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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2519-2021 儿童用沐浴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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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2519-2021 儿童用沐浴剂 2519 2021 儿童 沐浴
ICS 71.100.40 CCS Y 43 儿童用沐浴剂 Bath agents and shower agents for children 2021-09-09 发布 2021-10-09 实施团体标准 T/ZZB 25192021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T/ZZB 25192021 I 目次 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15 技术要求.26 试验方法.37 检验规则.4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9 质量承诺.6T/ZZB 2519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由义乌市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组织制定。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优姿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义乌市优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东阳市妮薇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杭州方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江、韦朝阳、周悦、杜建阳、王毅、韦伟、张红芳。本文件评审专家组长:廖上富。本文件由义乌市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解释。T/ZZB 25192021 1 儿童用沐浴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用沐浴剂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质量承诺。本文件适用于以表面活性剂为有效成分配制的,用于儿童肌肤清洁的非浓缩型产品,形态包括液体状、膏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1732021 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 GB/T 296792013 洗发液、洗发膏 GB/T 348572017 沐浴剂 GB/T 35828 化妆品中铬、砷、镉、锑、铅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QB/T 2952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68 号)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77 号)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基本要求 4.1 设计研发 应根据客户需求、产品安全性和低刺激性的要求,开展配方的优化设计。4.2 原材料 4.2.1 表面活性剂中铅应10 mg/kg,汞1 mg/kg,砷2 mg/kg,镉5 mg/kg。4.2.2 所使用的防腐剂应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第三章中表 4 所列的物质,并按表4 规定使用。4.2.3 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塑料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T/ZZB 25192021 2 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酯(DIDP)等六种物质总含量不大于 0.1。4.3 工艺装备 4.3.1 应具备全自动密闭生产流水线,进行自动化混料搅拌、储料、罐装。4.3.2 灌装间应符合 10 万级洁净车间要求。4.4 检验检测 应具备稳定性、总有效物、pH、泡沫、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杆菌群等项目的检验设备并开展检测。5 技术要求 5.1 感官、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感官指标 外观 液体或膏状产品不分层,无明显悬浮物(加入均匀悬浮颗拉组分的产品除外)或沉淀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理化指标 稳定性a 耐热:(502),24 h 恢复至室温后观察,不分层,无沉淀,无异味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耐寒:(-102),24 h 恢复至室温后观察,不分层,无沉淀,无异味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总有效物/5 pH b(25)5.06.5 泡沫c(40)/mm 40 a 仅液体或膏状产品需测试稳定性,要求产品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变化。b pH 测试浓度:液体或膏状产品 1:10(质量比),固体产品 1:20(质量比)。c 仅针对有洗发功能的沐浴剂。5.2 毒理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毒理指标 项目 要求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无刺激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轻刺激以下 T/ZZB 25192021 3 5.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要求 菌落总数/(CFU/g 或 CFU/ml)1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或 CFU/ml)100 耐热大肠杆菌群/g 或 ml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g 或 ml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g 或 ml 不得检出 5.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有害物质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项目 要求 铅 10 汞 1 砷 2 镉 5 锑 0.5 二噁烷 30 甲醛 100 甲醇 200 5.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按 GB/T 348572017 中 5.1 规定进行。6.2 气味 T/ZZB 25192021 4 按 GB/T 348572017 中 5.2 规定进行。6.3 稳定性 按 GB/T 348572017 中 5.1 规定进行,耐热试验温度为(502),耐寒试验温度为(-102)。6.4 总有效物 未特别说明时,按 GB/T 131732021 中第 7 章规定的 A 法规定进行。6.5 pH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规定进行。6.6 泡沫 按 GB/T 296792013 中 6.2.6 规定进行。6.7 毒理指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第六章规定进行。6.8 微生物指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第五章规定进行。6.9 有害物质限量 锑按 GB/T 35828 规定进行。其它指标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第四章规定进行。6.10 净含量偏差 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定型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组批 以相同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产品组成批。7.3 定型检验 新产品上市前应进行定型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5 的规定。7.4 出厂检验 7.4.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5 的规定。7.4.3 出厂检验从每批中随机抽取 2 瓶产品进行检验。7.4.4 出厂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T/ZZB 25192021 5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5 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主要原料供应商发生重大变化时;b)产品首次投产或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场所改变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e)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一次;f)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2 型式检验从每批中随机抽取 6 瓶产品进行检验。7.5.3 型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表5 检验项目 序号 项目 定型检验 出厂检验 型式试验 1 感官指标 外观 2 气味 3 理化指标 稳定性 耐热:(502),24 h 4 耐寒:(-102),24 h 5 理化指标 总有效物 6 pH(25)7 泡沫(40)8 毒理指标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9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10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 11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12 耐热大肠杆菌群 13 金黄色葡萄球菌 14 铜绿假单胞菌 15 有害物质限量 铅 16 汞 17 砷 18 镉 19 锑 20 二噁烷 21 甲醛 22 甲醇 23 净含量偏差 注:“”为检测项目,“”为不检测项目。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T/ZZB 25192021 6 8.1 标志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8.1.2 儿童用沐浴剂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8.2 包装 按 QB/T 2952 的规定执行。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应倒置,避免日晒雨淋,避免高温或冰冻,不应在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和雨淋的场所,不宜贮存在高温或冰冻的环境中。堆垛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应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9 质量承诺 9.1 在客户正常的储运、存储且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不少于 3 年。产品保质期内出现因厂家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时,生产商应予免费更换。9.2 应建立出厂产品溯源体系,实行全程质量监控,出现质量问题应 24 h 内响应,48 h 内提供解决方案。9.3 应建立产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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