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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MF
0008
S-2018
颗粒粉
2018
颗粒
备案号:QB64/0627S-2018 Q/YJMF 宁 夏 益 君 面 粉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JMF 0008S-2018 颗粒粉 2018-12-06 发布 2018-12-06 实施 宁 夏 益 君 面 粉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Q/YJMF 0008S2018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益君面粉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益君面粉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保毅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JMF 0008S2018 1 颗粒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颗粒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为原料,经清理、筛选、碾磨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颗粒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1 小麦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504 粮油检验 小麦粉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6.1 小麦和小麦粉 面筋含量 第1部分:手洗法测定湿面筋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原料小麦应符合 GB 1351 标准要求。3.2 理化指标 Q/YJMF 0008S2018 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表 l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加工精度 按特制一等小麦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粉色、麸星 灰分(以干基计)/%0.7 粗细度/%全部通过 CB36 号筛,留存在 CB42 号筛的不超过 10.0 湿面筋/%26.0 含砂量/%0.02 磁性金属物/(g/kg)0.003 水分/%14.0 脂肪酸值(湿基计)KOH(mg/100g)800 气味、口味 正常 3.3 卫生指标 3.3.1 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规定执行。3.3.2 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执行。3.3.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 GB 2763 规定执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3122的有关规定。Q/YJMF 0008S2018 3 6 试验方法 6.1 加工精度按 GB/T 5504 规定执行。6.2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执行。6.3 粗细度按 GB/T 5507 规定执行。6.4 湿面筋按 GB/T 5506.1 规定执行。6.5 含砂量按 GB/T 5508 规定执行。6.6 磁性金属物按 GB/T 5509 规定执行。6.7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执行。6.8 脂肪酸值按 GB/T 5510 规定执行。6.9 气味、口味按 GB/T 5492 规定执行。6.10 卫生指标按 GB 2761、GB 2762、GB 2763 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 7.1 产品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按GB 5491规定方法抽取样品2kg。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加工精度、灰分、粗细度、水分、气味、口味。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8.1 标志 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和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_