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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XQCH 0002S-2019 厦门特色食品 新圩嫂面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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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XQCH 0002S-2019 厦门特色食品 新圩嫂面线 0002 2019 厦门 特色 食品
T/XXQCH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青年创业促进会团体标准 T/XXQCH 0002S2019 厦门特色食品 新圩嫂面线 2019-09-28 发布 2019-10-30 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青年创业促进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XXQCH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水分、酸度根据产品特点制定。安全性指标按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制定。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青年创业促进会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青年创业促进会起草。本标准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青年创业促进会归口管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童跃聪、史婉慧、蔡建交、沈志坚。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19.09.28。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XXQCH 0002S2019 1 厦门特色食品 新圩嫂面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特色食品新圩嫂面线的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以水和食用盐为辅料,经和面、出条、上竹、晒干(或烘干)、包装或不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面线产品。2 规范性引导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手工面线 和面擀面割面盘条醒面上竹拉伸醒面拉长成条晾晒打结晒干(或烘干)包装或不包装。3.2 机制面线 和面出片出条上杆晾晒切把晒干(或烘干)包装或不包装。4 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XXQCH 0002S2019 2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要求。4.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观 呈细条状、粗细较均匀,外表较光滑整齐,形态良好,无明显斑点。色泽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基本一致。气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无酸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烹调性 煮熟后松散柔韧,不粘条,不夹生,口感爽滑,无牙碜。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15.0 酸度/(T)5.0 铅(以 Pb 计)/(mg/kg)0.2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XXQCH 0002S2019 3 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外观、色泽、杂质,嗅闻气味。另外称取100g样品,放入盛有500mL沸水的容器中煮2min左右,将煮熟的面线挑出,评定其烹调性。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6.2.2 酸度:按 GB 5009.239 的规定执行。6.2.3 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产品以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和同包装规格为一批。7.2 抽样方法和数量 7.2.1 在成品库内,抽取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7.2.2 抽样基数不少于 25kg,预包装产品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散装产品抽取数量不少于 2kg。样品平均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净含量检验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需经本单位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2 预包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度。散装称重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7.4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f)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XXQCH 0002S2019 4 7.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散装产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等内容。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应清洁卫生,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避光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春夏三个月,秋冬六个月。_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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