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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FFCI
18-2019
摇匀型防晒乳液油包水型
18
2019
摇匀
防晒
乳液
油包水型
ICS 71.100.70Y42团体标准T/CAFFCI182019摇匀型防晒乳液(油包水型)Suspension Sunscreen Lotion(W/O)2019-09-18 发布2019-10-17 实施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发 布T/CAFFCI 18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单位、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智、孙淑蓉、敢小双、李晓敏、鲁维聪、王改香、杨琼利、梁静文、黄前乐、黄狄娜。T/CAFFCI 1820191摇匀型防晒乳液(油包水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摇匀型防晒乳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防晒剂为功效成分,用于减轻紫外线对皮肤的伤害,使用时需要充分摇匀的油包水型乳液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T 22731 日用香精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JJF 1070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计算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要求3.1 原料使用的香精应符合 GB/T22731 的要求;使用的所有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3.2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项目要求感官指标外观摇匀后料体均匀细腻气味符合规定气味理化指标耐热(40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充分摇匀后,外观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耐寒(-82)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充分摇匀后,外观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T/CAFFCI 1820192表1(续)项目要求卫生指标菌落总数/(CFU/g 或CFU/mL)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或CFU/mL)耐热大肠菌群/g(或mL)金黄色葡萄球菌/g(或mL)铜绿假单胞菌/g(或mL)铅(mg/kg)汞(mg/kg)砷(mg/kg)镉(mg/kg)甲醇(mg/kg)a石棉(mg/kg)b二噁烷(mg/kg)ca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大于10%需检甲醇。b含滑石粉的产品需检石棉。c产品配方成分可能带入二噁烷需检验。3.3 防晒剂指标防晒剂的添加种类和添加量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3.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3.5 包装外观要求应符合QB/T 1685 的规定要求。4试验方法4.1 感官指标4.1.1 外观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进行目测观察。4.1.2 气味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4.2 理化指标4.2.1 耐热4.2.1.1 仪器T/CAFFCI 1820193a)温度计:分度值0.5;b)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c)试管:20mm120mm。4.2.1.2 操作程序将试样充分摇匀后,分别倒入2支20mm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塞子。把一支待验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01)的恒温培养箱内,经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支试管分别充分摇匀后进行目测比较。4.2.2 耐寒4.2.2.1 仪器a)温度计:分度值0.5;b)冰箱:温控精度2;c)试管:20mm120mm。4.2.2.1 操作程序将试样充分摇匀后,分别倒入2支20mm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塞子。把一支待验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82)的冰箱内,经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支试管分别充分摇匀后进行目测比较。4.3 卫生化学指标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的方法检验。4.4防晒剂指标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的方法检验。4.5净含量按照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6包装外观要求按QB/T 1685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规则5.1.1 以相同的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化妆品组成批。5.1.2 每一批号做一次检验,不同批号分别检验。5.2型式检验5.2.1 型式检验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配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b)化妆品首次投产或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T/CAFFCI 1820194c)生产场所改变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 3.2、3.3、3.4 所列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出。5.2.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如果微生物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余项目如有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5.3出厂检验5.3.1 化妆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按本标准的要求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5.3.2 当卫生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3.3 不合格产品可进行 100%检验,剔除不合格产品后,可重新提交检验。5.3.4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6标注、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销售包装的标志5.3.5 按 GB 5296.3 执行,应标注产品使用说明。6.2包装5.3.6 按 QB/T 1685 执行。6.3运输运输时应轻装轻卸,按箭头标志堆放。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6.4贮存成品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 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应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必须距地面至少 20cm,距内墙至少 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6.5保质期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