100g)0.2 理化指标 丙二醛/(mg/100g)0.25 菌落总数/(CFU/mL)500 耐热大肠菌群/mL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mL)金黄色葡萄球菌/mL 微生物指标 铜绿假单胞菌/mL 有害物质限量 铅/(mg/kg)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的规定 4.3 净含量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 实验方法 5.1 性状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将试样置于 50mL 烧杯中,水浴加热至 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鉴别实验 5.2.1 酸价 按 GB 5009.229-2016 的规定执行。5.2.2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2016 的规定执行。5.3 丙二醛 按 GB 5009.181-2016 的规定执行。5.3.1 微生物有害物质检验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的规定执行。2 T/CAAA 0142019 5.3.2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型式检验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为型式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首次投产或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正常生产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d)国家市场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1.2 常规检验 性状、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总数、净含量为常规检验项目,其余为非常规检验项目。6.2 抽样与组批规则 产品以同一次配料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采用随机抽样,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 的样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检验,一部分留存备查。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如有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不予复检,该批产品直接判为不合格。对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销售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净含量、保质期、产品质量证明及标准编号。7.2 包装 本产品应采用无毒、无害、坚固的容器包装。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压、日晒、雨淋。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 25的通风干燥处,密闭保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 7.3 和 7.4 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经销包装标注执行。_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