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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EPI
48-2022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48
2022
固定
污染源
二氧化碳
排放
连续
监测
技术规范
团团体体标标准准T/CAEPI 482022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monitoring of carbon dioxide emitted from stationarysourc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2022-05-25 发布2022-06-01 实施中 国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发 布ICS 13.020.40Z10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EPI 48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系统组成和功能要求.25监测站房要求.36安装要求.37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38技术验收.49日常运行维护要求.610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611数据审核和处理.8附录 A(资料性)CO2-CEMS 安装调试检测原始记录表.10附录 B(资料性)CO2-CEMS 调试检测报告.18附录 C(资料性)CO2-CEMS 日常巡检、校准和维护原始记录表.19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EPI 482022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定。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金艺检测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夏青、王军霞、陈乾坤、王伟民、王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冯亚玲、周刚、刘通浩、迟颖、杨伟伟、邓宝卿、秦承华、敬红、张守斌、孙海林、何胜、宋明光、孙友源、张杰、左漪、窦有权、董威、李培源、张永祥、韩旭、戈燕红、邓春磊、王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德音、王新全、尚永昌、武文豹、李吉宁、要海东、付斌、朱伟、张倩暄。本标准主要审议人员:杨子江、傅德黔、田一平、潘光、张迪生、姚芝茂、高雷利。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2 年 5 月 2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管理,由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部门(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 4 楼,邮编 100037)。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EPI 4820221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870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T/CAEPI 1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46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CAEPI 47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arbon dioxide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O2-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 CO2-CEMS。3.2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C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 CMS。3.3有效数据valid dataCO2-CEMS 正常采样监测时段获得的经审核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EPI 48202223.4有效小时均值valid hourly average整点 1 h 内不少于 45 min 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3.5系统响应时间 system response time从CO2-CEMS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抽取测量方式的仪器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3.6零点漂移 zero drift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O2-CEMS 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3.7量程漂移 span drift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O2-CEMS 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3.8参比方法reference method用于与 CO2-CEMS 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3.9校验checkout/verification用参比方法对 CO2-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比对检测的过程,比对指标可包括相对准确度、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参数。3.10干烟气浓度 dry flue gas concentration烟气经预处理,露点温度4时,烟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也称干基浓度。本标准中二氧化碳体积浓度均为干烟气浓度。4系统组成和功能要求CO2-CEMS 由二氧化碳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也可在污染源现有的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上增加二氧化碳监测单元,共用一套系统,实现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EPI 4820223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CO2-CEMS 应实现连续测量烟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烟气中二氧化碳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功能,并符合 T/CAEPI 47 的相关要求。输出参数计算、湿基值和干基值浓度转换应参照 HJ 75 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输出参数计算要求进行。5监测站房要求监测站房应符合 HJ 75、T/CAEPI 11 的要求,同时应配备零气和不同浓度的标准气体,以满足日常零点校准、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6安装要求CO2-CEMS 的安装位置应满足 T/CAEPI 46 中的相关要求,安装施工应满足 HJ 75 中的安装施工要求。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在 120 以上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 10以上,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7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7.1CO2-CEMS 在完成安装、初调,并连续运行 168 h 后,应进行为期 72 h 的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检测。调试检测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a)CO2-CEMS 24 h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b)CO2-CEMS 系统响应时间;c)CO2-CEMS 示值误差;d)CO2-CEMS 准确度;e)涉及的流速、温度、湿度等烟气参数技术性能指标。7.2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检测要求如下:a)准确度指标检测应在生产设备正常且稳定运行的条件下开展;在调试检测期间,不允许计划外的检修和调节仪器;如果因 CO2-CEMS 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在上述因素恢复正常后,应重新开始进行为期 72h 的调试检测。b)CO2-CEMS 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表 1 要求,各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检测方法按照T/CAEPI 47 中的检测方法进行;c)烟气参数 CMS 技术性能指标及其调试检测方法应符合 HJ 75 相关要求;d)调试检测数据记录格式参见附录 A,调试检测完成后编制调试检测报告,报告的格式参见本标准附录 B。调试检测结果不满足本标准 7.2 b)c)技术性能指标要求时,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EPI 4820224按 HJ 75 相关要求处理。表 1CO2-CEMS 调试检测和验收技术性能指标要求检测项目技术性能指标要求CO2系统响应时间200 s示值误差应在标准气体的标称值的5%以内。24 h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在 F.S.的2.5%以内。准确度当参比方法测量烟气中二氧化碳排放浓度的平均值:1)20%时,相对准确度10%;2)14%20%时,绝对误差2%;3)7%14%时,相对误差15%;4)7%时,绝对误差1%。注 1:F.S.表示满量程;注 2:二氧化碳参比方法和 CO2-CEMS 测定值均为干烟气体积浓度值。8技术验收8.1一般要求CO2-CEMS 在完成安装、调试检测并和管理部门联网后,应进行技术验收,包括技术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其中,技术指标验收中的准确度指标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开展。8.2技术验收条件符合下列要求的 CO2-CEMS 才可以开展技术验收工作:a)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符合本标准第 6 章要求;b)根据本标准第 7 章要求进行了 72 h 的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合格报告及调试检测结果数据;c)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 7 d;d)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 HJ 212 相关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 HJ 212 相应内容做出响应。8.3技术指标验收8.3.1一般要求8.3.1.1技术指标验收包括 CO2-CEMS 和烟气参数 CMS 技术指标验收。8.3.1.2验收前 24 h,应对待验收 CO2-CEMS 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记录设备零点和量程读数,以此作为验收时计算 24 h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读数;待二氧化碳准确度验收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AEPI 4820225结束,且至少距初始测试 6h 后,再通入零气或同一标准气体,待读数稳定后记录零点和量程读数。验收期间除本标准规定操作外,不允许对 CO2-CEMS 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维护、检修、调节。8.3.1.3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8.3.1.4验收时应采用有证标准气体,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方法获得。8.3.1.5对CO2-CEMS进行全系统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监测站房预设的校准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 CO2监测单元进行分析,不得直接通入 CO2监测单元。8.3.1.6日常运行中更换 CO2-CEMS 分析仪表或变动 CO2-CEMS 取样点位时,应满足本标准第 6 章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8.3.2验收内容8.3.2.1一般要求技术指标验收内容包括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和准确度验收。采用参比方法进行准确度验收时,流速、烟温、湿度应采集不少于 5 个有效的数据对,二氧化碳采集不少于 9 个有效的数据对。8.3.2.2二氧化碳技术指标应满足本标准表 1 要求。准确度验收时,待测 CO2-CEMS 与参比方法同步对现场排放 CO2进行测量。参比方法可选用 HJ 870 和 HJ 1240,也可选用固定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