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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CCE
2-2020
食品添加剂
D-木糖
2020
木糖
ICS 67.220.20 X 31 团体标准 T/SCCE 22020 食品添加剂 D-木糖 Food additive D-xylose 2020-11-24 发布 2020-12-01 实施 四川省循环经济协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CCE 22020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结构式.1 5 要求.2 6 试验方法.2 7 检验规则.3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4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CCE 2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四川雅华生物有限公司、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四川省循环经济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雅华生物有限公司、浙江华康药业有限公司、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宜宾雅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小荣、莫世清、吴限智、王战龙、邓传东、贺敏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CCE 22020 1 食品添加剂 D-木糖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D-木糖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木质纤维素为原料,在硫酸催化剂存在的条件下经水解、脱色、净化、蒸发、结晶、干燥等工艺加工生产的食品添加剂D-木糖。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0520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木糖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678 化工产品釆样总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35322009 木糖 GB 29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结构式 4.1 分子式 C5H10O5 4.2 相对分子质量 150.13(2016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4.3 结构式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CCE 22020 2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白色 气味、滋味 无异味 状态 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无杂质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D-木糖含量,/%99.0 透光率,(100g/L 水溶液,420nm)/%98.0 水分,/%0.3 灼烧残渣,/%0.05 比旋光度(以干基计)/D20/(O)m2kg-1 18.519.5 pH(200g/L 水溶液)5.07.0 氯化物(以 Cl 计),/%0.005 硫酸盐(以SO4计),/%0.005 铅(Pb)/(mg/kg)0.4 砷(As)/(mg/kg)0.4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CCE 22020 3 取适量试样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6.2 理化指标 6.2.1 鉴别试验 按 GB 1886.3052020 附录A中 A.2 的规定进行检验。6.2.2 D-木糖含量 按 GB 1886.3052020 附录A中 A.3 的规定进行检验。6.2.3 透光率 按 GB/T 235322009 中 5.3 的规定进行检验。6.2.4 水分 按 GB 5009.3 中直接干燥法的规定进行检验,干燥温度为1052,干燥时间为2 h。6.2.5 灼烧残渣 按 GB 1886.3052020 附录A中 A.4 的规定进行检验。6.2.6 比旋光度 按 GB 1886.3052020 附录A中 A.5 的规定进行检验。6.2.7 pH 按 GB/T 235322009 中 5.7 的规定进行检验。6.2.8 氯化物 按 GB 1886.3052020 附录A中 A.6 的规定进行检验。6.2.9 硫酸盐 按 GB 1886.3052020 附录A中 A.7 的规定进行检验。6.2.10 铅(Pb)按 GB 5009.12 的规定进行检验。6.2.11 砷(As)按 GB 5009.11 的规定进行检验。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CCE 22020 4 7.2 出厂检验 岀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纯度、透光率、水分、灼烧残渣、比旋光度、pH、氯化物、硫酸盐。7.3 型式检验 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 3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e)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7.4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单批产品不超过500Kg。7.5 采样 采样单元数按 GB/T 6678 规定采样,所取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00g。将所取样品混匀后密闭保存于包装袋或磨口瓶中,粘贴标签,并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 量、取样日期。7.6 判定规则 7.6.1 产品质量指标采用 GB/T 8170 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判定。7.6.2 出厂的产品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逐批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与文件要求做出质量判定,合格产品方可出厂。同时,应提供质量证明,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质量指标、批号或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号。7.6.3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应重新从该批产品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 8.1.1 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9924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外包装为纸/塑不织布复合包装袋、纸箱、纸袋或集装袋,内包装为食品级聚乙烯塑料的复合包装袋(或合同中规定的符合贮存、运输要求的其他形式的包装)袋口严格密封,以防产品吸潮和漏出袋外。8.2.2 产品包装材质应符合 GB 4806.1 等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和国家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CCE 22020 5 8.2.3 对有特殊要求的包装及标志,在遵守 8.1.1、8.1.2 的基础上按需方要求进行包装及标志。8.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覆盖苫布或用集装箱,运输工具应清洁、防止撞击,禁止与有毒品混装混运,应避免受潮、受压、曝晒。8.4 贮存 应储存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物品混放。8.5 保质期 在规定的包装、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自生产之日起两年。(长期存放可能产生结块,但不影响其品质,在保质期内可继续使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