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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S
235-2014
农场动物福利要求
235
2014
农场
动物
福利
要求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 CAS STANDARDS OF CHINA ASSOCIATION 235-2014235-2014 FOR STANDARDIZATION 农场动物福利要求 猪 Farm Animal Welfare Requirements:Pigs 2014-05-09 发布 索引号 CAS 235-2014(C)CAS 235-2014 CAS 235-2014 该标准为中国标准化协会制定,其版权为中国标准化协会所有。除了 用于国家法律或事先得到中国标准化协会文字上的许可外,不许以任何 形式再复制该标准。中国标准化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33 号中国标协写字楼 邮政编码:100048 电话:68486206 68481778 传真:68485356 网址:www.china-cas.org 电子信箱:cas china-cas.org CAS 235-2014CAS 235-2014 前 言 中国标准化协会(CAS)是组织开展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制定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以下简称:中国标协标准),满足企业需要,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这也是中国标准化协会的工作内容之一。中国境内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中国标协标准的建议并参与有关工作。中国标协标准按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CAS 1.12001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结构及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制。中国标协标准草案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得到参加审定会议的75%以上的专家、成员的投票赞同,方可作为中国标协标准予以发布。使用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的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标准备案,并对技术内容负责。本标准首次制定。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中国标准化协会,以便修订时参考。CAS 235-2014CAS 235-2014 引 言 为了保障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和畜牧养殖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填补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标准的空白,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基于国际先进的农场动物福利理念,结合我国现有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规定了农场动物健康福利生产及加工要求。本标准为农场动物福利要求中猪的养殖、运输、屠宰及加工全过程要求。CAS 235-2014CAS 235-2014 1 农场动物福利要求 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场动物猪的福利养殖、运输、屠宰及加工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场动物中猪的养殖和其运输、屠宰及加工全过程的动物福利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22569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NY/T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3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 农场动物 farm animal 为了食物生产,毛发、皮、毛皮加工等目的,或者其他目的而在农场环境或类似环境中培育和饲养的动物。3.2 农场动物福利 farm animal welfare 农场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得到良好的照顾,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惊吓、痛苦或伤害。3.3 环境富集 environmental enrichment 对农场动物的居所进行有益的改善。即在单调的环境中,提供必要的材料和玩具供其探究玩耍,满足动物表达其生物学习性和心理活动,从而促使该动物的心理和生理均达到健康状态。3.4 异常行为 abnormal behavior CAS 235-2014CAS 235-2014 猪只表现出的致残致伤行为(如:咬尾巴、咬腹侧、咬耳等)、刻板行为(如:母猪表现无食咀嚼等)等。3.5 人道屠宰 humane slaughter 减少猪只应激、恐惧、肢体损伤和痛苦的宰前处置和屠宰方式。4 饲料和饮水 4.1 饲料 4.1.1 猪场选择的饲料和饲料原料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4.1.2 猪场应获取饲料供方配合饲料及补充料的组成成分和营养水平信息;若自行配料,应保留饲料配方及配料单;饲料原料来源应可追溯。4.1.3 猪场不得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原料和餐饮业的废弃物及同源性饲料原料。4.1.4 猪场应根据猪只的品种特点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日粮,以满足其营养需要。猪场宜为种猪提供青绿饲料或草粉。4.1.5 猪场应每天饲喂猪只。饲喂方式应尽量减少猪只间的争抢,不应突然变更饲料类型和饲喂量,如需变更应逐步过渡,过渡期应 3 天以上。4.1.6 猪场采用料槽饲喂时,应保证足够的饲喂空间(不小于 1.1 倍肩宽),以供猪只同时进食。4.1.7 猪只自由采食条件下,使用干式喂料器时,每个采食位不得多于 6 头猪只;使用干湿喂料器时,每个采食器不得多于 14 头猪只。4.1.8 猪场采用料槽饲喂群养母猪时,应在每个采食位间设置头肩部隔离栏。4.1.9 猪场宜采用电子饲喂系统饲养母猪。4.1.10 猪场应保持饲喂设备的清洁。采用湿拌料时,应防止高温环境下残余饲料的腐败变质。4.1.11 猪场应定期清扫饲料仓,防止饲料贮藏过程中的污染。猪场应采取措施防止外来动物污染饲料。4.1.12 猪场不应使用以促生长为目的非治疗用抗生素,不得使用激素类促生长剂;对于加药饲料的使用应明确标识并记录。4.1.13 猪只上市前应严格执行休药期的相关规定。4.2 饮水 4.2.1 猪场应每天连续向所有猪只提供充足、清洁、新鲜的饮用水。猪只饮用水质应符合GB 5749 和 NY/T 5027 标准的要求。2 CAS 235-2014CAS 235-2014 3 4.2.2 猪场应为每 10 头猪配备一个饮水位。4.2.3 猪场使用干湿喂料系统时,应在猪舍内提供额外的饮水器,数量为每 15 头猪 1 个;使用管道湿料系统时,应在猪舍内提供额外的饮水器,数量为每 30 头猪 1 个。4.2.4 猪场安装饮水器的位置与高度应方便所有猪只饮用,应能同时供水,其流量应满足每一阶段猪只的需求。鼓励使用节水型饮水设备。4.2.5 猪场应保持各式饮水器洁净,供水系统应定期维护和消毒。4.2.6 猪场应储备足够的饮用水,以便正常供水中断时应急使用。4.2.7 冬季宜为仔猪和分娩母猪供应温水。4.2.8 在饮水中需添加药物或抗应激剂时,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做好添加记录。5 养殖环境 5.1 建筑物 5.1.1 猪场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5.1.2 猪场建设的规划设计,应考虑总面积及其猪只数量、年龄、体重、采食空间、饮水空间、垫料面积等与动物福利相关的要求。5.1.3 猪舍及舍内设施设备应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5.1.4 猪舍应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易于清洗、消毒。与猪只接触面,应避免尖锐的边缘和突出,以防止对猪只的伤害。5.1.5 猪场内的电器设备、电线、电缆应符合相关规范,且有防护措施防止猪只接近和啮齿类动物的啃咬。5.1.6 猪场应建立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5.1.7 猪场应设有弱、残、伤、病猪只特别护理区,并能与其它猪舍隔开。5.2 饲养密度 5.2.1 生长肥育猪猪舍最小空间需要量见表 1:表1 体重(kg)最小总面积(/头)最小躺卧区面积(/头)20 0.35 0.2 2050 0.6 0.4 5080 0.9 0.6 80110 1.2 0.8 5.2.2 母猪猪舍最小空间需要量见表 2:CAS 235-2014CAS 235-2014 表2 最小总面积(/头)最小躺卧区面积(/头)经产母猪 3.0 1.5 初产母猪 2.5 1.2 5.2.3 公猪猪舍围栏应允许其能自由转身,最小总面积不小于 7.5/头。5.2.4 交配围栏面积不宜小于 12,以保证求偶和交配有足够空间。5.3 躺卧区域/地面 5.3.1 猪舍的地面应做防滑处理,并有清洁干燥的实体地面躺卧区,地面应向排污区稍有倾斜,排污区也应能有效排污。5.3.2 猪舍内使用的垫料应及时补充并定期更换,保持其清洁卫生。5.3.3 猪场的猪舍使用漏缝地板时,其间隙和板条宽度应适宜,以防猪只蹄部受到伤害。5.4 温度与通风 5.4.1 猪场应保持适宜的猪舍温度,以避免猪只产生冷、热应激反应。5.4.2 各种猪群适宜的温度范围见表 3:表3 适宜温度范围()公猪 1522 怀孕母猪 1522 哺乳母猪 1522 3 日龄内的乳猪 3033 4 日龄至断奶的乳猪 2630 断奶第一周内的仔猪 2628 保育猪 2226 生长育肥猪 1522 5.4.3 猪舍应有效通风,避免高湿、冷凝水和贼风。5.4.4 猪舍环境中的可吸入粉尘应不超过 10mg/m3,氨气浓度应不超过 20ppm。5.5 照明 5.5.1 猪舍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固定或便携的),设备应能正常运行并定期检查和维护。5.5.2 猪场应每 24 小时为舍饲的猪只提供至少 8 个小时连续光照,强度为(20-50)LUX;至少 6 个小时的连续黑暗。若当地自然光照或自然黑暗的时长较短时,连续光照和黑暗的时长可作适当调整。5.6 产仔系统 4 CAS 235-2014CAS 235-2014 5 5.6.1 猪场的产仔系统应为待产母猪提供洁净、舒适的分娩区。5.6.2 母猪应在预产日前 5 天7 天转入产床。5.6.3 产床长度不应小于 2.2m(长短应可调节),顶部横杆与站立时母猪的背部距离不应少于 0.15m,以利于母猪舒适起卧。鼓励为母猪提供适量的材料,以满足其筑窝行为的需要。5.6.4 产床应有保护措施以防止挤压到仔猪。5.6.5 鼓励使用无限制设施的自由产仔系统。5.6.6 猪场应为仔猪提供补充热源,以保证其适宜的温度。5.7 环境富集 5.7.1 为减少猪只异常行为的发生,猪场宜提供必要的材料满足环境富集的要求。5.7.2 应记录猪只的异常行为,对于重复出现的情况,猪场应予以分析,及时采取改善饲养管理和环境控制的措施。5.8 鼓励为猪只提供可自由活动的安全运动场所。6 养殖管理 6.1 人员能力 6.1.1 猪场管理者应接受过有关动物福利知识的培训,掌握动物健康和福利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了解本标准的具体内容且在其管理过程中熟练运用。6.1.2 猪场饲养人员应接受过有关动物福利基础知识的培训,掌握动物健康和福利养殖方面的基本知识,并掌握本标准的具体内容且在其操作过程中有效应用。6.2 日常管理 6.2.1 仔公猪应在 7 日龄内阉割,超过 7 日龄阉割时应使用止痛剂。6.2.2 仔猪不宜断尾。发生咬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隔离被咬个体。6.2.3 仔猪不宜剪牙。发生咬伤母猪乳头或仔猪面部损伤时应有可行的治疗措施和监控记录。6.2.4 仔猪断奶日龄平均不宜早于 28 日龄;出于疾病控制等目的,可适当提前断奶。6.2.5 哺乳期母猪应尽可能减少体重损失。6.2.6 经产母猪和初产母猪应分开饲养。6.2.7 猪群应总体稳定,减少混群。6.2.8 应设立专门的治疗圈对伤病猪只进行隔离治疗,每天应至少进行两次检查。6.2.9 对治疗无效的猪只应征求兽医的处理意见,并实施人道宰杀。6.2.10 猪舍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以减少猪只不适或疾病的发生。CAS 235-2014CAS 235-2014 6.3 下列情况可对猪只进行短期限制饲喂:兽医实施检查、治疗或手术期间;特殊的喂饲阶段;标记、清洗或称重期间;实施人工授精程序时。6.4 标识 6.4.1 永久性标识猪只时,可采用耳标、印标等方式。6.4.2 暂时性标识猪只时,应保证所用材料不含有毒有害物质。6.5 猪场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其他动物进入猪舍,对猪只造成伤害。7 健康计划 7.1 猪场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兽医健康和福利计划,内容应至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