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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BX TCAH 0001-2019 环保型垃圾除臭剂 0001 2019 环保 垃圾 除臭剂
ICS 71.020 G 85 团体标准 T/CSBX T/CAH 00012019 环保型垃圾除臭剂 Environmental friendly waste deodorant 2019-08-14 发布 2019-08-15 实施 长沙市标准化协会 湖南省环境卫生清洁行业协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SBX T/CAH 0001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要求.1 5 试验方法.2 6 检验规则.5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SBX T/CAH 0001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长沙海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汉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长沙市标准化协会、湖南省环境卫生清洁行业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沙海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汉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标准化协会、湖南海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环境卫生清洁行业协会、湖南新九方科技集团、重庆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益三原(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大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凯卫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湖南彩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晓平、张胜、黄晓斌、李辉辉、陈汉辉、刘雄杰、樊方瑞、肖力力、刘启武、李雄伟、梁利萍、叶跃群、林顺发、高理中、喻志慧、刘兴静、李霞。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SBX T/CAH 00012019 1 环保型垃圾除臭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型垃圾除臭剂(以下简称“除臭剂”)安全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消减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或场所产生的恶臭气味的除臭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472-2011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9724-2007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GB 14678-19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21603-2008 化学品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方法 GB/T 21604-2008 化学品 急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方法 GB/T 21605-2008 化学品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方法 GB/T 21615-2008 危险品 易燃液体闭杯闪点试验方法 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空气和废气检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环保型垃圾除臭剂 environmental friendly waste deodorant 由天然植物萃取液、表面活性剂、水等组成,可通过与臭气组分反应,降低臭气组分含量的产品。4 要求 4.1 安全要求 4.1.1 除臭剂不应含有危害人畜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成分,使用过程及使用后没有任何二次污染。4.1.2 除臭剂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等问题应制定相应的防范、减缓或消除措施。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SBX T/CAH 00012019 2 4.1.3 用于空间雾化或喷淋的除臭剂其安全性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空间雾化或喷淋用除臭剂安全性指标 项目 指标 急性经口毒性 LD505.0mg/L 急性吸入毒性 LC505.0mg/L 急性皮肤刺激性 无 闪点 60 除臭剂需要进行稀释使用的,其稀释后样本也应满足以上安全指标。4.2 技术要求 除臭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除臭剂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外观 无分层现象,无沉淀物或可有少量沉淀 色度 无色或乳白色至淡黄色液体 密度 1.000-1.020g/cm3 pH 5-7 功能成分 以酪氨酸计的功能成分含量不低于 10%除臭性能指标 硫化氢去除率 90%氨去除率 90%甲硫醚去除率 85%抑菌效果(以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为例)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5mim抑菌率达到99%以上 5 试验方法 5.1 急性经口毒性测定 按照GB/T 21603-2008的规定进行。5.2 急性吸入毒性测定 按照GB/T 21605-2008的规定进行。5.3 急性皮肤刺激性测定 按照GB/T 21604-2008的规定进行。5.4 闪点测定 按照GB/T 21615-2008的规定进行。5.5 气味的测定 采用嗅觉法进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SBX T/CAH 00012019 3 5.6 外观检验 照度为100-550lx的情况下,采用目视法进行。5.7 色度测定 照度为100-550lx的情况下,采用目视法进行。5.8 密度的测定 按照GB/T 4472-2011的规定进行。5.9 pH 值的测定 按照GB/T 9724-2007的规定进行。5.10 功能成分的测定 5.10.1 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除臭剂中的功能成分含量,结果以酪氨酸计。5.10.2 配置浓度为 0.012mg/mL,0.01 mg/mL,0.008 mg/mL,0.006 mg/mL,0.004 mg/mL,0.002 mg/mL的酪氨酸标准溶液,在 230nm 处分别测定溶液的吸光度(A),拟合吸光度(A)与酪氨酸浓度(C)为直线关系,得到公式 1:BCKA.(1)式中:A吸光度;K拟合直线的斜率;C酪氨酸浓度(mg/mL);B拟合直线的截距。5.10.3 以去离子水为溶剂,称取除臭剂 1.000g(实际取样量计为 m),稀释 10000 倍,测定稀释液在530nm 处的吸光度。将吸光度(A)带入公式 2,得到除臭剂中功能成分的浓度(以酪氨酸计,单位:mg/mL)。10000BKAC.(2)式中:A吸光度;K拟合直线的斜率;C酪氨酸浓度(mg/mL);B拟合直线的截距。5.10.4 将酪氨酸浓度(C)带入公式 3,得到百分含量(M)。%1001000MmC.(3)式中:m取样量(g);M除臭剂中功能成分的含量比例(%)。5.11 除臭剂性能测定 5.11.1 判定方法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SBX T/CAH 00012019 4 5.11.1.1 应根据对硫化氢、氨、甲硫醚等三种标志性臭气源气体成分的清除效果进行除臭剂性能判定。其臭气源气体浓度:硫化氢不应低于 150mg/m3;氨不应低于 20mg/m3;甲硫醚不应低于 2000 mg/m3。5.11.2 采样 5.11.2.1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臭氧源气体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以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采集气体量为 5L,用铝箔气体采样袋收集(单/双阀均可)。5.11.2.2 处理后的臭气源气体采样袋阀门经塑料软管与吸气泵的入口相连,吸气泵的出口经塑料软管与 5 个 25mL 的气泡吸收管串联(每个气泡吸收管内对应放入 25mL 除臭剂),最后一个气泡吸收管的出口经塑料软管与用于收集处理后气体的铝箔气体采集袋的阀门相连。5.11.2.3 在确认完毕装置的密封性后,打开臭气源气体采样袋阀门及吸气泵的开关,调节气流速度至250mL/min,将臭气源气体从采样袋内抽出,经除臭剂的吸收后,送入处理后气体采样袋,在收集约 2.5L处理后的气体时关闭吸气泵的开关,拧紧臭气源采样袋与处理后气体采样袋的阀门,完成处理后气体的收集。5.11.3 去除效果检测 5.11.3.1 硫化氢的去除效果检测 按照空气和废气检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十一节的要求进行。公式如下:%100100ESEF.(4)式中:S硫化氢去除率;E处理前硫化氢浓度;F处理后硫化氢浓度。5.11.3.2 氨的去除效果检测 按照HJ 533-2009的规定进行。公式如下:%100100HIHN.(5)式中:N氨的去除率;H处理前氨浓度;I处理后氨浓度。5.11.3.3 甲硫醚的去除效果检测 按照GB 14678-1993的规定进行。公式如下:%100100L-PJP.(6)式中: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SBX T/CAH 00012019 5 J甲硫醚去除率;P处理前甲硫醚浓度;L处理后甲硫醚浓度。5.12 除臭剂抑菌效果的检测 按照GB 15979-2002附录C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除臭剂经生产厂家质检部门检验,按照表 3 中出厂检验项目检验符合要求,检验合格并填写产品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6.1.2 检验合格后应将合格检验项目及结果作为产品合格证书的附件。6.2 型式检验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生产的试验定型;b)产品停产两年及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产品的配方、原料或制造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d)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2.1 检测项目见表 3。表3 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要求 试验方法 1 急性经口毒性/J 4.1 5.1 2 急性皮肤刺激性/J 4.1 5.2 3 急性吸入毒性/J 4.1 5.3 4 闪点测定/J 4.1 5.4 5 气味 J J 4.2 5.5 6 外观 J J 4.2 5.6 7 色度 J J 4.2 5.7 8 密度 J J 4.2 5.8 9 pH J J 4.2 5.9 10 功能成分 J J 4.2 5.10 11 除臭剂性能/J 4.2 5.11 12 抑菌效果/J 4.2 5.12 注:“J”表示检测项目,“/”表示不检测项目。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SBX T/CAH 00012019 6 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应在每个独立包装的除臭剂醒目位置粘贴产品铭牌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制造商名称及商标;b)产品名称和规格;c)主要技术参数;d)出厂编号和制造日期;e)保质期;f)运输及储存注意事项;g)使用说明。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所用材料不应与除臭剂发生物理或者化学作用。7.2.2 产品包装应包含下列文件:a)产品合格证;b)产品说明书:具有刺激性等危害性的产品应说明安全性信息和相应的操作防护救护措施,液体产品应说明成分浓度或稀释比例;c)出厂检验报告。7.2.3 应保证产品铭牌、文件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被损坏或遗失。7.2.4 废弃包装物应定点存放,安全放置。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过程时应水平牢固放置,防止暴晒,运输状态的外形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7.3.2 在运输和吊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引起泄露。7.4 贮存 7.4.1 产品应在适宜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应防雨、防潮、保持通风干燥,避免引起火灾。7.4.2 属于化工危险品的贮存应符合 GB/T 15603 的规定。7.4.3 保质期应为 13 年。_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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