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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CMHPIE 1.8-2016 植物提取物 槐米芦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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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CMHPIE 1.8-2016 植物提取物 槐米芦丁 1.8 2016 植物 提取物 芦丁
ICS 11.120C 25T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团体标准T/CCCMHPIE 1.82016植物提取物 槐米芦丁Plant extract-Rutin sophara japonica2017-06-21 发布 2017-07-01 实施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发 布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和 GB/T 20004.12016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广松制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波、丁蕾、王军、谢秩军。T/CCCMHPIE 1.820161植物提取物 芦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芦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豆科植物槐 Sophora japonica L.的干燥花蕾为原料,经提取、分离、精制而成的以芦丁(Rutin)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植物提取物。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2321 铅、镉、砷、汞、铜测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0821 重金属检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0832 水分测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0521 气相色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0512 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2302 灰分测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1105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1106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1107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8006 滴定液欧洲药典EP 8.0(01/2013:1795),芦丁(P3187)GB/T 4456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标准GB/T 141872008 包装容器 纸桶YBB 00072005 低密度聚乙烯膜、袋标准YY 02361996 药品包装用复合膜(通则)WS1-49(B)-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芦丁(P56)3技术要求3.1工艺要求3.1.1植物来源以豆科植物槐 Sophora japonica L.的干燥花蕾为植物原料,78 月花蕾形成时采收,及时干燥,除去枝、梗及杂质。3.1.2工艺过程原料碱提酸沉的方法提取甲醇精制分离干燥粉碎混合过 100 目筛产品3.2产品要求T/CCCMHPIE 1.8201623.2.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外观黄色至黄绿色结晶性粉末气味无臭,无味3.2.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鉴别应呈正反应芦丁(以无水物计)/%95.0101.0杂质吸光度/A 0.1相关物质莰非醇-3-芸香糖苷/%2.0异槲皮素/%2.0槲皮素/%2.0总杂质/%4.0粒度(80 目筛通过率)/%100水分/%7.5 9.5硫酸灰分/%0.1甲醇不溶物/%3.0甲醇残留/%0.03重金属(以铅计)/%0.001砷/(mg/kg)2汞/(mg/kg)0.2镉/(mg/kg)0.3铅/(mg/kg)53.2.3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细菌数/(CFU/g)1000霉菌和酵母菌数/(CFU/g)100大肠埃希菌不得检出沙门菌不得检出T/CCCMHPIE 1.8201633.2.4 其他污染物其他污染物限量要求,依据不同用途,应符合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出口产品,应符合出口目的国相关法规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检验4.1.1外观和气味按第 A.2.1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4.2理化指标4.2.1鉴别按第 A.3.1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4.2.2含量按第 A.3.2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4.2.3杂质吸光度按第 A.3.3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4.2.4粒度按第 A.3.4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4.2.5水分按第 A.3.5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4.2.6硫酸灰分按第 A.3.6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4.2.7相关物质按第 A.3.7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4.2.8甲醇不溶物按第 A.3.8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4.2.9甲醇残留按第 A.3.9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4.2.10 重金属(以铅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第四部 通则 0821 重金属检查法进行测定。4.2.11砷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四部 通则 2321 铅、镉、砷、汞、铜测定法(氢化物法)检测砷。4.2.12汞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四部 通则 2321 铅、镉、砷、汞、铜测定法(冷蒸汽法)检测汞。4.2.13镉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四部 通则 2321 铅、镉、砷、汞、铜测定法(石墨炉法)检测镉。4.2.14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四部 通则 2321 铅、镉、砷、汞、铜测定法(石墨炉法)检测铅。4.3微生物指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1105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T/CCCMHPIE 1.82016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1106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1107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标准检测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大肠埃希菌、沙门菌。5检验规则5.1组批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以同一生产日期为一检验批次。5.2出厂检验5.2.1产品须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产品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外观、水分、硫酸灰分、芦丁含量、杂质吸光度、相关物质、甲醇不容物、甲醇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和微生物。5.3型式检验5 3.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3.2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5.3.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变动较大时;b)正式投产后,如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包装、标签、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YBB 00072005-2015,GB/T 44562008,YY 02361996 的规定要求,使用前应经过理化、微生物检测合格。外包装桶应符合 GB/T 141872008 的规定要求,使用前应经过理化检验合格。桶装后,应加封封口签。6.2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贮存条件、执行标准等。6.3运输T/CCCMHPIE 1.820165运输时轻装轻卸,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载,严防雨淋暴晒。6.4贮存遮光,密闭保存。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地方,堆码距墙壁和地面 20cm 以上、并有垫隔物。避免与有毒、有害、易腐、易污染等物品一起堆放。6.5有效期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开启封口的情况下,保质期为 36 个月。T/CCCMHPIE 1.820166A.1一般规定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规定的纯化水,乙醇均指 95%乙醇。试验中所用标准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的规定制备。实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A.2感官检验 A.2.1外观和气味A.2.1.1用具载玻片、取样匙、白瓷盘等。A.2.1.2操作方法开启样品包装,立即用鼻嗅其气味,应无臭无味;另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外观色泽,应为黄色至黄绿色结晶性粉末。A.3理化指标A.3.1鉴别第一类鉴别方法:B(红外鉴别)第二类鉴别方法:A(紫外鉴别),C(薄层鉴别),D(显色反应鉴别)本标准规定按第一类鉴别方法:B 或者第二类鉴别方法:A、C、D 进行鉴别实验,呈正反应即可判定鉴别试验符合规定。另外,根据各药厂的情况,可自行增加附加鉴别方法:E,应呈正反应,此方法不作强制规定(附加鉴别的检验方法见附录 B)。A.3.1.1仪器和用具A.3.1.1.1紫外-分光光度法仪。A.3.1.1.2红外分光光度仪。A.3.1.1.3微量注射器。A.3.1.1.4硅胶 G 薄层板。A.3.1.1.5分析天平,感量分别为 0.00001g、0.0001g、0.001g。A.3.1.1.6五号筛(80 目药筛,筛孔内径 180m7.6m)。A.3.1.1.7六号筛(100 目药筛,筛孔内径 150m6.6m)。A.3.1.2试剂和溶液A.3.1.2.1甲醇(AR)。A.3.1.2.2丁醇(AR)。A.3.1.2.3无水乙酸(AR)。A.3.1.2.4蒸馏水。A.3.1.2.5丁酮(AR)。A.3.1.2.6乙酸乙酯(AR)。A.3.1.2.7铁氰化钾(AR)。附录 A(规范性附录)检验方法T/CCCMHPIE 1.820167A.3.1.2.8三氯化铁(AR)。A.3.1.2.9乙醇(AR)A.3.1.2.10盐酸(AR)。A.3.1.2.11锌粉(AR)。A.3.1.2.1225%浓氨水(AR)。A.3.1.2.1310g/L 铁氰化钾溶液:取铁氰化钾 1g,加水使溶解成 100mL。A.3.1.2.14三氯化铁试液:取三氯化铁 9g,加水使溶解成 100mL。A.3.1.2.1510%氢氧化铵溶液:取 25%浓氨水 40mL,加水至 100mL,搅匀。A.3.1.2.16芦丁对照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00081-201408)。A.3.1.3操作方法A 紫外鉴别:取本品约 20.0mg,精密称定,置 100mL 量瓶中,加甲醇适量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必要时滤过。精密量取 5.0mL,置 50mL 量瓶中,用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四部通则 0401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在 210nm 至 450nm 波长处测定吸光度,在 257nm2nm 与358nm2nm 波长处有最大吸收。在 358nm 的波长处测定吸光度,吸收系数为 305 330,以无水物质计算。B 红外鉴别: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四部通则 0402 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本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与芦丁对照品(CRS)的图谱一致。C 薄层色谱鉴别(1)溶液配制供试品溶液:精密称取本品约 25mg,置 10mL 量瓶中,加甲醇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对照品溶液(芦丁):精密称取芦丁对照品约 25mg,置 10mL 量瓶中,加甲醇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2)TLC 系统及配制吸附剂:硅胶 G。展开剂:丁醇无水乙酸水丁酮乙酸乙酯(5 10 10 30 50)。分别量取丁醇、无水乙酸、水、丁酮、乙酸乙脂各 5mL、10mL、10mL、30mL、50mL 于试剂瓶,摇匀。显色剂:10g/L 铁氰化钾溶液 7.5mL 和三氯化铁溶液 2.5mL 的混合液。点样量:对照品溶液 10L,供试品溶液 10L。(3)点样与展开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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