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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018
孝感米酒
001
2018
孝感
米酒
ICS 67.160.10X 60孝 感 市 麻 糖 米 酒 行 业 协 会 团 体孝 感 市 麻 糖 米 酒 行 业 协 会 团 体 标 准标 准T/XMM 0012018孝感米酒Xiaogan rice wine2018-02-28 发布2018-02-28 实施孝孝感感市市麻麻糖糖米米酒酒行行业业协协会会发布T/XMMXT/XMM 00120181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孝感市麻糖米酒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孝感麻糖米酒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爽露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生龙清米酒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楚特麻糖米酒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端武、孙 俊、余友华、余超群、李俊平、李子清、何元清、李火宇。本标准属首次发布。T/XMM 00120182孝感米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原汁米酒(佬米酒、酒酿或醪糟)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孝感市区域生产的以孝感籼糯为原料,经特种酒曲发酵,添加或不添加桂花、红枣、银耳、枸杞等辅料加工制成的原汁米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354大米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2221-1996八宝粥罐头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孝感米酒 xiaogan rice wine以孝感籼糯为原料、经特种酒曲按传统发酵工艺,添加或不添加桂花、红枣、银耳、枸杞等辅料加工制成的酒精度 0.8%vol的米酒。3.2原汁米酒 original juice rice wineT/XMM 00120183经高温杀菌处理固形物48的米酒,也可称为佬米酒、酒酿或醪糟。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基本要求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不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1.2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要求。4.1.3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要求。4.1.4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3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合法生产企业有效的标准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形态具相当含量固形物(米糟等)的固液混合体。色泽呈乳白微黄色。香气具有独特的米酒清香,无异味。滋味和口感味感柔和,香甜可口。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允许成品中有少许的稻谷粒或异色米粒。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要求固形物/(g/100g)48总糖(以蔗糖计)/(g/100g)15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13.0蛋白质/(g/100g)1.50总酸(以乳酸计)/(g/100g)1.00酒精度(20)/%vol0.84.4重金属含量重金属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重金属含量项目要求无机砷(以 As 计)/(mg/kg)0.15铅(以 Pb 计)/(mg/kg)0.2镉(以 Cd 计)/(mg/kg)0.24.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微生物指标项目采用方案及限量ncmT/XMM 00120184沙门氏菌500/25ml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4.6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7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开启两个最小包装单位的样品,各取50ml样品倒于200ml烧杯中,置于明亮的自然光处,用目测法观察其形态、色泽、杂质。然后用味觉及嗅觉品尝、鉴别香气和滋味。5.2理化指标5.2.1固形物按QB 2221-1996规定的方法测定。在判定检测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采用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5.2.2总糖按GB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在判定检测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采用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5.2.3还原糖按GB 5009.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总酸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重金属含量5.3.1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3.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微生物指标5.4.1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4.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5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T/XMM 001201856检验规则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检验分类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固形物、还原糖、总酸、酒精度、净含量。6.3型式检验6.3.1产品的生产周期达到或者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不足三个月的,仍按一个生产周期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更改关键工艺时;长期(二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6.4组批与抽样6.4.1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相同原料、相同品种的产品为一检验批。6.4.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瓶(听、罐)样品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当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有任一项或者其他项目有二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当除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以外的项目有不多于二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6复检与仲裁需方有权依据本标准对拟购买产品进行检验。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依据本标准进行复检、仲裁检验。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应标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厂址、怕晒、怕雨、易碎物品等符号和字样。销售预包装及储运包装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标志。7.1.3包装上应标明酒精度、“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7.2包装7.2.1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7.2.2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食用方便。7.3运输T/XMM 00120186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符合卫生要求。7.3.2包装的产品宜在 030温度条件下运输,运输中应防止挤压、碰撞、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3.3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4储存7.4.1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地面有垫板的仓库内,不得在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堆码高度不宜超过 2.5 米;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储;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受潮、霉变、虫、鼠害及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7.4.2储存温度通常不高于 20下保存为宜。7.4.3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低于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